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保证书
供应商质量保证书1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需方--专指徐州市精英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xx/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xx/96/ec)、pvc禁用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
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
3.3.9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
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5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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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目的:
本质量协议旨在进一步提高甲方产品质量,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促使双方以优质产品服务于社会。供需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协议。
二、质量要求:
1.甲方企业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甲方验收乙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甲方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品和承认书为准。
2.有关订货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乙方制造订货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文件进行确认,质量要求、材料、工艺变更时,必须重新确认。
a.由甲方作成,正式交给乙方的图纸、承认书、样品等;
b.由乙方作成,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承认书、样品等;
c.乙方向甲方交货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向乙方订货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3.乙方应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规定。乙方从甲方正式接收的采购合同,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安全规定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
三、质量保证
1.乙方应建立、确定品质保证体系,乙方对于产品的外观、构造、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保证向甲方提供有品质保证的产品;
2.为了确保甲方和客户的.要求,乙方应确定产品的开发、设计、材料的供应、制造、检查、保管、处理、运输等全过程的品质保证机制,加以维持并保存必要的质量记录资料(生产记录、采购文件、检验记录、加工参数等);
四、环境保证及镭射保证要求
1. 甲方接收sgs、tuv、its三家测试机构所提供的证书或报告,其它第三方测试机构提供的证书或报告,乙方在提供材料前应提前与甲方沟通;
2. 乙方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最新的rohs、reach环保指令要求,产品中的危险物质许可标准如甲方有特殊要求,按甲方要求执行,如甲方无特殊要求,则按欧盟rohs、reach指令要求执行,对于豁免类所有涉及到豁免要求的物质全部遵循欧盟指令的最新法规要求;
3. 乙方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都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并在供货的外箱包装及最小包装上均贴上甲方规定的环保标签,以便于识别;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证书或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乙方应提前对其产品进行环保测试和认证,以保证其符合要求;如超过有效期且乙方仍未提供最新环保证书或报告,但仍给甲方提供产品时,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沟通协商甲方库存品、在制品、成品及终端客户的产品处理方案,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提供最新的环保证书或报告,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供货资格;
5. 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证书或报告,必须是通过对物料拆分到无法再拆分的单一材质的证书或报告,甲方不接收混合测试报告;
6. 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证书或报告,所有内容与文字必须清晰、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或涂改行为。如发现有虚假、涂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与费用、客户损失费用等),并对每份虚假或涂改报告处以50000元人民币罚款;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更改甲方已承认的产品所使用的物料。因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材料发生变化时,乙方须重新送样到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在通过测试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供货;
8.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若检验时发现不合格(特指rohs、reach两项)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处以20150元罚款;
9. 在乙方提供的产品中,若甲方未在抽样中发现环保物质超标,但在甲方的客户端测试时发现不符环保标准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0. 镭射测试(en62471)在甲方要求下进行,甲方如无此要求,则可不必进行测试;
五、变更控制
1.乙方在变更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生产设备等或进行有可能影响交货品质变更时,乙方需要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六、工厂审查
1.根据甲方与甲方客户之间的协议或甲方的需要,可以随时由甲方及甲方客户或甲方委托代理人对乙方的工厂进行审核,以及对产品进行验证;
2.乙方产品发生品质异常时,甲方有权到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处进行审查或驻厂作业;
3.乙方产品出现严重品质问题,连续三个月被评为c级或c级以下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格供方资格;
七、产品标识及追溯
1.乙方产品的最小包装件以及外箱上,应明确标识产品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品质状态及rohs状态标识;
2.乙方应确定包装方式以及运输方式、放置方法、确保所有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的状态下方可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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