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上

时间:2023-05-01 04:31:5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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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论(上)

  摘 要 :信息对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确保信息对称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形成对公正司法的认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为司法公正打下长远坚实的基础。

  2001年美国3位经济学家以他们在信息经济学领域的突出贡献被授予诺贝尔奖,这标志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经济学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获奖者之一乔治。阿克尔洛夫1972年发表《次品问题》的论文,从分析旧车市场入手,首次关注经济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乔治。阿克尔洛夫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会促使市场主体做出“逆向选择”退出市场,导致市场萎缩,故实现信息对称①十分必要。信息不对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特征,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各诉讼主体之间信息分布不均是常事, 故确保信息对称就成为司法制度设计重点关怀的对象之一。本文拟就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实现司法中信息对称的主要制度设置,我国现行司法在实现信息对称上存在的问题谈一点管见,希望把信息对称这一重要分析工具引入到对司法公正的研究中来,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把对司法公正的研究推向深入。

  一、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公正是司法首要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对司法的最基本要求,把实现公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准确的再现出法所设定的内容与价值,司法机关在司法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即程序公正,在司法的裁判结果中所体现的公正即实体公正。司法中的信息对称,是指与司法相关的案件证据事实信息和法律适用信息在各司法参与人之间均匀分布,各自能获取和拥有对方所掌握的信息。司法公正的实现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信息对称是一个基本的方面,下面就信息对称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试作分析:

  (一)信息对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过程是一个在法官主持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司法的核心内容,司法的实体公正集中体现在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的正确上。而要正确认定事实有赖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通过双方当事人正反两方面有效的举证使法官获得案件现存的全部主要证据,从而使法官在重构案件的历史时接近真实。但当事人要有效的举证辩论必须清楚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适用法律的规则及具体要求,这就需要法官公开其所掌握的“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②。在事实认定正确的基础上,还必须辅之以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产生公正的司法产品,要正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案情进行充分的法理分析,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法律适用上信息的对称,使判决建立在当事人穷尽救济手段的基础之上。

  除了实体公正外,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它重在要求司法程序本身对所有诉讼参与人而言是公正的,使他们受到平等的有尊严的对待。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开, [1] 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法官必须将其司法的整个过程及其判决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开,以满足其知情权。所以法官公开其所掌握的非对称信息,实现与诉讼参与人及公众信息的对称是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的应有之意。

  美国纯粹社会学创始人唐。布莱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歧视,无论是种族的、经济的、文化的还是组织的都取决于法律环境中社会信息量的多少。”[2] 司法的歧视和不公需要信息,公正的司法更需要借助信息。信息严重不对称,法官将不能做出任何合法的判决,也不能做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判决。所以美国法学家拜尔说:“法律的强制只有在法庭拥有执行该法律所需信息时才是可能的,”[3] 公正的司法有赖于充分的信息,信息对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二)信息对称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取决于掌握着审判权的法官们是否依法行使其权力。“但是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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