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8 20:21: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5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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