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7 17:29:2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营销管理办法

营销管理办法1

  二、活动报批,严格遵循“单店促销(企划案)操作流程”的时间规定;详情见附件二

  三、单店的活动方案得到总部企划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活动结束后七天,门店按营运部企划提拱的“单店促销(企划案)总结报告”的范本完成工作,并提交营运企划组。范本见附件三

  五、活动结束后十天,费用处理到位;

  六、活动相关资料收档备案;

  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门店职责要求:

  ⒈在大档活动的基础上,大卖场每月至少自行策划一个活动,综超每二个月至少一次,标超一年次;(活动是否执行根据情况,策划的目的,一方面培养门店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门店中了解到策划题材,进行完善后,能更合适的推行)、

  ⒉每二周做好市场动态反馈表及门店的销售、客单、客流情况(特别是大卖场),于周四上交;

  ⒊根据区域企划分管人的意见,做好相应工作;

  二、区域企划分管人的职责要求

  ⒈仔细评估门店所提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建议性的意见;

  ⒉全面跟踪及了解方案执行前后的各种情况,并在必要时做好指导工作;

  ⒊对属管区域进行经常保持联系(走访或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各店的.动态情况,便于随时做出决策;

  联系要求:每周至少一次;

  内容要求:店内活动执行情况、竞争店的活动情况、所在区域的社会活动情况等

  三、约束条件

  ⒈门店不根据时间申报活动,未经同意就执行活动的者,第一次所产生的费用自行处理,并在营运考核中扣分;(应及性活动要重点与区域分管人进行联系,根据实际能力再做出对策)

  ⒉当门店第二次违规操作,就上报总经理室,并通报批评;

  ⒊门店未根据要求完成门店企划职责工作,每次在营运考核中分;

  ⒋区域分管人,每周末完成对门店的了解及资料收集,直接作为年终奖金的考核依据;

营销管理办法2

  一、营销经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有优良的思想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忠于职守,尊重上级,团结同事,有责任心和上进心,以殷勤礼貌,迅速主动的工作态度为顾客服务。满足营业时间内所有客人的服务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给酒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处理投诉以及老客人的巩固,新客户群体的`开拓,场内气氛烘托和强烈的拼台促销意识。

  1、营销经理上、下班需打卡。上班打卡时间:19:30以前,下班打卡时间:01:00以后。

  2、营销经理19:30准时开班前会,视情况开下班会,开会统一点名。

  3、19:30进行班前例会,会后跟进客人联系工作,打电话问候或短信祝福。

  4、营销经理应在营业中巩固好自己的客户的同时,积极的发展新客源,认真接待场内散客。

  5、营销经理不得恶意抢客,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6、赠送不得在非自己订台的台位之上重复赠送。

  7、中途配合客服经理、服务员对客人进行酒水再次消费。

  二、行为规范

  1、营销经理例会前必须穿着整齐,戴好工号牌,仪容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有个人卫生不清洁者,视轻微过失处罚。

  2、营销经理每月公休二天,请假公休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部门总监同意方可生效,临时请假或电话请假做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工作时间内不能离开营业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部门总监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严重过失处理,如有超时未归者,视迟到处理。如外出一个小时以上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不得顶撞上级,更不能怠慢客人,如有违反,视严重过失处理,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工作时间内接待客人必须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得带有私人情绪,不得因醉酒影响酒吧形象,破坏酒吧与客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违者视为严重过失处理。

  6、上班时间内不得长时间停留在一桌客人处,必须轮流照顾好场内需要营销经理服务的每桌客人,促进客人消费,尽量满足客人的一切要求。

  7、营销经理必须团结一致,互助互爱,不得因任何原因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斗殴及在客户之间相互诋毁,如有违反,一次警告,二次开除处理。

  8、工作中必须爱护酒吧任何财产,严禁损坏及因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利益受损者,处以价值两倍以上罚款。

  9、工作中不得接触黄、赌、毒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处以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客人索要小费,违者处以两倍以上罚款。

  11、营销经理必须熟悉酒吧所有酒水价格及相关信息,熟悉酒吧场内布局及台位分布情况,熟悉酒吧所有优惠促销政策,以便满足每一位客人的要求,因营销经理自身业务知识不合格而导致一切损失由自己承担。

  12、营销经理在工作时间内因做到多巡台,以便适时认识或发觉新客人并代表酒吧与客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往来,代表酒吧在客人心中树立酒吧正面形象,因营销经理个人原因导致酒吧形象受损及客人流失者,以严重过失处理。

  13、积极做好拼台工作,以便做好业绩额。

  14、作好老客户的巩固和新客户的开拓。

  15、严禁将酒吧客人资料以及商业机密透露给其他竞争对手,违者以开除处理(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三、奖惩制度

  1、拾金不昧,视情节,物品贵重程度,奖励50—500元。

  2、爱岗敬业,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获得客人表扬者,奖励100—500元。

  3、当日订台超过五张,视订台消费情况奖励50—200元。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50—200元。

  5、爱护酒吧财务,见义勇为,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奖励200—500元。

  6、对于损害酒吧利益之情况,勇于检举揭发者,奖励100—500元。

  7、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事假一天200元,必须由部门总监同意方可,旷工一天300元。每月迟到3次算旷工一天,当月旷工3次者视自动离职,酒吧不退还所有工资及押金。

  8、未经允许私自外出酒吧罚款100元。

  9、违反仪容仪表规定者50元/次。

  10、未完成上级领导安排者,50—200元。

  11、待人接物不礼貌者,罚款50—200元(导致客人投诉的罚款200)。

  12、客户维护不当,导致流失客户者,罚款100—300元。

  13、未及时满足客人之服务需求者,罚款100元(过分要求除外)。

  14、与同事之间吵架者罚款100元,打架者无薪劝退。

  15、不服从上级安排者罚款50—200元。

  16、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变相索取小费,违者罚款200元。

  17、与同事之间发生恋爱关系者公司将劝退一方。

营销管理办法3

  一、员工奖励

  1、奖励形式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与奖金、授予优秀员工称号、晋升工资

  2、奖励行为

  3、拾金不昧,为酒吧赢得声誉

  4、维护酒吧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5、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6、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7、全月出满勤,表现积极

  8、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顾客表扬

  9、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10、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11、为酒吧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显著成效

  11、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员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如头发散乱、手插口袋、倚靠墙壁、佩戴除婚戒之外的.饰物、浓妆艳抹、衣冠不整上班等。

  (3)与顾客交谈有不礼貌的行为举止,如在顾客面前梳头、打呵欠、伸懒腰、吹口哨、剪指甲等。

  (4)上班时打私人电话或私自会客。

  (5)上班时间吃零食、看报纸、聊天等。

  (6)在酒吧内粗言秽语、高声喧哗、争吵或嬉戏。

  (7)工作时服务效率差,工作粗心。

  (8)在非吸烟区吸烟。

  2、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

  (2)工作不认真,纪律松懈,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服从酒吧管理者的管理。

  (4)与顾客发生争执或对顾客不礼貌。

  (5)工作疏忽。使酒吧财产或经营受到损失。

  (6)擅自翻动顾客物品。

  (7)出示假病假条。

  (8)未经同意擅自调班、调休。

  (9)严重违反酒吧管理制度。

  (10)擅离岗位。

  (11)工作时间打瞌睡。

  (12)泄露酒吧商业秘密。

  (13)工作时间喝酒或酒后上班。

  (14)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不汇报或隐瞒。

  (15)违反卫生安全条例与酒吧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更衣柜内存放酒吧、顾客或其他员工财物。

  3、严重警告

  (1)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

  (2)未经许可擅自将酒吧财产移到别处。

  (3)拒不接受调查。

  (4)损坏顾客与酒吧财产。

  (5)设备管理不善,造成酒吧严重损失。

  (6)违反安全防火规范,造成事故隐患。

  (7)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

  (8)向顾客索取财物、小费等。

  (9)偷盗物品,伪造单据,与顾客串谋损害酒吧利益。

  4、开除或辞退

  (1)服务态度恶劣,受到顾客书面投诉并经调查属实。

  (2)偷窃酒吧、顾客或同事财物。

  (3)涂改、假造单据。

  (4)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5)故意破坏酒吧设备设施。

  (6)在酒吧内销售私人物品。

  (7)在酒吧内有损害酒吧形象的言行举止。

  (8)经常违反酒吧规定,屡教不改者。

  (9)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任何法律。

  备注:口头警告一次扣50元,书面警告一次扣100元,严重警告一次扣200元。

  以上罗列种种行为仅为举例,过失行为不局限于以上所列条款。

营销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

  20xx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签订《代理合同书》

  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取得《展业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 展业证》),方可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营销管理办法5

  客户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没有客户,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均无法开展,银行管理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的资质是决定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前景的基础,客户关系管理的研究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一、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内涵

  客户关系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与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信息技术等综合形成的一种管理创新。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要求实现优化客户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服务能力,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忠诚度、贡献度等目标,具体表现为以科技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体现出商业银行先进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理念。客户关系管理是商业银行在信息化、流程化和系统支撑下以数据分析为主,向客户提供全面、综合一体化的服务。

  二、客户关系管理方法

  (一)通过前台营销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办理。前台客户服务和个人客户关系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一是,通过大堂经理的有效引导和分流,既能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同时也提高了个人客户服务满意度。二是,通过柜员简单的“一句话”营销。客户在窗口办理业务过程中,柜员首先要高效的办理客户业务,同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柜员通过系统查看客户个人基本信息或者在与客户简单的交流过程中,从中挖掘潜在的'营销机会,并及时的进行“一句话”营销和转介绍,一方面缓解客户在等候办理业务过程中的烦躁情绪,另一方面,提高个人客户产品交叉持有率,既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减少客户流失率,提高客户忠诚度。

  (二)通过后台人员对客户有效的服务和管理。一是,通过理财经理的专业服务来吸引和留住客户。理财经理利用其业务专业知识,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和客户资产负债等基本信息,为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理财规划等服务,从而提供一揽子个人金融产品服务。二是,后台人员定期建立个人客户关系台账,具体包括客户个人基本信息(年龄、生日、爱好、收入、投资经验等)、家庭信息、职业信息等,定期或不定期与客户取得联系,不限于电话或上门拜访等形式,掌握客户最新基本信息,并不断完善客户个人关系台账,根据客户信息特征,组织理财沙龙、投资交流会等举办专场销售,加强与客户交流,加深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利用CRM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以科技技术为基础,完善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整合个人客户相关信息平台,并与前台业务办理人员业务操作系统相连接,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根据CRM系统提示的客户基本信息,知晓客户是否开通或者购买了某项个人银行相关业务或产品,适时向客户推荐未开通或未购买业务和产品。其次,根据CRM系统提示的个人客户提醒信息如:生日提醒、客户预约提醒等及时的为客户送上生日祝福和联系,让客户感受银行对其关心和关怀,提高客户对银行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个人客户的有效管理得益于商业银行前台和后台人员以及技术的支撑配合,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个人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建立统一共享的信息资源平台,对个人客户的信息进行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整合。一是,根据前台营销人员的信息反馈,整合、整理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各层级客户的需要,以客户为中心,创新服务体系,做大做强个人业务,实现从单一的“推销产品”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转变。二是,以科技技术为基础,构建各部门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平台,在前台、后台直接形成营销话术,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技术平台,将前、后台人员进行有效的链接,并实现客户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打好信息技术基础。

  客户是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商业银行应夯实客户基础,加大客户营销活动,积累有效客户,扩大客户基础群体,在基础群体的基础上进行客户分级筛选,并根据客户特征进行区别服务,达到各层级客户均满意。优化前台营销人员、后台服务人员的衔接流程,鼓励交叉销售,在全行营造转介绍氛围,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加深与客户之间的紧密度,加强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客户忠诚度,减少客户流失率,提高客户贡献率,从而最终提升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盈利能力,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营销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

  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

  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

  3、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六条临时计划。

  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

  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

  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

  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一月的生产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

  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

营销管理办法7

  为能提高门店的营销自主能力,从而强化各门店的竞争能力。在这统一营销向差异营销转型的过程中,总部企划组需做好指导及监督的工作,特制定单店营销管理办法及单店企划案申报流程。希望通过严格执行,来合理控制费用,推进活动的可行性,强化门店对投入与产出比的概念性认识,真正实现转型的到位。

  管理办法如下:

  一、活动方案严格按照“规范的方案范本”书写;(范本见附件一)

  二、活动报批,严格遵循“单店促销(企划案)操作流程”的时间规定;(详情见附件二)

  三、单店的活动方案得到总部企划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活动结束后七天,门店按营运部企划提拱的“单店促销(企划案)总结报告”的范本完成工作,并提交营运企划组。(范本见附件三)

  五、活动结束后十天,费用处理到位;

  六、活动相关资料收档备案;

  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门店职责要求:

  1、在大档活动的基础上,大卖场每月至少自行策划一个活动,综超每二个月至少一次,标超一年2-3次;(活动是否执行根据情况,策划的目的,一方面培养门店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门店中了解到策划题材,进行完善后,能更合适的推行)、

  2、每二周做好市场动态反馈表及门店的销售、客单、客流情况(特别是大卖场),于周四上交;

  3、根据区域企划分管人的意见,做好相应工作;

  二、区域企划分管人的职责要求

  1、仔细评估门店所提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建议性的意见;

  2、全面跟踪及了解方案执行前后的'各种情况,并在必要时做好指导工作;

  3、对属管区域进行经常保持联系(走访或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各店的动态情况,便于随时做出决策;

  联系要求:每周至少一次;

  内容要求:店内活动执行情况、竞争店的活动情况、所在区域的社会活动情况等

  三、约束条件

  1、门店不根据时间申报活动,未经同意就执行活动的者,第一次所产生的费用自行处理,并在营运考核中扣2-3分;(应及性活动要重点与区域分管人进行联系,根据实际能力再做出对策)

  2、当门店第二次违规操作,就上报总经理室,并通报批评;

  3、门店未根据要求完成门店企划职责工作,每次在营运考核中1-2分;

  4、区域分管人,每周末完成对门店的了解及资料收集,直接作为年终奖金的考核依据;

  5、每一季度对门店及区域分管人进行考评前三位者给予一定的加奖;

  以上条款有待完善,定稿后报办公室并严格推行!

营销管理办法8

  各销售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作息时间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一)迟到、早退、旷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迟到:员工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迟到5分钟以上的,10分钟以下的,罚款50元;

  迟到10分钟以上的,30分钟以下的,罚款100元;

  无特殊原因,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二)早退

  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开作岗位的,为早退;

  早退的处罚同迟到为同一标准。

  (三)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的;

  无故不上班,或不服从分配的。

  旷工一次将按旷工天数的2倍扣发工资,(旷工时间超过30分钟均按1天计)

  业务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影响公司业务,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惩诫制度,追加处罚。

  职工请事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请事假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需报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员工请病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于当日上班时季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手续。

  职工病休累计五日以内者,病休期间按工资的'50%计发(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超过五日者扣发日工资,特殊情况上报总经理,遵照公司规定执行。

  职工领结婚证,享受公假半天。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本人结婚,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婚假为七天,在本企业工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婚假为十五天,在本企业工龄两年以上的婚假三十天,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与丧假一并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者,公司视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轮休或给予补贴。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指对储存在微机中的关于公司的各类营销资料和客户资料的归档管理。

  公司的信息管理由信息处理员统一管理。

  信息处理员根据信息种类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该具有极强的保密意识,未经总经理许可,任何人不能完整地查阅该系统。

  信息处理员应拒绝无关人员查阅该系统。

  电话管理

  除需业务需求外,公司将对电话长途功能关闭。

  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联络,严格禁止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

  员工应在通话前,做好事先准备,精炼语言、长话短说,避免浪费。

营销管理办法9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营销管理办法10

  为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几年来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不同形式,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和设备使用进行过多次专项整顿。通过专项整顿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规销售和擅自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减少了无线电干扰,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也应当引起我们的认真思考。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概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市场在全国各地逐步放开经营。自从取消了行政审批制度后,企事业单位、私营者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就可以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并且只要有需求就可以与客户建立买卖关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则由质量与技术监督部门把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只是要求所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有国家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二、当前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

  1.监管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放开以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对设备明确了一些规定和要求,而对经销商的市场经营行为还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仅仅在设备方面作出了规定,而经销商在市场经营中的行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如何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行为的奖惩等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的。

  在监督检查中,一些违规设台、擅自使用频率的设台单位或个人认为经销商应该有责任向他们说明使用无线电设备需要办理的手续,而经销商没有说明所要办理的手续,所以应当追究经销商的责任,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有些经销商见有利可图,有时极力向购买者推销没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是国家有规定限制使用该频段的设备,购买者却因为使用这些设备而被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允许设台或者受到处罚,原因就是由于监管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所产生的。

  2.经销商随意或变相指配无线电频率

  经销商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普遍认为使用者是否擅自设置与他们没有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经销商履行什么义务,只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因此,经销商不管频段、信道,随意写频率,甚至有的经销商用自己掌握的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信息,擅自给一些客户写频率,以扩大销售数量;有的经销商还将设备出厂的原始频率原封不动交给客户使用,这些不规范的做法直接导致了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混乱,容易造成无线电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

  3.经销商为客户违规提供技术服务

  无线电发射设备放开经营以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经销商为了吸引客户,名义上提供技术服务,实际上采取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例如有的经销商私自替客户增设中转台、增高发射天线、加大发射功率。当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处这些违规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设台单位却往往都推说不知详情。有的设台单位则认为他们设台是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个别地方由于无线电波覆盖不到,无线电设备使用效果不好,由经销商来解决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

  三、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设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要以法律手段为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无线电波的正常秩序。

  1.建立和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经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要求;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涉及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无线电管理三个部门,特别是经销商的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只对其产品经营是否涉及假冒伪劣、欺诈,经营资格和范围等行为进行监管;而无线电管理则针对产品经营中是否遵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的频率,设备是否经过型号核准等方面进行检查。

  取消行政审批以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就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质量与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和无线电管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移交和实施处罚的办法,对涉及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要进行监管,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随意指配或变相指配无线电频率,随意替设台单位增设中转台、增高天线、加大发射功率等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对没有型号核准代码、国家有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除追究经销商的责任外,应允许设台单位退货。

  2.加大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在取消行政审批后,新的法规没有及时出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被边缘化了,导致违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增多。如果把监管力量放到查处违规设置使用的环节,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今后在建筑、物业管理、娱乐餐饮等行业违规设台现象将会相当突出,加上绝大多数的经销商不会提醒设台单位或个人去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使用手续,相反还为客户教会调频方法。因此,要加大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无线电通信秩序走向规范化。

  3.追究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

  针对经销商擅自替客户写频率或直接将厂家初始频率的设备买给客户,将合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信息泄露给客户使其使用的,私自替客户增设中转台、增高发射天线、加大发射功率的,销售不规范设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国家明确规定不能作为该项业务使用的经营行为等要追究责任。没有型号核准代码或国家规定不能组网使用的设备,一经发现除追究经销售商的责任外,应允许客户无条件退货。通过对经销商经营行为责任的追究,形成有责任感的买卖关系,既能促进市场的发展,又能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4.建立长期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营销管理办法11

  “xx”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的价格政策和“城市经销制”的区域保护政策,为了有效落实既定营销政策、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维护各经销商以及总公司的长远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xxx市xx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经销商的经营行为。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经销商。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执行原则

  本规定执行原则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章必严。

  第一部份价格政策

  第一条:总公司执行全国统一价格政策,一级价均为不含税价;

  第二条:总公司就xx制定全国统一的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

  xx系列产品价格体系如下:

  型号规格统一出厂价统一市场零售价零售价浮动范围

  V99128M630元/台1180元/台980~1280元/台

  V109256M75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V129128M780元/台1480元/台1350~1650元/台

  256M850元/台1680元/台1550~1850元/台

  白金组合V129-256M790元/台1690元/台无

  黄金组合V129-128M720元/台1490元/台无

  经典组合新V999-128M580元/台1190元/台无

  以上出厂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第三条:总公司要求各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市场零售价策略(原则上价格浮动幅度不应超过 10);

  第四条:各经销商若因节假日等促销活动需要变动价格的,须事先报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备案,否则以违反本管理规定论处。

  第五条:各经销商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总公司价格政策,并接受总公司对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关于违反价格政策的处理规定:

  第1款:未按总公司价格规定进行销售的,但未造成本条第2~5款所描述的负面影响的,经销商在接到总公司《违反价格政策处理通知》的七天内必需将价格调整至规定范围,总公司将视其态度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逾期未按规定价格进行调整的将按第二款所规定的处罚金进行处理,处罚金归属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3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可并处)

  第2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已影响到本区域内的销售量但未影响到其它区域市场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三款进行处罚;

  第3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9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四款进行处罚;

  第4款:因未按总公司的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导致其它市场受到影响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受影响区域的经销商所有:

  逾期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或逾期未交纳处罚金的将按第五款进行处罚;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差价×该型号在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3(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5款:因未按总公司价格政策进行产品销售,而严重影响到学之友品牌在该区域内形象和市场推广或严重影响到其它区域销售的,总公司除强令其在七天内调整价格至规定的范围内外,并处罚金,该罚金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和受影响地区的共同所有(各50);

  违反本款规定的处罚金=差价×18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10倍(如有多型号并处)

  第6款:对于拒不接受总公司处罚的,总公司将没收其市场保证金外,并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第7款: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第六条: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部份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

  一、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未经过总公司许可,经销商将xx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2、窜货证据的定义:

  是指能证明经销商进行窜货的一切有效依据,譬如:窜货机器编号及其他标识、发货证据、谈话录音、照片等证明材料。

  3、窜货的分类:

  根据经销商主观意识可将窜货分为无意窜货和恶意窜货。

  4、无意窜货:

  是指消费者因在外出差顺便产生的一种购买行为,通常数量在1~3台内,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这种非区域购买行为并不知情。对于无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和双方经销商的协商情况进行和解处理。

  5、恶意窜货:

  是指经销商从主观上故意将产品销售到所辖区域以外的消费者或地区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通常此类销售数量较大。对于恶意窜货行为,总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处理原则:

  总公司营销中心在收到窜货投诉后,24小时内回复对方,并协助收集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关于窜货的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1、收货原则:

  必须经总公司营销中心同意并派人协助总经销商进行收集证据,或营销中心发书面通知授权经销商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对无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无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协调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政策对双方进行协调与和解,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产品规定市场零售价-该产品出厂价)×窜货数量×2;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3、对恶意窜货的处罚规定

  对于恶意窜货行为的,总公司将以“处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政策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和教育;

  违反本款的处罚金=(该型号规定市场零售价-该型号出厂价)×该型号在60天内的累计进货数量(如有多型号并处);

  本款处罚金由总公司向窜货方收取,扣除总公司处理费用外全归属被窜货方拥有。

  4、窜货罚款的收取办法

  以上处罚金将直接从货款或市场保证金中扣除,货款不足或者市场保证金不足者不予以供货。

  5、窜货证据机的处理

  为收集证据而收购的机器,由窜货方按收购价格收回,在公司规定期限内完成与被窜货方的货款来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总公司在罚取窜货方的违约金额度内,扣除因处理窜货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相关取证费用等),以现金或冲减应收赃款的形式补偿被窜货方的市场损失,在当月业务账中反映。

  三、本规定从20xx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营销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农村营销服务部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营销服务部”指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根据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设在农村的机构。

  第三条农村营销服务部从事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如:湖南省xx保险代理公司寿险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负责人审批,个人业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制订、市场开拓与销售队伍管理。

  第五条(如:市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当地农村业务发展潜力的分析、区域布局、本地发展规划制订,并设置专岗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负责农村营销服务部的日常管理,由一名经理亲自负责,并配备相称的组训人员。

  第七条等级,如:分三个等级:部、分部、处。对外标准称谓。

  内部组织结构主要遵循血缘关系,以销售分散性业务为主。

  主管职责

  第三章设立

  设立原则在具备一定人口、经济基础,按照经济区划具有一定辐射效应,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原则设立。

  申请设立资格:专职销售人员达到20人,年度新单期交保费达到100万元。

  农村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资格:从业三年以上,无任何不良记录,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与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签定劳动合同

  设立程序:

  第四章xx保险代理蓝山营业部寿险部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负责人管理)

  例会制度(部分晨会、可能部分周会)

  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风险管控

  硬件配置(具体内容可做附件)

  第五章待遇与考核

  分服务部费用与负责人待遇。

  服务部费用可分开办与正常经营费用(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负责人待遇(可与业绩、等级挂钩最高比例)

  考核:分对服务部考核与对个人考核

  服务部考核

  个人考核:如:延长考核期、降低q值等

  第六章撤并

  第七章附则

  以下内容可充实上述内容。

营销管理办法13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加强市场营销机制建设,强化电量、电价、电费等营销指标管控,确保公司主营业务收益,结合新疆区域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市场营销工作相关管理规定,以推动公司部门进一步明确市场营销的责任、理顺关系、规范管理、加强关键指标的过程管控,确保年度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市场营销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市场营销部是电量、电价、电费等指标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自治区范围内电力市场信息,掌握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动态,分析研判电力供需形势变化,为公司营销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深度了解电力交易、调度规则,加强与生产管理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场站合理利用规则争抢电量。

  (三)研究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各类政策,积极拓展市场,争取差异化的电力交易,提升竞争优势;根据电改工作推进情况,转变营销理念,适时开展用电市场分析和大用户的发掘和争取,为电力市场放开后的市场开拓做好准备。

  (四)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负责年度发电量的预测,编制年度电量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电量目标,分解制定月度电量计划。

  (五)做好各类电力交易的量价测算,以收入最大化原则参与市场交易,争量争价;负责月度售电量、电费结算确认,协助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六)及时申请办理新建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证,定期办理年审业务;

  第五条落实营销策略、积极争抢电量,主要职责:

  (一)全面了解掌握所在区域电网架构、装机情况、电力负荷特性及电力送出的影响因素等区域电力市场信息。

  (二)负责了解掌握当地电网检修计划,配合公司运行部调整生产计划,减少受累损失电量。

  (三)在市场营销部的指导下,做好电力现货交易的量价申报工作。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争抢电量,加强与省调、地调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负荷。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关注国家电改政策以及电改先行省份的政策动态,注重信息收集和积累。

  第八条每月不定期联系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等政府部门,了解电力发展规划、电改工作进展、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政策动态,研判区域宏观经济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动向。

  第九条密切与省调、电力交易中心的沟通联系,了解每日全网发用电负荷情况及各类电源出力情况,按月收集全网发电装机、发电量计划、电力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区域电力市场变化。

  第十条细致了解电力调度、交易结算的规则和管理流程,从中寻找协调型营销的切入点,制定营销策略和方法,指导和督促场站落实和执行;协调配合发电部好“两个细则”考核减免事宜及场站在运营过程中与省调之间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按照综合计划、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电量、电价的分析预测。将上级下达的年度电量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公司月度电量计划,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电量预测,制定次月电量计划,跟踪电量计划完成进度。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好对标工作。以发电量、利用小时为关键对标指标,选定区域内同类型火电机组开展月度、年度对标。定期通报对标结果,定期组织召开对标分析会,查清对标落后的主客观原因,协同安全生产部制定可行的应对措施加以改善。

  第十三条每月对发电量、售电量、售电均价、补贴电费等指标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统计台账,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营销统计报表、资料的报送。

  第十四条每月定期分析电力交易情况,结合机组发电能力的预测,重点分析各类交易电量占比对售电均价、基数电量的影响,努力做到争量保价,以收入最大化为原则参与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年审工作,及时做好发电业务许可证注册登记信息变更。

  第四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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