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参照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用本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2009年选聘人数为3000人左右。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
(三)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
二、聘用条件
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项目所在高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2009年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
(二)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三)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身体健康。
三、管理办法
(一)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聘用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的违约金。
(二)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要向聘用的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由聘用单位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科学技术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期间,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院校。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代管。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聘用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
(五)聘用单位要定期对聘用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附件1)。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
(六)聘用期结束后,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选聘程序
(一)选聘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选聘计划和选聘条件,自行组织招聘、面试、笔试、体检、公示等工作,在本校应届毕业生中选聘。选聘工作应于6月15日前完成。
(二)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附件2、3,一式三份),连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报审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通过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签发到聘用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签订服务协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选聘工作。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培养和锻炼,切实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推动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三)各高校要结合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确保聘用工作规范、严谨,确保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安全。凡在聘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相关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资格,相关毕业生户口、档案将转回生源地。
附件:
1.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
2.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
3.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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