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时间:2022-11-27 22:40: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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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为了加强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篇1

  1、目的

  为加强工具管理,使工具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证装置运行、检修时的人身及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工、器具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公司各车间土、木、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刀具、起重工具、计量工具由生产技术科归口管理。

  4.2,物管科负责转报工具的购进计划,由供应科按计划购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单独购买,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4.3,生产技术科负责建立公司工器具台帐,从工器具计划转报到发放,报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车间设备员负责本车间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器具台帐、个人工具必须建立工具登记本,并做到帐帐相符。

  4.4,各车间工具严格管理,公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4.5,工种变动或工作调动时,个人保管工具必须交回原所在单位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各车间应严格工具交接,杜绝工具流失,否则按工具流失金额队所在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4.6,工具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工具,丢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影响使用性能或报废),按下列规定赔偿,丢失工具按原价的50~100%赔偿,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按原价的40~100%赔偿。

  4.7各车间每季进行一次工具盘点,无论是个人保管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4.8生产技术科每年组织1~2次工具清查,日常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5、相关记录

  《工器具台帐》

  《交接班记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篇2

  1、工器具的选购、领取和验证:工器具的选用、采购必须由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艺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标准和数量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提供给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决定采购。

  2、采购的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新型的工器具要有国家检验部门的批准证明。

  3、领用施工队必须认真验收核实,对批量较大的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使用前试验试用,做到心中有数。

  4、工器具的日常检查:对起重工器具,如抱杆、滑车、双钩紧线器、手拉葫芦、绞磨(机动绞磨)、U型环(包括抱杆脱落环)、地锚、钢丝绳和钢丝绳套等必须在每日使用前进行外观检验。

  5、张力放线设备的各项配套器具,如:卡线器、手拉葫芦、导引绳、牵引绳、临锚架、地锚、牵引走板、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蛇皮套,每次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试用检查,不准过负荷使用。

  6、大绳(棕绳、麻绳)、小绳每日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应按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使用并在使用中勤观察。

  7、公用和个人操作使用的工器具如:飞车、各种梯子、手持电动工具等,除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外,在工作中更替使用者,双方应进行工器具的交接检验。

  8、个人用的工器具,实行谁作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施工队队长和安全员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确保使用安全。

  9、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分部工程结束,必须把使用的工器具集中,进行专门的检查、维护、修理。该报废的一定报废,绝不能留下隐患,短缺的工器具要按工程需要补齐。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

  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 篇4

  安全工具的试验周期及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一、应进行试验的安全用具如下:

  1、按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的安全用具;

  2、新购置的和自制的安全用具;

  3、检修后及零件经过更换的安全用具;

  4、对安全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二、安全用具在试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如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漆层脱落,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还应检查有无编号。若不符合标准规定,在未纠正前不做试验。

  三、安全用具每次试验后,必须填写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由试验单位保存。试验报告单经试验员签名并盖有试验专用章后交工区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

  四、班组安全员应将安全用具登记备案,定期检查核对。

  五、安全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贴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试验标准、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班组安全员应负责本班组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班组安全员应负责本工区安全用具的定期试验。

  六、凡自制的安全用具须经鉴定试验合格后,并经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中11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应试验所鉴定试验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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