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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迈知》)。至此,在中国,法律援助已迈入法制化轨道。
与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架构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据司法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超过4000名。
据介绍,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事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2000年1-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注1].六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法》第41条只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详细、具体。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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