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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立审判
独立审判在《辞海》中的解释:独立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这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822页。)?我国关于独立审判原则的立法情况
独立审判这一光辉思想首次在新中国出现就以立法的形式用国家根本大法表达出来。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8、1993、1999年,我国对宪法3次修改都原文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此外,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独立审判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保证人民权利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章第4条关于独立审判的条文与宪法规定的条文完全相同。?
我国第一部人民法院法官法第1章第1条明确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3章第8条第2款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这是依宪法原则规定的人民法院法官应有的权利。?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虽无独立审判的文字,实际上有独立审判的含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3条不但保留了原来的这段条文,而且依照宪法规定增加了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这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人民法院组织活动原则,在上述三大诉讼法中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这是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化和特定化。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法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是独立审判原则相辅相成、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三项基本内容。?
(一)依法审判,是独立审判的基本规则根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法院以独立审判的地位和权力是科学的,只要独立审判依法进行,且没有超过法律许可的某些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于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定的审判权,而不是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定的审判权,否则无任何独立可言。国家法律的统一性、立法者的意图和独立审判的法律设想,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权利。法院作为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既必须忠实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又必须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互相支持配合,互相监督制约,还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监督,这一点是法院依法不能独立也永远无法独立的。法律规定独立审判原则的作用,在于用法律抵制来自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的和个人的压力对法院和法官的控制和影响,使法院和法官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损和各种“炮弹”的袭击,因为这些强力和“炮弹”出于公共或私人的利益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削弱法律的完整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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