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与匡正论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匡正
论文摘要: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现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但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认识不清。强调依法治校的今天,怎样在我国的教育中,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是对整个社会尤其是教育界提出的重要课题。
一、权利与权利意识的意涵
权利是人的自然、社会、精神三大属性的要求与表现。从外在表现上讲,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内在本质上说,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任何社会都必须给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因为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允许成员个人无限制地享有利益和自由,在资源有限的社会组织里,就会妨碍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利益和自由,从而导致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确认社会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同时,对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定,使人们相互间的利益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形成了社会中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法制化,就是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是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义务。即使有时权利人与义务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权利与义务也都是有一定界限的。现实中相当数量的青年学生,并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说来,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意识。利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并受历史传统、文化教育、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人其实天生就有一种获取和维护自我利益和追求意志自由的内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但是,为了有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改造自然,必须对这种内力加以一定的限制,让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相互交往中能够意识到什么是“当取”与“当予”的界限,这也就是权利义务意识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们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
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
20世纪以来,中国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一直处于矛盾与反复之中,并且难以落实。“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④这造就我国的社会意识主流就是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就多元化的、独立的、积极求利的经济主体,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也空前提高。正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个体才会更主动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④在这一过程中,青年学生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难免会产生要么过度地强调自身的权利,要么就是当权利受损时不知道怎么去维护的偏差。比如,在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在校学生违反校规,或因有同居、怀孕、作弊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不发学位证、不发毕业证和勒令退学的处罚。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和偏差现象同时存在。
(一)权利意识的缺失
由于开放社会中形形色色的思潮的冲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动机的驱动,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有强烈的平等权利愿望。但对自己应该和实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认识模糊,他们渴望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多少?他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003年一项由上海理工大学、中科大等高校学生联合进行的暑期社会调查显示,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至少有八成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在被调查的252名学生中,有39.1%的学生表示曾有被侵权的经历,但在遭到侵权后.至少有80%的学生自认倒霉;只有16.7%的学生采取了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有少数学生忍气吞声,继续工作。这份调查还显示,在面临“是否与雇主签定合同”时,有59.2%的大学生选择口头协议,24.5%的人表示没有想过这一问题,只有16.3%的人倾向于签定书面合同。面对权益受到侵害,只有4.2%的学生能正确写出投诉机构名称。
(二)权利意识的偏差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相统一,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当今青年学生权利意识出现偏差,首先表现为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的不协调,只强调权利、价值,却忽视义务、责任。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竞争意识、功利意识的冲击下,唤醒了人们心中压抑已久的物质利益要求,使人们敢于正视和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此获得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一部分青年学生在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影响下,迷失方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变得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权利意识是相对的、有限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造成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只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只知索取,不愿奉献,最终没有谁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青年权利意识的偏差也表现在各类权利主张的不平衡中。青年学生普遍都对权利持有积极心理状态,反映出对权利的认知、感觉、情绪和愿望。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青年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明显地表现出功利化、现实化的趋向,普遍重视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权利而对政治权利反应冷淡。如青年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恋爱自由、公平求职、校外租房、公开发表自由见解、学杂费与住宿费的知情、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者权益等权利有较强烈的要求;而对政治权利实现状况的不满,主要局限于对学校、班级基层的不民主现象的反感。 青年权利意识的偏差还表现在只重视个人利益,不重视群体的利益方面。在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下,形成的义务导向、文化取向、价值标准和思维习惯,造成人们权利意识弱化.一直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后。在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奉行价值多元的时代,权利本位的法律意识才开始形成。令人担忧的是,它却走向了另一极端: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解、宽容的精神;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私奉献精神的价值被贬低;信奉“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生哲学,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被视为“傻冒”;过分重视私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渐渐受到冷落。另外,当代青年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崇拜权力,淡漠权利.对权力与权利的价值取向不协调。一方面对权力滥用深表痛恨;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又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
三、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权利意识的途径
任何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人们为保护该项权利所作的努力。个人权利的主张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维护好这项权利,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公民权利在政治文明社会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一个对自己各种权利漠不关心的人,并由这种人组成的社会将是愚昧的。这样的社会不能称其为文明社会。⑥而一个美好、合理的现代社会,不仅应是经济繁荣的社会,而且应是个人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的社会,还是最大限度引导、启发和满足权利意识的社会。
学生权利意识的日益显现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一件民族幸事。中国文化传统历来淡漠权利意识,比如,从“孔融让梨”这个故事中很难看出对孩子权利意识的培养,孔融成了一个道德原型,而非是权利原型。虽然,道德教育是必须的,却不能以道德教育代替权利教育。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必须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大力提倡理性权利意识,只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往往会导致“集体无意识”。但是青年学生的权利意识如果不加引导,也会产生负面作用。尤其是青年学生独立意识比较强,但因为心智发展还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又太浅,常常容易走极端。所以,对学生的权利意识,必须从理论教育和实践锻炼两方面予以适当的引导,一方面要让学生明白,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权利和必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让学生懂得怎样去正当表达和合法维护权利。
(一)培育权利意识、纠正错误观念
青年学生一旦缺乏对法律和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科学和系统的认知,就会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或贬低义务,给他人带来伤害。所以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是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它能使学生全面了解我国法律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认识法律的本体就是权利,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教育是素质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完善,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提高整个国家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是至关重要的。⑦同时,也要教育学生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应的义务的履行。
(二)改革管理模式、依法买施管教
我们的教育体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误区:即教育者身份的无限膨胀。一些法律已经赋予了学生很多权益.为什么仍有不少学生要通过法律渠道来主张他们的权利呢?这实际上反映了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问题。教师和学校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自己的地位高于学生,双方不是平等权利的主体,以至于出现体罚学生和各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则不仅是制度和章程,更是权利、义务和责任。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对学生的权利意识我们应该积极支持,而不是担心、恐惧。我们教育的目的是重引导轻处罚,学校要适应法律化社会的要求,对于不影响教学秩序的合法行为.校方不应禁止;对学生中的不良行为,应通过疏导、教育的方式解决,限制要有度,处罚要得当:只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才能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的处分。值得赞赏的是,华东师范大学尝试与学生签订《学生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承诺书》,以法律形式作为新型的学生管理方式确定了学校与在校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生参与管理、建构维权体系
充分发扬民主.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引导学生采取适当方法正确维权的重要途径,让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学校在做出违纪处理等决定,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有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如可以举行听政程序、申诉程序等来保护学生的权利。如华东政法学院权益部同学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形成的“六维一体”维权特色,为高校维权这样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开辟了一条新路。另外,学校设立教育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学生与法院之间的中介,在司法介入之前可以调节学校与学生就处分产生的纠纷.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帮助学生正确行使权利。
(四)完善教育法律、规范校规校纪
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保护都需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实施的法律有《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了国家、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关于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授权部,内容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需要学校在执行中细化: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相应具体细则。为此,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如尽快出台《考试法》、《招生法》,及时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人性化程度与可操作性已经成为一种教育管理法治化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科学、合理的校纪校规,遵从民意、注意程序,取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以保证所制定的内容具有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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