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健全财政监督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更高的要求。原来各地设立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销转为财政监督,这并不意味着财经违纪现象已经遏制,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面临的是更加复杂、更加隐蔽的财经违纪问题。因此,我们更要加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下大力气搞好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工作。一、当前财经违纪现状
近年来开展的财政监督对财政违法违纪现象有所遏制,但仍时有发生,其表现为:
1、偷税漏税行为更加隐蔽,手段翻新。企业不仅仅只限于通过乱挤乱摊成本或虚增虚减销售收入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且,通过转换名目等手段来偷税漏税。
2、预算收入征管环节违纪现象日益频繁。表现在税收收入混库现象时有发生,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自治区收入混入盟市、旗县,人为地改变收入级次,还存在混税、买税、卖税等现象。
3、群体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有的是通过私设“小金库”为小集体谋福利,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仍不断发生。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内容
所谓财政监督职能,是指通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财经法规行为监督所产生的功能和作用。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检查、处理纠正、整章建制等构筑了财政监督职能。
(一)依法检查职能。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转变到财政监督这些年的检查经验表明,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化的科学运作,把依法检查职能涵盖财政收支的各个方面。1、对本级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按照《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开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检查职能。根据财政部的安排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挪用和挥霍财政资金行为。3、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4、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科学规范财政部门的财务运作。
(二)处理纠正职能。通过履行检查职能,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办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整章建制职能。监督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因此,在抓好监督检查的同时,应积极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将检查与处理、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职能
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职能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对财政监督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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