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30 03:00:34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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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真正把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嘉委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青年群体,是面对知识经济挑战的坚实力量,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他们的知识智力优势,创办新兴企业,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而且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实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规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证件和IC卡工本费。

(8)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9)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3、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代理费用。

(二)商业贷款申请及贴息

1、适用对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本人名义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也可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商业贷款,并提出贴息申请。

2、申请原则

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采用自愿申请原则。有商业贷款(包括小额担保贷款,下同)及贴息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付息凭证(其中:小额贷款担保还须提供商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3、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本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商业贷款贴息,按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一次性给予50%的商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4、贷款贴息模式

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申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由嘉兴市商业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凡取得商业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获得贴息。商业贷款贴息资金,属工业企业的,从工发资金中安排;属三产企业的,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属农业企业的,从农发资金中安排。

(三)创新资助

1、适用对象及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创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或在本市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新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新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申请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业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申请创新资助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5)创新资助申请人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自筹资金的1/3。

2、申请原则

创新资助均实行网上申报与评审,有资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3、资助额度及周期

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为10万元以下,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资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5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经审计及验收后再予拨付。

4、创新资助模式

凡符合申请创新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逾期不再受理)提出创新资助申请,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创新资助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专利补助

1、适用对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提出专利补助申请。

2、申请原则

专利补助采用自愿申请原则。有专利补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凭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3、补助标准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元,授权后再补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

4、专利补助模式

凡符合专利补助条件的,具体操作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21号)执行。

(五)其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可享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优惠政策:研发项目可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补助;中心设立“种子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在孵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3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企业总股本金30%的跟进投资;企业可享受创业用房低租金的优惠;对于软件类项目创业团队,项目通过审查后,可入驻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孵化中心,孵化期内,免交3—6个月的房租和设备使用费。项目开发成功经认定后,可入驻软件企业孵化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并给予在第一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

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落实到位。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给予宣传、表彰,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涉及到的贷款贴息、资助等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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