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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和指定点维修相结合的办法,必须到定点(或指定点)修理厂修车。
2、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首先向车队负责人提出维修项目,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报分管机关领导,经批准后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并按指定项目进行修理。一次性维修价格超过一千元的,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3、维修车辆零部件更换完毕后,必须如实带回,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备查。
4、因公出发,如遇故障确需及时修理,所需费用由乘车人签字后,按有关程序报销。
5、车辆采用定点加油的办法,由党政办公室集中购油,凭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由分管机关领导酌情处理。
6、每月底由驾驶员将当月行车里程数和所用油料数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再由办公室将各车的行车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统一列表公布。百公里油耗明显高于车辆油耗标准的,应向党政办公室主任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扣发当月补助。
7、驾驶员不得私自借用外单位的油料、油票。严禁外借油料和串换油票标号,发现一次,扣发当月补助,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助,累计三次扣发全年补助。
8、车辆长途出车,临行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购油,必须由随车人员证明,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9、未经批准购买或借用的油料一律不予报销或偿还。
10、车辆使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日常工作采用相对固定用车与派车相结合的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11、出车地点若在本市范围内,由用车领导或部门具体安排。若车辆到区外,需报告党政办公室。车辆返回单位后,应立即将途中过路费、过桥费等交党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一次一报,不得累积报销。
12、车辆与驾驶人员外借必须经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借车辆的,一经发现,扣发全年补助。
13、所有车辆必须在晚8:00以前(夜间值班车辆在晚6:00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上好安全装置。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公休日必须全天停放指定位置。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主任。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
14、凡未按规定和程序派遣、批准、报告用车的。一律视为出私车,一切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作为街道工作人员,必须遵循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3、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开快车、开私车和酒后驾车,此类情况发现一次,扣发补助50元,发现两次,扣发补助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4、因正常工作需要外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停放车辆,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避免车辆停放期间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类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5、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司机办公室。不出车时必须在司机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6、驾驶员遇到夜间和公休日值班时,应提前向用车领导进行说明,值班时间一律在机关办公区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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