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

时间:2023-05-06 11:27:51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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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

病残儿鉴定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女方申请。

3、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有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

5、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应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6、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9、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

10、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11、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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