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5 13:00: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间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他们擅自离站,根据《城市生活无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对新进流浪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教育时要耐心细致、深入浅出,提高其对确保场所安全稳定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工作人员应对新进流浪儿童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危险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保障流浪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自残、自伤和其他伤害事件发生。

  三、凡新进流浪儿童统一更换服装,其随身携带物品物品及换下的衣物应装袋暂存,标明姓名,妥善保管,走时归还,确保儿救中心管理的规范有序,防止混入危险品。

  四、工作人员对流浪儿童身上携有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应按规定办理暂存手续,待其离站时签收归还。

  五、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提供相应的饮食、洗浴、穿衣、如厕等生活照顾,防止跌伤、摔伤等意外伤害,洗漱、洗澡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滑工作。洗澡前,工作人员还应先将水温调试好,再组织流浪儿童开始洗澡,防止烫伤。

  六、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安排儿童分类居住,女童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安排单独食宿,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七、中心依法实行监护性管理,值班老师要加强责任心,禁止儿童利用就餐、进行室外活动等机会单独行动,预防他们擅自离站。

  八、值班工作人员每隔30分钟对儿救中心各处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认真清点儿童人数,重点人员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值班记录。

  救助站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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