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派出所: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__]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__]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以上精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在具体工作中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即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把关杜绝造假,严防借改革之机大开个人方便之门。
二0__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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