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30 10:14:2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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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执法监督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基本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要督促其当场改正,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边生产边改正,对一些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停业整改,对拒不改正和无法整改的单位,要采取调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搬迁改变用途等强制措施解决。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木材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应注重督促落实解决以下问题:

  1、督促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自检自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消防工作。

  2、对本地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木材加工厂房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目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4、木材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烤房、料厂、生活区要分开设置,并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对无法留足防火间距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5、要求木材加工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6、木材加工厂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7、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8、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

  9、督促木材企业落实基本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修建消防水池并保证消防水源充足。

  10、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11、加强干燥工序的防火措施,改进和淘汰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工艺。

  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原料具有自燃和可燃性

  木材生产企业中一般堆放有很多可燃物,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以及产生的大量锯屑、刨花、粉尘等,一旦着火蔓延速度较快。

  原木火焰蔓延速度为0.35--7米/分钟;锯材的水分在8—12%时,为4米/分钟;锯材的水分超过30%时为1米/分钟;锯末和木粉的火灾危险性更大。

  锯末的水分在5—8%时,其燃点210—230℃,自燃点250—350℃能被焊接火星和阴燃的烟头引燃。

  锯末在长时间受热的情况下能自燃,自行加热的初温为100℃左右。

  含水30—40%的新锯末,如果堆成堆,由于微生物的作用,也能自燃。

  胶合板使用脲醛树脂作粘合剂时,因其中掺有面粉,防火性差易于燃烧。

  纤维板的燃烧性能取决于粘合剂,使用不同树脂作粘合剂,可得到易燃成难燃的纤维板。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皮、油污棉纱、边脚废料均有易燃性。

  (二)木粉尘等具有爆炸性、自燃性

  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木粉水分在6.4%以下灰分1.5%时,其爆炸下限为12.6—25克/立方米,其最大爆炸压力为0.77MPa最低点火能量为20NJ,沉积的粉尘的`自燃点为225℃。

  在锯材、纤维板生产和切片,筛选和研磨,以及锯边、刮(砂)光等工序,会产生大量锯末和木粉尘极易引燃,常因机械撞击火星、摩擦生热,混人原料中的砂石等硬杂质同机械设备撞击打出火星等引燃锯末或木粉尘。

  (三)木材加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1.干燥工序

  干燥工序有用蒸汽或用烟道气干燥木材的方法。

  烟气干燥的火灾危险性更大,因为烟气有着很高温度(进口温度600—900℃,出口温度约为200℃左右)通过墙壁将热传到干燥室内,或将烟气直接送人干燥室有可能由于烟气温度过高,或者室内窜人火星使木材过热而发生燃烧。

  尤其是不少中小型木器厂利用火窖或炉膛烘烤木材,木屑和锯末易利用锯末阴燃发出的热来干燥木材在空气流通良好情况下木屑和锯木易会由阴燃转为火焰燃烧,从而引燃被干燥的木材。蒸汽干燥,温度容易控制,比较安全。

  但干燥温度较高,如胶合板生产的干燥温度达180℃,若温度、时间控制不当不严格清扫制度,被带入的碎片长时间被烘烤可发生自燃。

  干法纤维板生产中的纤维干燥温度达160--190℃,纤维如长时间受热或遇砂石、金属块与管道撞击打出的火星就会自燃或起火。

  2.热压工序

  胶合板、纤维板的生产都有热压过程,经热压使胶合板、纤维板结为一体。

  纤维板的燃点为190℃,在温度160℃以上时,它的放热反应加剧而热压温度在160--200℃之间,如控制不当尘埃受烘烤易发生火灾。

  热压后的胶合板、纤维板本身温度较高,若不经散热处理,易发生骤热自燃。

  3.涂胶、喷胶、胶合和胶料配制工序 胶合板涂胶、纤维板喷胶和木材部件胶合用的胶,分别是脲醛树脂和酚醛树脂、皮胶和骨胶电气。脲醛树脂的火灾危险性较大;配制酚醛树脂和脲醛树脂时需用易燃液体作稀释剂,如有电气火花或明火则极易引起火灾。配制胶料时,用火炉熬皮胶和骨胶,炉火控制不当,也有可能引起火灾。

  4.涂漆与喷漆工序 制品在涂漆过程中,需使用油漆、硝基漆和各种溶剂、干性油等,这些物品大都是易燃和可燃液体特别是喷刷硝基漆会产生溶剂蒸汽,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喷漆时,会产生和积聚静电,放电时会引起溶剂蒸汽燃烧,引燃其它可燃物。

  (四)电源管理不善也易致灾

  电线敷设不当,线路超负荷电线老化,穿过木料堆的线路未穿管保护,绝缘破损导致短路。电气设备安装、使用违反电气规程气体灭火知识,造成过载运行,烧毁电动机等设备引起火灾。

  木器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3.1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新西兰松板材,建筑木方)、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3.2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3.3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3.4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4.1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4.2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5.1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5.2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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