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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车辆管理办法15篇
车辆管理办法1
1、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2、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3、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4、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5、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6、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7、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8、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9、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10、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车辆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乘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十五条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视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即时汇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监察室报告,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禁拖延、瞒报、谎报,严禁委过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时应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当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内做出公司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尤其应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对于造成相应后果者,根据《交通安全法》、《华能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根据本办法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拖延、隐瞒、谎报事故者,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比照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室负责。
第五十条本办法于20xx年11月02日发布实施。
车辆管理办法3
(一)根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有效监控、全面覆盖”的原则,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风险道路、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三)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职责
(一)安监保卫部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负责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二)各车属单位职责
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驾乘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三)驾驶员安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发送安全警示、调度信息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车辆移交时,相关人员之间要进行设备测试,经测试正常后方可移交。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安监保卫部报告,以便通知设备供应商前来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安监保卫部。
4.不得无故报警,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
(二)GPS报警设置
1.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的时速设置为准。
2.超范围报警:
(1)轿车及越野车的报警范围设置在重庆市区域内,超出重庆区域报警。
(2)其它车辆的报警范围设置在各工作区域内,即:鸭江、平桥,羊角、白马、土坎,火炉、桐梓,巷口、仙女山、江口范围内,超出上述区域报警。
(3)各车辆凡是超范围行驶的,必须事前报安监保卫部备案(特殊情况电话通知)。
3.紧急报警
驾驶人员遇到险情、困难需要救助时,可按紧急报警按钮进行求助,同时电话告知求助内容。
(三)报警的处理
当接到报警信号或GPS监控工作站话务员的来电报警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1.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
2.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
3.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协助并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及时救助;
4.定点停放: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进行纠正。
四、违章行为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4.以该车辆GPS设置初始值为标准,凡超过该路段最高时速规定10%三分钟的。
5.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6.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7.每天在办公OA系统上未按时上报派车信息的。
五、违章处罚
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GPS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为依据,对违章者比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反违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范文篇三为加强我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GPS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制度
1、调度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反应的作用。
2、调度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GPS监控员岗位职责
1、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
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2、对运营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驾驶员有超速、超时、不安规定线路运营,异常停车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完好。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3、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帐,如有车辆或人员变动,及时与各部门,各驻点负责人沟通,保证台账的准确有效。
4、监控人员应将驾驶员违规情况每星期统计一次,报送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GPS规定追究责任,每周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作出教育、处罚处理,每月作出通报。
5、监控人员对GPS的监控应采取实时动态报警监控和日定量轨迹回放方式进行,对车辆轨迹回放的抽查率要求达到100%,并做好记录。
6、当GPS发生故障或损坏,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对故意损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并负责对安装和维护的车载设备进行加封。
7、在出现恶劣天气条件情况下,通知在运营的所有车辆,把车速降低到安全控制范围
8、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
10、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调度中心。
GPS监控系统驾驶员职责
一、爱护和正确使用GPS,不得故意破坏或拆损仪器及其附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超速、超时提示音的发出。
二、应保持公司在GPS终端粘贴的封条完好无损,不得私自粘贴和撕毁。
三、应严格按照行驶道路限速要求行驶,行驶中当监控员提醒超速时,驾驶员应立即纠正,严禁继续超速驾驶。
四、应按限定的路线驾驶,如有线路变动,及时上报运输保障部和调度中心,严禁私自绕路,更改路线。
五、驾驶员如在行驶途中有停车现象,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说明原因。
日常管理
1、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
2、车载终端故障管理:
(1)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3、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GPS监控管理处罚条例
一、超速驾驶的处罚条例;
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高速限速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如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予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三次以上并且屡次犯错且没有悔改之意。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二、违章停车的处罚条例:
(1)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车辆出现违章停车多次,并屡教不改者,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三、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第三次停岗培训。
1、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2、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3、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4、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车辆管理办法4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车辆管理办法5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xx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6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强化车站治安秩序,确保列车开行绝对安全和车站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温州站车辆站内行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依据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及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客运车站对驻站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局进站平过道、人行过道管理办法》。
3.进站车辆范围
3.1行包送货车、平板车、邮政作业车;
3.2人中洗涤备品车、垃圾清运车;
3.3站内公务用车、公安警车;
3.4加油车、吸污车等设计运输生产的车辆;
3.5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以及执行重点任务的车辆。
除以上规定车辆外,其他私人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规定外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站内。
4.进站车辆审核备案
4.1各进站进站车辆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缴纳安全保证金。
4.2各有车辆进站的单位须明确车辆数量、车号、编号、时段、行走路线。
4.3计划外其他车辆进站必须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车站领导审核后方可进站。
4.4应急救援车辆进站,经车站领导同意后,落实专人引导防护后进站。
4.5进站车辆需保证各方面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进站。站内行驶发生故障,未排除前不准开车。
5.车站进站行驶通用规定
5.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持车站公安派出所核发的通行证,货物运送车辆贴好反光条,方可进入车站。
5.2站内站台上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且必须保证车况及刹车作用良好,不得侵入安全白线。
5.3机动车所在站台,遇列车接发、旅客乘降、车辆移动时不得行驶。
5.4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站内东、西平过前,必须认真执行“一停、二看、三联系(无线电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联系用语为“温州站,)、四通过”制度,确认栏杆开启后,方可通过。
5.5停留在站台里面的车辆,需要经平过道变更站台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站台。
5.6进入车站的机动车进入站内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擅自乱停、乱放,在站台上停放时需拉紧手闸,做好防溜措施。
5.7车辆在站台上调头时,注意观察四周动态,车头、车尾必须控制在安全白线以内,不得压住白线。
5.8各单位生产用车倒车作业时,实行一人在车后旁引导制度,并确保倒车雷达设备处于有效状态。
5.9无作业时一律在指定位置熄火、平行线路停放,驾驶员离开汽车必须拔下车钥匙并将车窗、门锁好,拉紧手闸。
5.10随车配备的消防器具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5.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车中思想集中,不得与随车人员聊天或拨打接听手机。
5.12各车辆所属部门进站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其他个人不得越权驾驶,否则发生意外除驾驶人外,所属部门及个人付同样责任。
5.1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每年体检。严禁班前、班中饮酒及带酒气上班。不得携带无票人员及无关人员进站上车。
6.重点生产车辆行驶其他规定
6.1牵引车
6.1.1拖斗数最多不超过重车4辆,空车5辆。
6.1.2在倒车及通道狭窄人多,以及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减速行驶,并要有专人嘹望,指挥通过。
6.1.3在拐弯处,和视野不好处必须鸣笛。
6.1.4装卸作业,牵引车与行李车保持20厘米以外的距离,以免靠得太近,滑下站台。
6.2送货车
6.2.1送货车停放在靠近行包仓库一边,装运货物时必须保证驾驶室内电门关闭、钥匙取走、手刹拉上。
6.2.2严禁送货车倒入仓库内装运货物。
6.3包租车
6.3.1包租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行包大厅门口,安检员对货物进行检斤和安全检查后由行包大厅进站,未经允许一律不得从西大门进站。
6.3.2因天气特殊原因,准许后包租送货车需要驶入一站台时,承租商要有专人对行车中安全等进行引导。同时作业区也要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督,确保安全。
6.3.3承租商车辆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车站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因不服从指挥或违反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有其承担。
6.4提货(交付)车
6.4.1在提取小件零散货物时,由提货员负责将货物从仓库内搬至大厅前方停车点进行交付。
6.4.2在提取大宗货物时,要把货物集中摆放在平板车上,通过西大门后拉至行包大厅前方进行交付。
6.4.3在遇特殊情况,或提取超重,超大的.货物时,必要时可以发放出入证,汽车从西大门进站。但必须要经作业长、(值班员),夜班经行李员确认,同意后执行。
6.4.4进站车辆的停放、行驶等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相关安全制度执行,提货装卸员负责现场监督工作,一直到作业完毕,车辆离开站台。
6.5票据押送车
6.5.1车辆中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6.5.2车辆配电板上的保险丝,必须严格按标准规格更换,不得随意加大保险丝电流容量,以防损毁整车电路。
6.5.3车辆使用完毕应停置在一站台指定区域内。人离车时检查车门锁闭情况,防范发生意外。
6.6备品车、加油车及邮政车辆等
6.6.1每年必须定期签订车辆站内行驶安全协议及进站申请书。
6.6.2所属部门必须提供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委托专人负责。
6.6.3食堂送餐三轮车不得擅自乱停、乱放,站台上停放须有专人负责。
6.6.4其他车辆应急需要必须进入站内时,必须执行通用规定外,实行“谁联系、谁负责”制度,专人负责监督。
车辆管理办法7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4、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50 、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3、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公里,且平均每日联3系超次的。
23、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520工程师人数超过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公里的。
310、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公里的。
42 0、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公里1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181租赁车辆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人,可以增加辆。
623、项目监理部管理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QHSE、公司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QHSE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xO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8
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范公司用车行为,提高车辆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正常开展,根据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一)车辆使用范围1、公司领导用车;2、公司会议用车;3、公司接待活动用车;
4、公司部门重要业务活动用车;5、公司集体活动用车;
6、公司节假日值班、应对突发事件公务用车;7、其他特殊情况。(二)车辆派遣
1、车辆由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使用,要优先保证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和公司重要公务活动用车。未经综合部同意,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度车辆。
2、车辆派遣严格实行预约派车制度。各部门因公务需要用车的,视公务的轻重缓急或申报用车的时间先后由综合部统筹安排。部门副职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例外)。松滋市区及以外出差的,应提前1天向综合部提出申请(附有关文件,领导批示等),填写用车审批
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视车辆机动情况予以安排。确有用车需求公司又没有车辆安排的,由综合部向外租借。
3、在松滋范围内出车由综合部统一调度,出车超出松滋范围,荆州市内由分管综合部领导同意方可派车;荆州市以外必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经公司车辆负责人派遣,严禁私自出车,凡未经派遣私自出车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车辆停放
1、没有被派遣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擅自开回家停放。
2、公务执行完毕,车辆必须及时开回公司停放。 3、除出差或公务外,非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四)车辆日常管理
1、司机不得带车上下班,不得公车私用,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至公司指定地点,如因违规停放造成车辆发生意外损失,将严格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建立车管档案。加强车辆管理工作,详细登记车辆油料费、路桥费、维修费、零部件更换、出车次数、行驶公里数等行车成本费用,并及时向综合部负责人进行汇报;每月核算一次行车费用、安全行车情况,作为平时和年度考评的依据。
3、公司车辆的机动钥匙,由综合部统一保管。
(五)油料的使用
1、公司所有车辆持公司办理的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加油,财务凭有关单据结账。
2、驾驶员出差在外加油,须持本车对应的专用加油卡加油,原则上不报销现金。确因出差途中加油无法刷卡的,必须在正规加油站加油且有正规发票,报销时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审签。如不能实行的特殊情况要说明原因,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油料管理办法。
3、做好行车里程台帐登记。每月汇总当月油耗数、里程数,每台单车所需油料须与行驶公里数一致。
(六)车辆的维修保养与保险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在公司综合部定点的修理厂维修、保养。
2、车辆按规定保养,需保养时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保养维修单),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方可送保。
3、车辆需维修时,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保养维修单),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确认维修项目和维修预算,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车辆大修需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
4、车辆保养、送修期间,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对所换部件、修理项目、工时等进行核对验收,对车辆保养、维修的质量负责。车辆保养、维修完毕,驾驶员应验
收车辆是否合格、价格是否合理,然后签字并回收更换的本车废配件,连同维修明细回单一并交给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验收和保管,综合部和财务部凭回单与修理厂结账。
5、车辆出差途中,出现故障必须修理的,先电话请示,再修理;未经同意不得自行修理。经同意修理后,修车发票和修理明细回单应有随车领导或用车人员签字证明。
6、公司车辆保险的办理,由综合部根据车辆状况提出投保方案,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投保。
7、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维修按保险条款和维修流程办理。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安全行车,不以车谋私,不私自行车。
2、仪容端庄,文明服务,热情待人,服从安排,做到随叫随到,按时出车归队。
3、加强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学习,熟悉公司车辆的技术性能,掌握在各种条件下驾驶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
4、勤俭节约,爱护车辆,做到勤擦洗(每台车每月180元洗车费包干使用)、勤检修、勤保养,保证车辆整洁和性能良好,工具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齐全。
5、严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带隐患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别人或交给他人驾驶。
6、出车时服从用车人员的正当安排,不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目的地。
7、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对领导和乘车人员车上谈论的问题不外传、不议论,不泄露公司有关工作安排。
(二)奖励与处罚
1、为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年终一次性发放。年度安全奖为1200元。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①全年没发生安全事故的,全部发放安全奖;②虽然发生事故,但驾驶员无责或次要责任的,只扣发事故当月安全奖,其它发放;
③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酌扣2—6个月安全奖;有人身伤害的,取消全年安全奖。
2、为鼓励驾驶员出车积极性,对公司驾驶员实行车公里补贴,每季度按每公里0。2元发放行车补贴。行车里程依据每季度出车里程统计表。
3、驾驶员年终考核结合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行车安全、油耗、违章情况等指标,并与年终奖挂钩。
4、油料、材料超过核定标准20%以上的,按超出数的20%扣罚。报销费用和补助时弄虚作假的,将油料、材料倒卖、转
车辆管理办法9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10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统一归综合办管理,所有部门的用车由综合办统一调派使用,司机的工资、补助、奖金由综合办统一考核。
2、所有车辆每天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台账,并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进行汇总核实,如发现记载不全、不实。应呈报主管领导,按《车辆管理办法》予以严格考核。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油料发放登记表、材料消耗申请单。以了解各车辆的运行状况,月终一并由综合办主任审核上报。
二、车辆使用
1、各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换车,更不准将车交给他人和无证人驾驶,一经发现停职处理。
2、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础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
外观等)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申请,处理后方可出车。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办法》。
4、凡属综合办公室派遣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里过夜,或者私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
事人完全负责。
5、车辆归队后,应依次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6、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勤保养、勤检查,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将车辆清洗干净,同时清理洗车场地的污水杂物,保持环境清洁。
7、在公司为驾驶员提供通讯费后,必须经常开通通讯工具,以便取得联系,及时保证按时出车不得延误。
三、油材料使用及车辆保养办法
1、油料:所有车辆的.加油统一在综合办领取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以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核算进行考核。
2、附属油及材料使用:各司机到指定营业点取油,统一结算,不得乱购,否则不予报销。
4、车辆维修由车管专人指定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否则修理费一律不准报销。
车辆如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更换零件时,经车管负责人批准后,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
四、违章与事故处理
1、有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情形之一,全部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1)无驾驶证;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4)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后,负全部责任;
2、如因其他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善后处理费用,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费用在5000—1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20—30%;
2)费用在10000—3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5—20%;
3)费用在30000—5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0—15%;
4)费用在50000元以上,驾驶员承担5—10%;
5、奖励办法
专业驾驶员
安全行驶1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元; 安全行驶2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500元; 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1000元; 安全行驶4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20xx元; 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0元;
车 辆 单 车 核 算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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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11
一、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车辆进入小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
三、车辆驶离小区时要验证收牌,没有交还存车牌号或存车牌号与车上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放行离开小区。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四、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五、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七、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作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车辆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养维护,负责办理常规检测检修,协助运维部办理各种交通规费,负责车辆的报修报损,负责车辆维修的最后落实办理,负责报送相关基础管理资料。各用车单位要指定一人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员,负责以上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全州现有邮政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定车定人定责任”,即一辆车固定一个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报修、送修及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若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报修、送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驾驶导致损失或产生事故,则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查看车身是否正常,车架大梁、悬挂钢板、传动轴、轮毂钢圈等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螺丝松动等情况,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变速系统等是否正常,发动机运转、各指示警示灯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液、润滑液、冷却液是否充足,若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立即进行诊断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车。出车、维修、加油等事项必须及时如实逐日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每车一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在月末对“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至运维部,表格形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严禁私拉乱跑,拉运违规禁运物品,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年度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
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车辆基础资料填报
第十九条
全州所有车辆基础资料的报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申报。《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等基础表格和身份,已经全部在XX邮政网站上“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中设定,各局各单位和部门只需要按照网站上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条各局各单位填报资料时,可在各局各单位的宽带使用机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够上网的地方进行查阅和填报相关车辆资料。
第二十一条运维部负责“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所有技术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州邮政局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
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
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
四、《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
车辆管理办法13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车辆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结合太原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后勤科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务车辆的调配、维保、加油、年检、保险、考核和交通安全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后勤科指定专人对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单车建档考核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 分公司公务车辆用于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车辆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降低车辆费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后勤科负责车辆统一调配工作,用车人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 经批准后方可用车;如遇安全抢险、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可不填写派车单紧急出车,但要在用车完成后补填派车单并说明任务情况。出车前,驾驶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公务出车登记表》(附件2),领取钥匙出车。出车任务结束,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确认车况正常后,完善《公务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 逢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公司须安排值班车辆以应对突发事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并在固定地点(分公司基地院内或集团公司停车场)停放。
第三章维修及保养
第七条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车辆需要维修及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完毕,经相关车管人员会同本车驾驶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第九条 车辆常规保养时段及项目按车辆说明书所列指标进行控制。
第四章燃油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巡检所用车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刷卡加油,其余公务用车实行凭票定点加油(遇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不能开加油票时,可使用现金加油,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凭票报销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加油卡和加油票由后勤科专人办理,驾驶员加油后及时将加油数量、时间报车管员每月进行统计核算,作为燃油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单车油耗根据车辆配置参数并参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核定,后勤科每月核算一次,作为油耗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单车油耗超标10%以下,驾驶员应说明超标原因;超标在10%--20%之间,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超标在20%以上,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五章检验和保险
第十四条车辆检验由各车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依照集团公司规定险种按年度缴纳。
第六章费用与结算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由后勤科每月核算,根据费用情况择时与修理厂结算,结算发票须附经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发票与《申请单》所列维修项目一致。未经批准擅自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燃油费由后勤科根据核算后的费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现金加油的凭票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过路费等其他费用根据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和运行费用统计台帐,车辆台帐应包括当月行驶里程、燃油费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七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条车管人员、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交安委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后勤科每月召集驾驶员召开交通安全例会,通报当月交通安全工作,学习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按照年度主题开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势。
第二十一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将车辆借予外人;不准搭乘非公务人员;不准超员、超速、超载;不准疲劳驾车;不准违章派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做到所驾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公务出车发生事故,属于交警认定为驾驶员责任的,分别给予驾驶员以下处理: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写出情况说明及检查、并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
(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
(三)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规用车发生事故,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件
1、公务用车派车单
2、公务出车登记表
3、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20日起实施,原车管制度废止。
车辆管理办法15
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 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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