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较多地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无阶级社会是否有法,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部分的法是否有阶段性,我国社会 主义法是否也可适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的概念问题,其中大多数又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本文试图围绕这些问题的方法论问题作一探讨。一、法的词义分析
经验告诉我们,在研究问题,特别在与人有不同的看法时,应注意一个方法论,即词义分析。要注意分析同这一问题有关的、具有关键性的词,要澄清自己或别人是怎样理解的,是否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我讲这里是二层楼,一个英国人讲这里是一层楼;实际上我们指的是同一层楼;但按照各自民族语言习惯来计算层楼,也就是对“层楼”这个词有不同理解。
在法学理论界,近年来有人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无阶级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法。主要论据大体上有以下两方面。一是认为无阶级社会不可能没有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二是从恩格斯所写著作(主要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若干用语中也可推论出: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
本文作者认为,在无阶级社会有法和无法这两种观点之间,除了个别人的观点之外,看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用词是否适当的问题。因为这两种观点所涉及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我们是否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原始社会并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当然那时有社会管理组织(氏族组织)和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同时形成了一种阶级意义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至于这种新的规则之所以出现的经济、政治、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及其形成的漫长过程,这里暂且不谈。再以后,人类开始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以及阶级意义的行为规则也就逐步消失而代之以非阶级意义的社会管理组织和非阶级意义的、但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之所以讲这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客观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原理。笔者认为,持有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中,绝大多数都会承认这些事实和原理。即使是那些引证恩格斯著作中若干用语用来推论恩格斯也认为原始社会就有法的人,大概也会承认。因为以上讲的历史事实和唯物史观原理正是恩格斯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所叙述和论证的事实和原理。
由此可见,两种观点之间分歧主要在于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有不同理解(或者像最近有人所说的,法或法律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也就是说,对无阶级社会的那种非阶级意义的但却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有人不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没有法。有人称为法,因而主张那时就有法。就后一种观点来说,我们就需要把“法”这个词抽象化,提出一个有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那就不妨将它界说为:代表一定意志的、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的这种词义,就像“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类的词一样,既可以适用于有阶级社会,也可以适用于无阶级社会。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用词是否适当,是否有必要对法这个本来就已是多义的词,再赋予一种新意,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第一,不管我们对法这个词的词义怎样理解,我们都应承认,有阶级社会的法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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