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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指定医师培训和考核机构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对象:
(一)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而申请注册的;
(二)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的。
第三条
医师注册培训和考核机构为: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省、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人员的培训机构,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为考核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重新申请注册的,由其所聘用机构负责培训,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考核。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人员的考核机构为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的人员,应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3至6个月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应根据所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两年脱产进修学习并合格。
第六条
承担培训机构应根据申请注册医师的表现,实事求是地签署培训机构意见。
第七条
医师注册考核程序为:
申请注册考核人员到指定考核机构报名;考核机构审核报名材料并向合格人员核发准考证;申请注册考核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考核机构公布考核结果,并向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医师注册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注册考核人员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册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版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
(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还应提交进修证明。
第九条
医师注册考核内容见《河北省医师注册考核大纲》。
第十条
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分实践技能和理论考核两部分进行。实践技能考核时间为1小时,理论考核时间为2小时。
第十一条
实践技能考核与理论考核均合格方为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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