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时间:2021-10-18 11:11:23 自我评价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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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1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1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15.《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6.《关于明确房屋规划用途有关事项的复函》(穗规越秀【2012】9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011200HB-XK-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办理主体 区环保局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2、工业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3)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房地产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3)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4)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3)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4) 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餐饮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6、娱乐、洗浴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3) 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4) 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7、加油站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设置地下观测井;(3) 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4) 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5) 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8、机动车修理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3) 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9、洗衣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3)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从受理至批复: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从受理至批复: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科

办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10-8151 2491

监督电话 010-8151 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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