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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确保全市旅馆装机联网率达100%,旅客住宿信息登录、上传率达95%以上,达到省厅“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作如下“四个一律”规定。
一、一律责任到人。
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一律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是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治安大队长是第二责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责任人。
二、一律书面告知。
公安机关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辖区旅馆业主必须装机联网及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书面告知回执存档。
三、一律从严追责。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对辖区旅馆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旅馆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录入登记制度。市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和各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每月必须登录执法办案系统2次,通过案件信息倒查旅馆登录上传工作。市局督察支队、治安支队联合开展常态性不定期暗访抽查,对未按第一、二条落实的,或因工作疏忽、执行不力,导致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落实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责任。因执法不力或未按规定处罚到位,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含)以上,对辖区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通报二次(含)以上,对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予以约谈;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对负有相关责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大队长和分管局领导从严追责,对县市区(分)局长进行约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一律处罚到位。
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4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核对证件号码;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5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扫描上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旅客住宿登记的规定,必须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对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对,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登记与住宿人不符等现象。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接待人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前台人员必须对住宿客人人数进行核对,并在旅客住宿单上标注同时由客人签字确认;早餐卷必须严格按照入住人数发放;对未带证件的旅客须要求其到辖区派出所开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住宿登记;访客信息要认真登记,对当日23点前未离店的访客必须扫描上传证件。
四、每日值班经理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核对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处2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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