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仲裁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一
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在市人社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及时妥善调处劳动争议,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己任,不断提高我市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水平。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仲裁案件办理方面
20xx年,全市共收案7365件,涉及劳动者18964人、金额2。8亿元。立案受理案件4722件,立案案件审结4792件,其中裁决结案的2184件,调解结案的1784件,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其它方式结案的824件,审限结案率为100%。案前调解2274件,不予受理369件。市级仲裁收案2354件,涉及劳动者2386人、金额7517万元。立案受理案件1405件,其中劳动报酬类698件,占50。0%;社会保险类138件,占9。8%(其中工伤保险类123件,占8。8%);确认劳动关系类96件,占6。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292件,占20。8%;其他类181件,占12。6%。立案审结案件1451件,其中,裁决结案的669件,调解结案的460件,准予撤回仲裁申请或其它方式结案的322件。案前调解862件,不予受理87件。
面对当前劳动争议居高不下的态势,仲裁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断优化办案机制,提升仲裁办案能力。一是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职能,探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市总工会、市经发局、市企联等仲裁委成员单位,讨论处理敏感案件,确认相关案件处理原则。二是加强市、区信息沟通和对各区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指导,要求各区定期报送一般性集体案件,即时报送重大集体案件,并指派专人跟踪指导、落实,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278件,涉及劳动者12119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三是建立劳动争议处理调裁诉对接机制。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了市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协调委员会,在市总工会下设“一室两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点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驻工会仲裁庭,依法受理、调解各类劳动争议,适时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判、仲裁工作。调裁诉三位一体对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将有力地促进劳动争议的快调、快裁、快审、快结,为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的创立提供了新思路和实践基础。
(二)调解工作方面
今年,市本级共受理案前调解案件862件,其中调解成功306件,案前调解成功率达35。50%,劳动报酬类319件,占37%;社会保险类98件,占11。37%;订立劳动合同类144件,占16。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244件,占28。31%;其他类57件,占6。62%。
20xx年,仲裁系统主要通过完善制度、举办培训、创新机制等方式,加强调解效能建设。一是制定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办法。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是指经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出具调解书的制度。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办法的制定,规范了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程序。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举办首届XX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为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关于劳动关系目标责任,市仲裁主办首届XX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由各区分别推荐10家企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约7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达到预期效果。今后,市仲裁还会不定期地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形式多样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道德修养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三是构建调解工作网格化管理新格局。为有效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仲裁系统采取多层次、广覆盖的网络化管理模式领导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如XX区仲裁组织各镇、街以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劳动争议调委会等组织为依托,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率先牵头成立了区、镇、厂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起由人社局、工会与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观三方联系会议制度,逐渐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市、区仲裁院参公问题仍未解决,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不足。
(二)基层调解、企业调解组织作用仍然没有切实发挥出来。
三、工作思路和计划
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规政策,加强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基本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三方机制作用,不断创新、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努力提升调解仲裁服务社会的能力。
(一)加大机构队伍建设力度,提升争议处理效能
认真贯彻实施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解决市、区仲裁机构级别提升、性质问题,市仲裁院设立办公室,完善市仲裁院内设机构,提升市、区仲裁机构发展空间。合理确定仲裁工作人员数量,争取扩大人员编制,完善业务外包制度。加大投入,改善办案场所,配齐办案设备。市、区仲裁院努力争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取得进展。
(二)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同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文书,简化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2、每年召一次调裁诉衔接会议,不定期与法院、工会等部门研讨案件,适时出台相关法律适用文件,加强与法院、工会等部门的调裁诉衔接,形成工作全力。
3、确定一家区仲裁院为全市仲裁示范点;探索在街镇设立仲裁派出庭。
(三)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将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
1、继续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确定两家企业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示范点,指导其发挥实效。
2、加强指导,争取相应资金、设备,完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加强案前调解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仲裁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二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21号)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农(经)字〔20xx〕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断加大城镇建设、水能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现阶段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际,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泸政复(20xx年)10 号],由XX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县林业局、法制局、公安局、国土局及司法局和财政局成立了XX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并迅速开展了纠纷仲裁各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受理仲裁申请25件,其中已审理结案14件,正在审理和待审的.11件。根据最近的回访情况显示,除了尚未到期生效的案件,大部份都已顺利执行,至今没有被法院重审推翻的案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我县目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形式及开展仲裁工作的缘由
目前国家取消粮食征购任务、减免了农业税等惠农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城镇建设、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价值大幅增值,农民对土地的诉求大为提高,土地承包权益方面潜伏的矛盾日益凸现,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极大隐患。特别在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第二轮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中后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愈来愈多,这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不少。
(2)二轮换证后由于档案设立和管理不健全、部分土地四至不清、合同标的与实际不相符,部门执法力度弱、未登记、有证无地,同一块地出现两证或多证,当事人持有的承包证与存根不相符、承包土地用于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而被征用、占用的未能及时注销或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频繁上升,给我县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工作不相协调、职能不清。因此,为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的各类纠纷,我县积极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成功摸索出了一条“准司法加准行政”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路。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一系列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我们借鉴(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体制的特点,制订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行办法》、《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组织规则》和《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办案规则》。随着试点的开展,我县参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审理制度,陆续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开庭前内审准备办法、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等。如对仲裁庭审理,规定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一般程序的,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陪审的仲裁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仲裁结果。在庭审中,分别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并有举证、互相质证和两轮辩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除了有不宜调解的情况外,规定合议庭都应先组织分头调解,对确实无法调解的,再制发仲裁裁决书。
(二)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规数据库。由于土地承包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为此,我县对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政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促进该项工的有序开展。
(三)选聘及培训仲裁工作人员。我县仲裁委分批选聘相关部门的骨干力量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28人作为兼职仲裁员,并经常开展相关政策法规与仲裁案例评析、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流程以及仲裁案件证据适用等内容的培训,从而提高了办案水平。
(四)竭力提高办案质量。办案质量可以说是仲裁机构的生命线。因此,我县将调解和裁决质量置于重中之重,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1、建立核稿制度。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核稿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2、试行裁前告知制度。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对仍不能达成调解意向的,由仲裁委办公室将仲裁裁决书的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方当事人,并给予10天时间内让其充分研读论证。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书对己方申请(答辩)观点的引用、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过错责任分析、适用法律、政策及初步裁决意见等任一方面有不当之处,或文字、计算结果有误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修改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庭重新合议。
3、实行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规定凡是到期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再审后推翻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通报,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仲裁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拓宽了化解农村矛盾的有效渠道,建立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
(一)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仲裁委受理的属于重复访、越级访等案件偏多,协商、调解的余地很少,有些案件不符合诉讼规定的期限,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成了解决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如上江乡两个农户张谋与苏谋,就出现一块土地有两本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权争议,闹了6 —7年的纠纷,村委会和乡司法办就此事进行过多次调解,后来还起诉到XX县法院和怒江州中级法院,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仲裁委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终于理清了完整的证据链,作出了争议地块属张谋承包的明确裁决。苏某不服裁决曾诉至法院,终因证据不足自动撤诉,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张谋感动不已。
(二)促进了法律的宣传普及,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当事人甚至代理案件的律师通过参与仲裁活动,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的农业部门来说,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
(三)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在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仲裁理论课题的研究和仲裁实践,为整个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XX县仲裁试点的实践经验教训,为国家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的起草和省地方性立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将有助于使新法更加贴近现实,更具有实用性和前瞻性,立法的质量更高。
仲裁年度工作总结范文三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召开20xx年仲裁工作总结暨20xx年座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仲裁办工作人员、仲裁员等近2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树良同志向参会的各位委员汇报了两年多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办公室共接受群众咨询服务80余起,接待来访人员500余人次,先后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2起。其中:有1起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等因素中止仲裁程序,有29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14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其中:20xx年:接受群众咨询服务32起,接待来访人员300余人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6起。其中:有6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2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
各位委员对仲裁办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交流指导。仲裁委员会冯再坤副主任认为,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抽调到仲裁办工作期间,一是履行了工作职责;二是加强了学习;三是工作成效明显。同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要继续支持好此项工作;二是要抓好仲裁员队伍的学习培训;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四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五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好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及时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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