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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时间:2021-10-01 15:49:4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本文所讲法律分类主要指各部门法的划分。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根据不同传统可分为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在中国通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通称英美法系)。民法法系关于法律分类的模式、标准以至思维方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前苏联、旧中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公私法之分来源于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的学说,但在罗马法文献中,主要内容是私法,中世纪也无公私法之分。13—15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复兴罗马法时,对公私法之分也仅加以重申而已。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公法地位的上升和公私法之分的确立。在19世纪欧洲大陆法学家眼中,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自明的真理,在法典编纂、法制改革和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中被广泛应用。这种分类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职能主要在于保障这种权利并充任私人纠纷的仲裁者,因而公法和私法、国家和个人严格分开。民法、商法构成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行政法规和刑法被认为是公法,程序法有人认为应依实体法性质而定,但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进入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转向垄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公私法之分趋于动摇,公法和私法日益相互渗透,主要体现为私法公法化(如劳工法)、公法私法化(如公营企业、事业)以及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的出现,等等。这时,公法地位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劳工法都已发展为独立的部门法,财政法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法中的一个分支部门。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由于国家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广泛性以及政策的多变性,行政法散见于众多的行政法规中,无法制定像民、刑法那样单一的法典。经济法是国家加强对经济干预的产物,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典型,但其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含义却从未明确过。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或原则,是民法法系法学家长期争论不休、迄今没有结论的一个问题,它主要有下列几种学说:

  1.权力说,主张划分标准在于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否代表国家或公共权力;

  2.服从说,标准在于法律关系双方是服从关系还是对等关系;

  3.强行法说,在于法律关系是否不能由双方协议加以改变,以及法律能否不经当事人要求就由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公法是强行法,私法是任意法;

  4.利益说,以上三说都以法律的形式特征作为标准,利益说则以法律的实质内容或目的作为标准,即法律所维护的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5.混合说,以上四说都主张单一标准,因而无法明确划分公私法界线。随着公私法相互渗透,单一标准说就由折衷主义的混合说所取代,它主张将几种标准结合起来考虑,特别是将权力说和服务说结合起来。

  法国在18世纪末的革命过程中,由于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开始建立了独立于司法部门之外的行政法院,从而形成了民法体系的一个传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存,前者管辖民、刑事案件(私法案件);后者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公法案件)。两者管辖权之分和公私法之分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刑法虽然被认为是公法,但在管辖权划分上,刑事案件却被认为是私人纠纷(即加害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之间的纠纷),所以受普通法院管辖。正如划分公私法的标准一样,在划分两种法院管理权的标准问题上,也长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以法国为例,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标准:

  1.“国家作为债务人”,即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不由普通法院受理;

  2.“公权行为”,即涉及公权行为的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单纯经营行为由普通法院受理;

  3.“公共行政”,即虽然是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活动,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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