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8 12:32:06 文圣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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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气体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为方针;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掌握本责业务知识;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作业中不得脱岗、睡岗、串岗;

  6、做到腿勤、手勤、眼勤;

  7、认真做好“七不充装”的检查;

  8、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上充装台;

  9、做好充装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10、提高安全生产指标和产品质量的合格率。

  气瓶充装操作规章

  1、充装前必须确定待充气瓶合格率;

  2、充装台控制阀门、安全阀、压力表、卡具管道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防错装卡具螺纹是否与钢瓶螺纹相符;

  4、操作任何阀门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猛开、关阀门;

  5、充装时速不得大于8m/h,禁止插入空瓶;

  6、逐只检查瓶体温度和钢瓶阀是否漏气;

  7、充装时严禁用扳手铁器敲击瓶阀管道;

  8、充装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及钉子鞋,严禁油脂;

  9、做好气瓶气体置换工作;

  10、充装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超压,做到气瓶放稳,严禁空重瓶混放;

  11、充装压力是否在12.5mpa范围内;

  12、瓶阀密封性瓶体鼓包、变形、缺陷、附件是否齐全良好等,有问题一律不得上充装台。

  气瓶装卸操作规程

  1、必须了解气体性质,掌握熟练知识;

  2、气瓶搬动时,一手握气瓶沿地面旋转;

  3、不准平地滚动,需滚动时严禁撞击;

  4、装车时一定做好精准到位;

  5、装车中不得把气瓶从车上掉下,以免爆炸危险;

  6、做到气瓶数据登记和标号登记工作。

  低温液体泵操作规程

  1、工作前做好防护工作;

  2、开机前确认集流排放空充装准备;

  3、检查页面高度及压力;

  4、打开排液阀关闭放空阀,开启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盘车启动;

  5、汽化器挂霜和预冷15分钟;

  6、确认泵正常运行;

  7、听排出液体活门声音和机器振动是否正常;

  8、充装完毕后,关闭下液阀和回气阀,打开放空阀停车;

  9、液体泵排出压力小于15mpa,入口压力大于1.2mpa;

  10、做到泵体无异常工作。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2

  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

  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

  6、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

  7、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

  8、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

  9、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制度,预防气体爆炸,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进入气房领气瓶时严禁吸烟。

  2. 气瓶要垂直放在有遮阳的支架内,不能倒地乱放,不同气体要分开放、安全距离应在2m以上;远离明火作业点、电气设备等,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温度不得超过40℃。

  3. 气体钢瓶搬用,不得倒地滚动,不得与硬物碰撞。

  4. 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本岗位安全设施,对老化皮管、阀门、割枪进行及时更换。

  5. 燃着的割具严禁手托,不得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作通风气源,工作完毕须放好。

  6. 乙炔管阻严禁用氧气、空气吹洗。

  7. 应用肥皂水进行漏气检查,所检查的漏气处应立即处理,严禁用明火找漏;在车间内发现乙炔或丙烷泄露,应立即停止明火和电气作业,进行通风后再作捡漏修理。

  8. 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新胶管使用前应吹出内部的灰粉,严禁一付胶管接用二把割具。

  9. 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掉割具上的`乙炔阀,稍后再开氧气吹除割具内部的烟灰和气体。

  10. 当胶管燃烧或爆炸时,应立即关掉阀门,切断气源。

  11. 气割时必须戴有色防护眼镜。

  12. 使用自动、半自动气割机时,应遵守电气安全规程,设备故障应由专业人员排除。

  13. 严格执行离岗检查制度、下班后对各个钢瓶的阀门、枪头进行关闭,检查现场,消除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4. 开关液氧时,严禁对着泄压口。液氧瓶上掉下的液滴,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15.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尼龙等能产生静电的服装,从事检修和残液回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4

  主要负责人职责

  1、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和标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和安全考核制度。

  3、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经营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经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组织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协同组织安全考核,管好安全教育台帐。

  4、参加企业安全检查。督促、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5、负责动火的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6、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指导做好安全工作,发现严重影响安全的违章操作,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1、各岗位负责人对自己分管岗位的'安全负责,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2、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遵守规章制度,做到安全作业。

  3、出现事故或组织事故救援应服从领导安排和现场指挥者指挥,尽力救援。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领导汇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从业人员自觉接受企业及上级有关安全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5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6

  1、搬运气瓶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与安全搬运注事事项,并备齐相应工器具与防护用品,如介质为有害、有毒、腐蚀、放射性与自燃气体时,应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

  2、圆心凹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不准拖曳,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就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单瓶或双瓶位置,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并用铁链固定。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与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就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放置时将气瓶竖直放稳,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6、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7、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8、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调运气瓶,以避免调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9、严禁使用翻斗车、铲车或叉车搬运气瓶。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7

  一、瓶装气体

  (一)各类气瓶必须认真按规定注上不同颜色的图案和标记,要保持放置场所清洁卫生。

  (二)以预防为主,氧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三)严禁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及带油物混杂存放在一起。

  (四)氧气瓶不准与易撞击物堆放在一起,也不得放在日光曝晒及火源、电源的近处,并要有充分的自然通风。

  (五)开闭氧气瓶要小心谨慎,应慢开慢闭,人应站在侧面,阀门坚固打不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氧气瓶,操作者使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

  (六)各类气瓶应分开运输和存放,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

  二、分子筛制氧系统及供氧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或远程控制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分子筛制氧机组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分子筛制氧机组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医院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留存设备科备查。

  (五)保持制氧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三、负压吸引中心及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负压吸引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医院工程组维修,或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负压吸引系统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负压吸引系统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五)保持负压吸引系统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 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 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9

  1、经营店面内严禁吸烟,应说服顾客不得在店面内吸烟、打手机等。

  2、不得在店面内使用电炉、明火取暖,不得在店面设置生活设施。

  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确保其状态良好到期应及时换药、充气,防止干粉结块。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防止受潮、副食、防曝晒。

  4、店面内的'气瓶树立放置整齐,空瓶与实瓶应明确分开放置。

  5、店面内外应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和危险标志。

  6、尽量减少气瓶在店面内的存放数量,增加流动速度。

  7、店面内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采用防爆灯,防爆开关,电线应穿钢管等。

  8、对店面周围的群众应做好防火宣传工作。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加强巡视和宣传。

  9、员工应熟悉氧气的理化特性,熟悉气瓶事故处理方法,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

  10、员工均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员工应精神饱满,严禁酒后、带病工作。

  气体生产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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