《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劳动权的保护

时间:2023-05-01 04:33: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劳动权的保护

  「摘  要」中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其中对于个体劳动权保护的内容在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体现。但是在集体劳动权方面,比如自由结社的权利和罢工权等,我国尚存在不足。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于自由结社权进行了保留,但是在劳动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应当重新认识这个问题。罢工权在公约的批准中并没有对其保留,但这项权利也没有及时地转化为国内法中的权利得以明确的保障。罢工权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重大的变化,相信此项权利在今后劳动立法中会有更大的突破。劳动权的保护应当从国际、国内等多视角分析,并且必须关注全球化对劳动权保护的影响。我国可以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劳动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人权,劳动权,劳动权保护,法律全球化

  劳动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经济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劳动权虽然是属于经济权下的子权利,但是由于其实现与否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因此显得格外重要 ——是人权法领域中少数单独拿出来进行讨论的人权范畴,也是在国际和国内立法的各个层面都予以优先保障的领域。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基本的劳动法律框架,增强全民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意识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我国还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涉及到劳动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国内立法上基本实现了保护劳动权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等,这些权利构成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在国际层面上,我国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公约》),并在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该公约;在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2年6月29日又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在涉及劳动权的保护的公约中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公约(包括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的承认),承担了作为成员国在国际法上的义务。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而世贸组织对于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的核心内容的强势推进的趋势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核心劳动标准,也必然要对我国的劳动权保护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面上,对劳动权的法律保护都已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应当承认,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劳动权的保护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还存在与国际公约不符合的地方,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要完善,法律执行上要严格,更需要劳动法立法意识上的革新。

  一、劳动权的概念的提出

  论及劳动权的保护,首先有必要界定劳动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劳动权就是工作权(这里的前提是比较宽泛的就业的定义,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相应的问题,在下文有一定论述),包括了就业前、工作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诸如自由劳动的权利(劳动或者不劳动的自由,排除了强迫劳动的可能)、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平等的权利、工作中的安全保护和休息休假(包括对妇女、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集体谈判和罢工权以及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也有学者对劳动权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类,认为劳动权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1](P43),这种劳动权又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狭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

[1] [2]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劳动权的保护】相关文章: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05-02

劳动权利:除了休假进修,老师权利还有很多04-29

经济-文化视角下的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05-02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哲学解读04-28

保护孩子吵闹的权利06-08

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04-27

国际公约对我国农药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影响04-27

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04-28

欧洲种族与文化权利反思(上)04-27

欧洲种族与文化权利反思(下)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