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政策

时间:2023-04-30 02:51:16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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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政策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前,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政策,做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政策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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