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26 10:56:2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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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环保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场环保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煤区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煤内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绿色煤山”的目标,结合本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煤各部室、外委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三条 露天煤煤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机构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露天煤煤煤长

  副主任:露天煤煤安全副煤长

  成员:露天煤煤生产副煤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煤长,煤各科(部)室负责人

  第四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煤煤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煤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及总结分析报告;

  (三)研究和审查煤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专篇、环境影响报告、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审定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四)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监督煤煤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负责煤煤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及备案;

  (六)制定和审批煤煤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计划,并执行资金计划;

  (七)组织开展煤煤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作,制定土地复垦和动态绿化规划;

  (八)调查、处理各类环保事故,对煤煤重大环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下设环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科,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如下:

  主任:露天煤煤安全副煤长

  副主任:XXX露天煤安环科科长

  成 员:安环科全体

  第六条 安环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煤煤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环境保护目标;

  (三)负责组织、监督煤各部室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环保工作,严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监控档案,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负责组织环保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煤煤员工的环保素质;

  (六)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七)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司检查、监督,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缴纳排污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报表及工作情况。

  第七条 露天煤煤各科(部)室环保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各部室环境管理范围按照《露天煤煤环境卫生治理管理办法》规定划分,负责配合安环科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部室负责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及时向安环科反映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配合安环科开展各项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八条 露天煤煤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 露天煤煤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条 露天煤煤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安环科须会同煤各部室及施工单位做好环保设施的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过程,现场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向审批项目环评的部门申请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影响的监测。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项目,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安环科应监督、落实建设项目在可研、初步设计、施工、投产、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各项环保工作,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应由环境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由安环科建档保管,包括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说明书等报告;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

  (三)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四)项目施工期落实环保措施及建设环保设施的影像资料;

  (五)项目环保设施台账、运行与维护记录;

  (六)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及审批文件;

  (七)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其他环境监测数据;

  (八)其他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环科负责监督煤各部室加强污染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管理,落实《新疆天池能有限责任公司准东大井煤区露天煤煤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率,防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 煤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治理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的同步运转率达100%,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管理的管理应纳入露天煤煤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固定设施操作和维修、维护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设施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保障环保设施稳定运转。

  第十九条 煤内所有生产和生活废水应集中排放至煤内各污水管网,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乱排污水。

  第二十条 煤内所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集中排放至垃圾桶、垃圾箱,集中处理和处置,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不能循环利用的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乱扔垃圾。

  第二十一条 减少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噪声,采购设备时,尽量选择有减振、隔声、消声设施的设备,对高噪音设备可加装消声、减振设施;在设计阶段应尽量把噪声源与人群密集的场所远离,在办公楼、生活区、高噪声车间周围及道路两侧种植绿化带,高噪声车间内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第二十二条 安环科负责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编制环境污染分析报告,存档监测数据。发现污染超标排放的情况时,及时报环境管理委员会处理,制定并实施污染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环科负责监督管理煤区污染物排放,规范管理各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章 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四条 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XXX露天煤各部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相互协作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安环科负责监督检查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

  第二十五条安环科负责于每年年初制定露天煤煤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经煤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公司批准后,组织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煤区土地复垦和绿化,改善煤区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煤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煤内外发生破坏植被、捕猎动物、破坏原有土地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排土场的管理,严防排土场发生滑坡等灾害,对到界的排土场要减少人为扰动。

  第六章 环境风险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环科负责对煤煤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对环境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经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安环科负责露天煤煤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宣传、培训,必要时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第三十一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露天煤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故原因分析与处理办法:

  (一)各部室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措施。由安环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指定专人负责整改,验收合格后,填写整改措施报告,交安环科存档。

  (二)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的污染事故,安环科负责对现场实行戒严管制,并将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污染的水体、土壤取样送检,以确定污染程度,为事故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事故调查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报告、会议记录等由安环科存档。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员工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剖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露天煤煤环境保护奖惩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XXX露天煤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2

  一、科、队长为所在卫生责任区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落实环境卫生工作。

  二、各科队每日上班前应对本单位办公地点及卫生区进行打扫,每周二、五组织卫生大清除,否则每次罚该单位负责人50元。

  三、逢盛大节日和煤重要活动日,各单位要及时积极主动把责任区打扫干净,否则罚负责人100元。

  四、办公室每周二或周五上午9点负责组织卫生大检查,不组织罚办公室负责人50元。

  五、每周的卫生大检查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参加,不按时间参加的部门,罚部门负责人50元。

  六、严禁在煤院内的宣传栏、公开栏、墙壁上及其它公开设施上粘贴广告、启事等,违者一处罚责任人20元。

  七、严禁在有禁烟标志的地方吸烟,否则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八、严禁在煤院垃圾箱内焚烧垃圾或树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九、禁止穿越花坛、花圃、草坪、绿化带,攀折花草树木,乱扔杂物,如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十、绿化责任区花草树木没有做到正常浇水、锄草、松土、施肥、剪枝、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如发现花草树木枯死罚该区责任人100元。

  十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废旧塑料袋等,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元,一个烟头10元,如找不到责任人,对该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罚。

  十二、责任区内门窗、玻璃有灰尘,地板没拖干净、墙壁有积灰、蜘蛛网,垃圾不清理,办公桌、椅、柜没有擦净,灯具、吊扇、脸盆、牌板面有污迹、屋顶有杂物等,每处罚责任人20元,落实不到人罚责任区负责人。

  十三、办公用具(文件、报纸、杂志)摆放不整齐,奖状、锦旗吊挂不规范,管理制度牌板悬挂不标准,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十四、办公楼卫生间、楼梯、扶手必须保证一天三清理。卫生间冲刷不干净有异味、尿垢、便迹、地面有积水,扶手有灰尘,楼梯台阶踏板下有杂物,台阶不干净等每处罚卫生保洁工10元。

  十五、卫生间、洗脸间上下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如发现向下水道投放堵塞物造成下水道严重堵塞的,罚责任人50元。

  十六、不按指定地点冲刷机动车辆,造成污水漫流或遗弃垃圾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十七、不履行扫雪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八、严禁用工作衣和灯带向墙壁上摔打,在干净墙壁上乱画、踏脚印等,如发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责任人。

  十九、严禁从楼房高处向外泼污水,从楼上向楼下抛弃废旧物品及垃圾,如发现罚责任人50元,并责令其清除该楼下所有垃圾,落实不到人罚单位负责人。

  二十、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不按煤规定随处倒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或堆放点无人管理造成二次污染的',每次罚50元,并责令其立即清理。

  二十一、如发现损坏环卫设施及卫生设施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每次罚责任人50元,落实不到人罚该区负责人。

  二十二、后勤科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或应立即拆除的有碍煤容煤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动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三、发现阻挠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或者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50元。

  二十四、在上级单位来煤检查中因卫生工作未做好受到点名批评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二十五、卫生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总评,评出前两名为红旗单位,对评为红旗单位的奖该单位100元,评出最后三名为黄旗单位,黄旗单位的罚该单位100元,从当月工资中兑现,评出结果由办公室于每月五号在煤调度会上通报。如果当月卫生状况较好,经领导同意可免设黄旗单位。

  二十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由办公室、调度室、后勤科监督执行。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3

  1.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活动。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国家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改善我公司环境和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我公司环境。

  3.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使其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测定的时间间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定一次;细菌检验,复季每旬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4)所有的测定结果必须保存记录,并报有关单位。

  5)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6)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劳动保护。

  7)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8)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防止废渣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石要及时内排,上面要用沙土覆盖;锅炉产生的废渣也要及时倒入采坑内排(垫路及外销除外),避免对环境污染。

  5.防止废水的污染,生活汗水及煤井水必须按国家指标排放,坚持不符合标准不排放防止废气污染。锅炉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坚持不符合标准的排放的原则。

  6.防止粉尘污染。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产生粉尘,对于产生粉尘的源头,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治理。(如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等)。

  7.防止噪声及振动的危害。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生活中的设备消音设施要齐全,防止 对居民产生危害。爆破时要合理设计,按章操作,避免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对居民和周围建筑造成危害。

  8.搞好公共卫生。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9.坚持复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要迅速将采空区回填,并逐渐在回填后的土地上搞种植。恢复地貌,达到绿化、美化环境。

  10.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配合环境保护机关及内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我们每个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政、工、团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广泛动员,形成一种宣教育声势,使每个职工都树立“环境人人有关,环保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风尚,推动公司环境工作的开展。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4

  总则

  第一条 为我煤环保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各单位环保减排工作的考核管理,确保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根据《井煤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有关环保减排的.制度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环保减排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完成井煤集团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及任务。

  第三条 对各单位的环保减排考核,由煤环保减排办公室在煤环保减排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末、年末组织一次。

  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考核计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

  第七条 考核程序采用单位自查、环保减排办复查、核准的方式。

  第八条 评分标准

  参考环保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

  年度考核奖惩措施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超额完成”的部门,在煤环保减排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奖励2000元。

  考核等级为完成的,奖励1000元。

  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扣除年度考核任务奖,并在考核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上报环保减排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在环保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在环保减排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5

  保护和改善煤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煤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生产技术科为煤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煤环保管理。

  第二条 煤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煤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煤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煤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煤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煤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四条 煤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 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 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 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 尽量争取内排。

  三、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 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协作,做好综合规划与治理工作。

  1、合理规划煤绿化、美化设施,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露天煤。

  2、垃圾定点排放,严禁在工业广场内随意排弃垃圾。禁止焚烧废弃的橡胶、沥青、废纸等。

  四、奖 罚

  第十二条 在煤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煤环保部门在请示煤领导后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罚;

  1、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煤领导通报的给予加倍处罚;

  2、对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工业广场内焚烧废弃的垃圾、沥青、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搞好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公司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员工、领导都要认真、白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司安全技术部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环境状况,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公司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网,由公司领导和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公司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分管安技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兰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花废”污染,实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部环保工作职责:

  1、在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司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兰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公司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公司“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7

  1、设立环保管理基金,每人每月100元,当月未出现环保事故,按时发放,出现事故的按情节严重处罚处理。

  2、加强设备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的发生,对出现“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熏坏花草树木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车间全部环保奖金。

  3、所有冲洗废水一律要收集进入污水池,冲洗地面要用喷枪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4、生活垃圾由统一暂存于垃圾存放区集中处理,废油、废液不能随便乱倒,一律倒入废液罐集中处理,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6、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搞好环境卫生,对各人的`卫生区要坚持每天清扫,始终保持清洁,每星期五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日常检查发现四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

  7、对生产过程和实验、化验用完的试剂、包装瓶、桶、废弃物要造册登记上报,做好化学危险品“三废”的收集和回收工作,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桶分类放置,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废弃物倒入垃圾桶和混入垃圾收集站,对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8、对出现的各种环保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本部门不能落实的,要提出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落实整改和技改。

  9、实行奖罚制度,每年底对环保方面表现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 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 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篇10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负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4、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督促检查公司安内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7、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8、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

  9、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12、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

  13、安环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安环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1、安环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安环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环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环保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四、安环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环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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