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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1-10-01 14:45:5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对于前五种司法监督形式,学术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探讨,而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探讨显得较为粗浅而零碎,本文拟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引,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传媒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1]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同时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传媒监督自应是题中之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

  1.传媒与公正司法具有目标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传媒的正当监督和评价。

  司法界与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两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促进国家建成民主富强文明社会的积极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2]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有关国家司法、立法、政务信息的权利。在当今世界随着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情权的保障也成为世界潮流且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开、公正和官员的品行等各个方面。[3]我们知道,司法公正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实体公正。只有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司法过程公正,保证诉讼程序民主,即才能严守诉讼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只有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保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可见,程序公正是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结果和目的。司法权要通过一定必要的形式来使“正义是怎样实现的”能够看到,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者,并对公众的知情权予以司法保护。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是此意。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群众是难以凭自己的有限力量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往往要由传媒来代为行使,借助传媒来达到知情的目的;新闻报道具有公开性、时效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事件信息经过传媒的传播得以公之于众,人们通过传媒即可了解到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传媒报道在这点上又正是司法向公众开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通过它能够较为有效地消弥公众对于司法机构及其权力实施中所存在的隔阂和怀疑心理,这是一种较为深层的社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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