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

时间:2024-05-27 14:01:13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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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一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申请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第二十一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二)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四)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有关收购人的关注要点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

  (五)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

  (六)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

  (七)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第二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第三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

  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4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2

  报表内容按照表头顺序平铺式展示,便于查看详细信息。一般基础信息表可以用列表式体现。多用于展示客户名单、产品清单、物品清单、订单、发货单等单据或当日工作记录,当日销售记录等记录条数比较少的数据。下文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 表 报 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 收 处 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 据 维 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3

  1、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编制本期收支预算计划,在开学三周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教体局。预算计划经领导班子、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不得变更。

  2、中小学取得的各项收入(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小卖部、学前班收入、教师节捐款、其它捐赠收入等)全部纳入核算中心管理,取得收入20天内到核算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凡是发生经济关系的'费用支出,必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严禁白条入帐(如买方无法提供正式发票,让其到税所由税所代开)。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好经手人姓名,然后交单位报账员,最后报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并签字,然后由报帐员按时到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一律拒报。

  4、正式税务发票必须写清所购商品名称,不能出现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等字样,如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要附有购物清单。否则,中心学校校长不予签字,一律拒报。

  5、强化民主理财,实行重大支出审批制度。凡小学20xx元,中学3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班子成员5人以上,不足5人全部参与),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原件学校存档,复印件交中心校存档,审批时需携带审批单、会议纪要复印件,然后报上级审核,实际报帐时要将支出批复附在支出发票后面报帐(发票日期必须在审批日期之后)。未经审批直接报帐的,不予入帐。

  6、维修费必需到地税所开正规发票,报账时必须提供协议或合同,同发票一并入账。

  7、学校必须有取暖降温设备。取暖用煤需开正规发票。

  8、控制学校负债,每期制定还款计划,中心校、核算中心监督执行情况。

  9、学校大额借支和借贷的管理。严禁学校任何人借支和借债。10、规范代收费用的管理,做到依计划收取,按时上缴。

  11、实行月报账制度,每月20号-25号为报账时间,其余时间不再报账。如没到核算中心报账,隔月票据核算中心将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写出情况说明经主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批准后方可列支。

  12、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健全固定资产台帐,每年12月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13、按教体局文件要求每学期账面预留5%预留费。

财务管理办法4

  一、财务控制目的

  ( 一) 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的

  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其目的无非就是在于使企业单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实现,也就是用最少的投入换取最高的利润,企业剩余的产品价值是利润的体现,随着利润增多,企业单位的财富也就越多。所以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标,就是通过对企业成本的约束、组织、指导和控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增加企业的财富。

  ( 二) 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的

  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目的与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目的在于,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本的相关政策,同时也要帮助单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所以,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的就是通过组织和规范组织,内部机构部门的财务行为,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贯彻实行,有效的提高行政资金利用的有效率,确保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 三) 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的和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目的相比较

  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目的在于利润最大化,因而大多数的企业都很注重财务控制管理,他们大多数都拥有完整的财务控制体系,而且已经较为成熟。而事业单位的管理目标并不单一,目标的多重性导致了管理方式的多样性和手段的不断变化,这也导致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比企业的财务控制管理难上很多,很多事业单位为了达到控制财务的目的,不惜违背客观规律来使用行政资金,这导致了很多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效率偏低的现象。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问题所在

  ( 一) 财务管理职能弱

  现在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还是太弱了,这导致了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不规范,经费支出不明确,费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明细记录不足。此外,事业单位还极少对资金使用的效益进行预估,完成后又极少进行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导致很多单位财务控制混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 二) 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不足

  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和管理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阶段,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因此,在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预算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考核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此外经费的使用缺乏后续情况考核,对于经费使用后的社会效益并没有考核和总结分析,这不但造成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更是造成了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 三) 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不严肃,资金供给不合理

  因为专项资金在使用之前缺乏专门的论证,上级调拨部门把关不严,使经费和与不少相关的项目脱节,在各级部门的预算和结算中所有的经费支出项目几乎都被列为专项经费,适用范围很模糊,不明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项目的资金分配不规范现象十分严重,很随意,这不但给资金专项使用造成了阻碍,而且给乘机挪用专项经费者提供了机会。

  三、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管理手段办法

  企业单位的财务控制预算主要通过对效果、效率、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前提来实现,经济就是指在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将成本降到最低,效率是指投入的人力物力和产出的产品和效益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效果则是说,进行投入后的预期目标成果和最后的实际成果之间的关系。从这里来看,事业单位必须要改善预算管理模式,加强预算控制,增加约束力,外部监督和内部考核并重,从这些层面来进行全面改良。

  ( 一) 对财务控制的概念要重新定义

  因为财务控制的理论结构、目标、内容、方法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财务管理也已经脱离财政管理独立存在,其微观性已经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今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控制必须在当今经历理论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 二) 财务控制的要求

  首先必须要引入竞争机制和论证考核机制,保证其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另外为了能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获得良性发展,事业单位应该要摆脱依赖,实现自我发展,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除此以外,还应该有外部的监督来确保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可以被花在实处,还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控制和约束,各个部门间应该要严格把关,确定资金使用的效率最大化,这很重要。

  ( 三) 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指财务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等方面对资金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约束。确保实现资金的管理控制活动。财务活动中,如果有预算,没有管理和控制,就难免出现财务失控现象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并且难以为日后的效益评估留下明细的数据,对效果的评估和论证造成障碍。因而,预算控制可以说是财务控制的核心所在,事业单位应该要加强预算控制,从内到外,各部门的预算都应该加强控制和管理,并且还应该有明细的记录,为日后的工作和论证提供支持。

  四、结束语

  新的形势下,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对于单位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只有借鉴现代企业的财务控制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现在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才能让事业单位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挥相应的作用。

财务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财务管理办法6

  医疗保险基金是政府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等运转全过程的必要工具。是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保证。对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维护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

  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医保基金财务核算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内部分工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程序和措施,并加以规范化、系统化而形成的一整套控制机制。它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财务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控制,保证其业务活动的规范进行,进而促使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内部控制制度不只涉及财务部门,也不只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而是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各职能部门都按照财务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才能最终在财务上实现内控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和成效。

  二、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实意义

  1、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石。医疗保险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在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下,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高效安全的'基金监控体系是确保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必要产物。只有建立一个向全社会、广大参保职工公开、公平、公正的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全体参保人员才能看清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才能理解医疗保险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更能看清基金管理工作的艰辛。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创建一个和谐、信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开展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建设是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方面。加强基金财务内控建设,有利于提高经办机构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确保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不断改进和提升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需求。

  3、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有效途径。当前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各种类型的运行风险,例如骗保、套取医保基金等等,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正常平稳运行,建立和完善好基金财务内控制度,在源头上防控各种运行风险事件的发生,是当前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切实加强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要把完善医保基金财务内控制度作为一项管长远、管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医保基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1、依法依规进行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医保基金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建立单独核算的基金会计制度,明确基金会计操作规程,对基金运行的全过程实行详实的财务记录。

  2、严密会计控制,依法建账。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基金不得互相挤占、串户。会计科目设置应准确、规范。账务处理符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账薄摘要要内容准确,能清晰的反映日常业务内容。

  3、明确基金财务岗位责任。基金财务应严格遵守财务岗位设置的要求,基金出纳负责日常基金开支和银行日记账,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制作和银行账目的核对,会计主管负责所有基金财务工作的复核。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后,基金财务工作要严把分级授权审批关。财务收支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会计不得管理银行日记账。

  4、建立合理的财务监督制度。基金财务应定期核对基金专户使用情况,核对基金专户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对于基金日常开支,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核制度,特别是大额支出和网银支出。建立银行票据和银行印鉴分离管理,在开户银行预留出纳员、法定代表人、财务专用三枚印鉴。出纳员印鉴由出纳员保管,其他两枚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在支付款项时,须按开户银行要求同时加盖三枚印鉴。出纳会计根据经批准的支付申请开具票据后,转主办会计处盖章。按规定程序使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经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做好防盗防范措施。银行印鉴要采用分设保管,确保每笔基金开支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复核流程。

财务管理办法7

  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 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 版面费、广告代理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 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 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 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 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 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 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①员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③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④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⑤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⑥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⑦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9、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 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 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0、 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1、 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2、 其它

  (1)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财务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销行为,使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可控性,发挥财务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以保障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依据总公司制定的《公司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资(包括零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设备仪器及工具等)采购、税费支出、日常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车辆费用、职工劳保及福利费用以及其他涉及费用支出项目的报销均按此制度要求执行。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借款及预付款管理规定

  借款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的临时性借款;预付款是指因公司业务需要,需预先支付的购买材料、货物及各项需要预先支付的款项。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预先审批单》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日常物资采购借款: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资采购借款,业务经办人员凭审批后的《零星物资材料采购比质比价单》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公司日常零星物资采购单项业务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需以银行转账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

  其他临时借款:凡涉及公司费用性其他支出项目(如日常办公费用、招待费用、车辆费用等),业务经办人员凭审批后的《资金使用申请单》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在结清前帐后方可办理借款。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室备款。否则,财务室有权拒付超出借款金额。

  各项工程预付款:凡涉及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建设、安装、维修等需要支付预付款,由业务经办人员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额填写《资金使用付款申请单》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日常零星物资、材料采购预付款:凡涉及公司各项物资、材料采购需要提前预付货款由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物资供应采购合同》和《零星物资材料采购比质比价单》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预付款手续。

  三)办理公司预付款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审批的“专项合同或协议”和《资金使用付款申请单》或《零星物资材料采购比质比价单》后方可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预付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金额。财务人员必须与经济合同核对后方可支付。

  四)公司各项预付款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现金支付,必须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借款及预付款流程

  一)借款人凭审核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单(出差预先审批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资金使用付款申请单、零星物资材料采购比质比价单等)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审批流程:主管经理审核签字→总会计师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会计依据审批后的借款单编制会计凭证→总会计师审核→借款人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确认→出纳依据会计凭证付款。

  第八条借款及预付款审批权限

  一)公司业务借款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主管副经理审核,总会计师复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业务借款在1万元以上和员工私人性借款由主管副经理审核,由总会计师、总经理双签审批。

  三)公司所有借款须经总会计师在会计凭证审核批准。

  第八条凡涉及公司经济业务需要领用空白转账支票的,由财务人员在支票存根上写明日期、用途及限额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在支票存根上和《支票领用登记表》上签收。支付时必须完整填写支付日期、用途及大小写金额,并及时告知财务人员具体付款日期和金额。任何人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废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室留存。遗失支票,领取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财务室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挂失手续。若遗失支票已被支付,领取人要按全额赔偿已支付金额。

  第九条公司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原则上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财务室,经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再借付。

  第十条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单项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后按五个工作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并结清借款或预付款。凡无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报销者依据实际超出天数按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加罚滞纳金。凡超过两个月不结账者,一律不予报销。财务室有权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借款或预付款。

  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需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如交通票据、酒店等。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三)、差旅费报销的特殊规定:若员工出差期间需要使用私人车辆,需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按照规定填写车辆信息、路线、油费等费用明细。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十五条、电话费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拨打电话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电话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电话账单。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十六条、办公费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购买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办公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购买凭证。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购买凭证。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进行业务招待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如餐饮等。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十九条、培训费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培训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如培训费用等。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第二十条、资料费报销规定

  员工因公需要购买资料产生的费用,需要填写《资料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关购买凭证。报销单需经过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再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会将费用报销给员工。

  拟出差人员需要填写《出差申请单》,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并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出差人员需要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单》交给财务室,按照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出差人员应该在出差归来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费用报销,结清借款。出差人员借款原则上需要在前一笔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再预借差旅费。

  电话费报销规定中,公司为管理人员提供工作必须的固定电话,并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公司办公电话原则上严禁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公司办公电话费及网络使用费依据办公室核定的各职能部门电话费标准进行交纳和报销。移动通讯费的报销采用与岗位相关制,即依据不同岗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职位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具体标准按照集团总公司20xx年7月1日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条“通讯费用”有关规定的执行。

  所有招待必须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经逐级批准后方可办理。招待费报销原则上实行“事前申请,确认标准,按标准报销”的控制程序,对超出标准的招待费公司不予报销,由经办当事人承担。特别情况,在外办事期间需发生招待而无法填写《招待费用申请表》,需电话请示并做好备注,在发生招待次日补齐手续。所有招待必须在申请表写明真实宴请人员和陪同人员姓名、时间、事因、电话。招待费用凭《招待费用申请表》和报销,并由经明人在该张背后签字。无审批《招待费用申请表》的或背面无经明人同时签字的不予报销。

  三、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各职能部门在当月累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出当月预算指标。超过预算总额的开支需按预算管理制度报批后方可开支。

  四、购买招待礼品、招待日常用品(招待烟、茶以及其他招待用品)等需按物品申购程序办理。统一购买,按需领用。

  五、需签字欠账的招待费(餐费及临时性住房等)经办当事人必须在欠账明细单上注明时间、事由、招待单位或个人名称、金额等。

  六、公司内部人员来往费用不在招待费列支。

  七、各级管理人员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如下:

  1、副总经理级以上的业务招待费按预算指标控制开支;

  2、一般工作及业务招待用餐每人不得超过50元;

  3、一般工作及业务招待住宿标准为标准(普通)双人房。超出以上招待标准由总会计师审核后,总经理批准报销。

  八、公司发生的所有招待费原则上须在发生的五日内回单报销。否则,财务室有权拒绝报销。

  十五、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规定如下:

  一、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计划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公司办公室每月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预算。实际购置时填写购置申请单,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三、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办公室按计划统一购买,并建立实物账,详细登记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报销办公用品必须有正式,并附有供货单位加盖公章的出货单或电脑小票。

  十六、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一、车辆费用是指公司车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油料费、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养路费、检车费、保险费及车辆肇事应由公司负担的费用等。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实行单车核定费用的办法。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核定单车费用标准,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将车辆费用标准报财务部备案。

  三、车辆油料由办公室统一预算、计划、购置,依据单车油耗标准发放加油票,并进行登记、考核和管理。

  四、公司驾驶人员因工作需要(长途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用现金加油者应事先争得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有随同人员在加油票上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否则加油费不予报销,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一)、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是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燃料、电力、水费、通讯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关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会计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三)、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公司的节约用能和环保要求,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情况。

  四)、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报销,不得虚报或冒领。

  五)、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的报销原始票据必须保存完好,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一)公司的燃料和动力费用将根据定额规定,由调度室按照日常费用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报销手续。

  二)生产用煤的验收将遵循《陕西北方民爆集团大宗材料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支出财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公司固定资产支出、咨询顾问费用、工程安装施工费、广告宣传活动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一)公司的固定资产支出(包括大修理支出)将根据《陕西北方民爆集团财务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咨询顾问费用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并得到总经理批准,否则将不予报销。

  三)工程安装施工费、广告宣传活动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等报销将由职能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待逐级审批后按合同或协议审批权限签订“专项”合同或协议,并按照日常费用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报销手续。

  四)公司专项资金支出报销必须附上正规、各项验收单以及“专项”合同或协议,财务人员将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其他费用的报销

  第二十一条其他费用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且不包括上述条款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费用的报销必须遵循“先申请,后办理,再报销”的原则,并按照日常费用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过各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的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8、各种、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要进行验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上验收证明。

  库存物资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量并签字。不需要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字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和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字,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如计提折旧、职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分配工资及费用时,要列分配标准、分配率、分配额。

  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暂按总会计师或总经理的意见核定报销,之后由财务室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及完善。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办法9

  一、各部门报销流程

  1、设计部

  填费用报销单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审签

  2、其他部门

  填费用报销单部门总监审签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审签财务部报销

  二、报销期限

  1、所有报销单均应在周四前交至行政总监处,审签完毕后由财务部于周五统一报销。

  2、凡于本周四前未审签完毕的,顺延至下周,逾期两周未提交单据,财务部不予报销。

  三、物资采购费

  1、各部门当月各项物资采购应提前一周填交计划单交行政总监审签由总经理确认后由财务部统一购买。

  2、物资采购前,预借物资款,必须经行政总监审签、总经理确认方可借款;物资采购完毕,需及时报销,逾期三天不办理者,按挪用公款论处。

  3、物资采购报销须填写报销单,注明事由、时间及采购物品的联系方式,经行政总监审签后经总经理审签确认后方可报销。

  4、凡不按上述规定采购者,财务部一律拒绝支付。

  四、项目资金划拨

  1、公司各项目支出由负责人填写请款单,注明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并须附带相关合同,于每周四前交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签确认,交财务部统一在每周五支付。

  2、若因特殊情况需在周五前划拨资金,经办人须填写请款单交行政总监审核报公司经营层集体确认后支付。

  五、财务部职责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各项费用报销和资金管理,若各部门因报销手续不完善,财务部可拒绝办理。

  2、财务部提取办公备用金须报财务总监确认。

  六、本细则于即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可在执行中予以补充。

财务管理办法10

  为加强xx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财务制度改革,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全校学生社团财务,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联合会会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

  二条各社团可以接受赞助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条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条各社团社长(主席)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秘书长管理本社团财务,秘书长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用度情况。

  五条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

  六条各社团秘书长每月月末向本社团内部理事会递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收支表,经理事会审查属实理事长签字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各社团报帐统一时间、地点。暂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议室。

  七条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费预算,由主席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长同签字。

  八条社团支取(报销)日常费用或活动开支在元以下者,由社团主席签字秘书长给付,元以下由社团内理事长签字同意,元以上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主管常任理事签字,社团部备案。

  支取(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支取(报销)。

  九条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

  十条各社团每学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

  三、经费监督

  十一条青团大学委员会授权的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联合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兼任,组员为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

  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抽取比例%(学术、实践、文娱、爱心……)。

  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

  四、违规处理

  十四条社团财务状况纳入“十佳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十五条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该度评优资格;

  2、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3、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

财务管理办法11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业务等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内部控制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保证,对于事业单位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为实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愈加显得重要和迫切。

  一、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重要机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质量、工作效率的高低,影响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事业单位管理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还存在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方面,特别是存在财政的事业支出使用效率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反映出事业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这一现状促使事业单位必须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流程、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内控意识较淡薄,内控制度不完善

  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内控意识不强,存在重发展、轻控制的现象;有的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知识缺乏基本的了解,认为内控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以财务制度来充当内控制度,造成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全面性的考虑;也有一些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导致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议事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不到位

  有的事业单位缺乏集体决策的意识,单位大额资金支出、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单位虽然实行了集体研究的程序,但很多都只是走形式,最终还是个别领导说了算;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事项,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及专业的论证。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专业论证而作出的决定,极易产生舞弊,危及资金安全,存在诸多潜在的风险。

  (三)岗位设置不科学,职责分工不明确

  由于事业单位编制有限、人员紧张等原因,一些单位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缺陷。有的单位在岗位分工中对不相容岗位未进行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与会计由同一人兼任,银行预留印鉴和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单位采购由一人经办,采购、验收、保管都由一个人办理,等等。这种没有相互牵制的岗位分工,存在很高的舞弊风险。

  (四)财务体系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些单位的兼职财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甚至部分单位是临时人员,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岗位,财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单位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办法,内控措施不能落到实处;许多单位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脱节。财务部门通常只能起到“核算”、“付款”作用,对业务来龙去脉,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造成财务部门实际的`“把关”作用大打折扣。例如采购固定资产业务,财务部门只能对发票合不合法做出判断,而对资产是否已购买,是否已入库而无从知晓,这样容易出现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外部监督不到位,内部审计走过场

  目前作为事业单位主要的外部监督力量财政、审计部门,大多偏重于对单位财政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较少对事业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效执行加以实质性检查,致使很多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应付具体项目检查审查上,而不是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而作为内部监督的内部审计,因为是“自己审查自己”,内审人员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一些部门和人员并不支持配合内审人员的工作,内审很难发现实质性问题,甚至发现问题碍于情面也不予指出,致使内部审计走走过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提高内部控制的意识

  内部控制作为事业单位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的一种手段,它贯穿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涵盖了事业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要提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意识首先需要从单位的管理层着手,让他们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目标、原则,真正懂得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对单位的内部控制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直接参与内部控制度建设,为单位的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保障单位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其次是要加强单位廉政文化建设,针对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廉政风险点,以廉政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化解廉政风险和防范腐败为目的,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倡导职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内控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事业单位要应根据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事项存在风险的环节,例如物资采购的预算、计划、招标、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财务报销的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概预算、招标、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环节,等等。针对这些业务事项及关键环节,事业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同时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整改。

  (三)完善决策议事机制

  首先需要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为了逃避集体决策而应将集体决策的项目进行分拆的业务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其次,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事项,应先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资询,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同时,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大额资金、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的标准,实际发生时按标准来执行。

  (四)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例如:单位的支出报销凭证上经办人、审核人、财务审批人不能由同一人签字;重要的经济业务要由几个人或几个部门分别处理,不得由一人办理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有权决定资产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项目实施人员不能兼任项目竣工验收人员等等。二是业务经办、财产保管、会计记录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例如:财务审核人员不能成为业务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不能成为资产的管理人员;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不能兼任;资产采购人员不能兼任资产的验收人员等等。只有设置了这些内部牵制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从源头上杜绝舞弊案件的发生,保护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

  (五)建立健全财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单位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不能由无证的人员兼任,更不能由单位的临时工担任。二是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制定财务管理办法、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等,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使各项支出合法合规。三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互沟通。财务人员要熟悉单位的各项业务事项。例如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能只凭发票就予以报销,应有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协议单位的供货单以及入库单或领用人的签单才能报销。

  (六)加强内外部监督

  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内部审计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抓好内部审计的队伍建设,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人员要参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去,及时地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缺陷,督促单位及时的整改和完善,确保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构建各部门联动的机制和严密的监督网络,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财务管理办法12

  1、财务(包括内部核算财务)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或立卷后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存档时,必须由财务经理核对、清点数量无误并签署存档记录表后,档案管理员方可给予存档。存放会计档案的档案柜必须双锁开关,钥匙由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各持一把(不同锁)任何人经批准后方可查阅财务档案,必须由主管会计、财务经理共同开锁,由主管会计妥善保管,严防失火、损坏、丢失。

  2、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4、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出纳人员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两项内容。

  7、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逐笔按凭证的具体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8、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遵循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据以登记帐簿。

  9、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凭证单独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10、财务部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种日记帐、总账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的各种明细帐、明细分类帐簿等。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据,并能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11、各种帐簿的记录必须月月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按月结帐前必须将本月内发生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对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12、任何会计档案、帐本、凭证等会计资料需复印必须由财务经理书面批准,否则微机室不予受理。

财务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三)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8、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9、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0、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1、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2、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3、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4、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5、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6、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7、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19、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0、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1、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2、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购销新形势,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就企业市场化改革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急需加强的问题提出基本要求,对未涉及到的有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问题,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必须服从和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充分挖掘资产潜力,盘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适应本辖区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体制,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根据市场化改革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财务管理体制可以有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等多种形式。

  1、集中管理模式

  以县(市)粮食购销公司为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所属企业为其报帐单位。

  集中管理模式下,由县(市)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行使财务管理权。

  2、分散管理模式

  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和各企业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不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做

  好服务、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分工设岗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企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企业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企业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保持会计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口径一致、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各种经济业务,都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凭证的填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帐簿记录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人等进行核对,保证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向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会计档案。

  企业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企业改制、撤销、合并、分立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当全部移交给指定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帐务处理程序、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相关制度。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

  第四章收购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银行帐户和资金结算的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企业各种资金必须存入规定的银行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粮食收购的季节性特点和收购活动的需要,筹集收购资金。

  1、企业从金融机构借入收购资金,应以收购计划或合同为依据,有计划借入资金。既要保证收购业务的需要,又要避免借入过量资金,加大利息支出。

  2、企业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的用于粮食收购的资金,只能用于粮食购销经营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或资本性支出。

  3、企业应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以“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为前提,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不得自行赊销。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保证销售货款的回笼,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跟踪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收购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粮油商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库存粮油商品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企业应加强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

  1、严格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粮油商品的计价方法,不得乱挤成本,保证粮油商品成本的真实性。

  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的粮油商品按收购的原价计价,外购粮油商品按发票所列价款计价。企业不得先收购,后填制收购发票,采用倒轧法把收购费用计入成本。同时,企业应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

  2、对购进的粮油商品应分品种、品质、实行分仓、分囤保管,做到帐实相符。

  3、对库存粮油商品安全保管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

  4、库存粮油商品的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落实保管责任制。

  5、库存粮油商品要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帐、帐表、帐卡、帐实一致。

  6、库存粮油商品的损耗应掌握在规定定额损耗以内,如发生超耗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承储的各级储备粮油,应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市县出台的有关市县储备粮食的管理规定,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

  储备粮的收购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办法规定采购。收购入库价格由相应的有权部门核实确认。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储备粮必须按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保证帐实相符。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存放。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移库,不得擅自动用。

  在保证储备粮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各级储备粮规定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保证在库储备粮质量。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储备业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以外的其他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物料等)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确定摊销方法;对价值较大的包装用品应分等级实行数量、金额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现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网点分布,采取有效措施以盘活资产、提高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基本目标,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的特点、地理位置、经营业务的需要等情况,采用积极灵活的经营方式,如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资产出售等方式,以盘活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

  1、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的,在承包或租赁之前,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合理确定租金或承包费,以保障固定资产折旧和正常维修,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2、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范经营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承包人或租赁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当承包人或租赁人违约时,企业收取的抵押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予以追索。

  3、对固定资产抵押,粮食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并完善风险制约机制,以落实责任。

  4、对固定资产出售、变更等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杜绝暗箱操作。

  5、对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作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有程序要规范。

  第二十六条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等应以需要和节约为原则,应制定可行性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做到透明、公开。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以国有资产出资成立股份制公司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xx]313号)等规定执行。企业应选派管理人员,参与股份公司或联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保证对国有资产的实质控制。派出的管理人员对股份公司或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充分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一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任何形式的实体滥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对现有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做好检查监管工作。

  第七章收入、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应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出现新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应把握粮食市场行情,掌握粮食销售的时机,制定合理的粮食销售计划,积极落实销售合同。

  1、销售粮油商品,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不得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

  2、销售粮油必须及时入帐,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隐瞒销售行为,搞体外循环。

  3、粮油销售必须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对出现的应收款项,企业应及时催收,落实收款责任制。

  4、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等票据的管理,严禁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代开、虚开发票。

  第三十一条各种政策性补贴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

  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商品流通费用要从紧安排,精打细算,实行预算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加强营业外收支、其他业务收支等管理,相关确认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章内部会计控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制度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企业应重点抓好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财务收支等控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做到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规模小和人员少的企业要保证做到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粮食收购资金使用,要以采购合同为依据。支付时会计人员对每一笔支出都应核对相关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

  2、大宗费用支出应以相关的预算为依据,由专人审批。

  3、企业采用上门收购方式的,收购资金要明确专人保管、结算,做到手续完备,完全可靠,及时与财会部门结帐。

  4、银行存款按货币资金控制规范和银行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分开保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库存粮油商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粮油商品的收发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

  1、粮油出入库,保管员必须核对出入库通知单上的品种、数量、质量方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2、会、统计及保管人员应经常核对,做至帐帐、帐卡、帐表、帐实一致。发现溢余和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1、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专职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并定期核对。

  2、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销售与收款的控制。

  1、明确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控制责任。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计划制定、销售合同的签订、催收销货款等工作;财会部门负责对销售业务进行记录,对出库商品进行检查,督促应收款的催收以及与银行进行资金的核对;仓储部门应审核商品出库手续是否完备,办理出库具体事宜。

  2、销售部门应按销售管理的要求,做好定价控制、合同签订、销售通知单签发等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科学合理。

  3、企业应根据销售收款控制要求,对应收款项按客户设置收款台帐,及时登记应收款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应收款的帐龄分析和逾期催收工作,保证及时收回。

  企业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对于确认的坏帐损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及时做出会计处理。

  企业注销的坏帐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帐销案存。收回已注销的坏帐时应当及时入帐,防止形成帐外帐。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营收支的主要项目尽可能进行预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到预算编制方法科学,预算内容符合企业经营要求。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制定预算管理办法:

  1、收购资金预算。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时间集中,数量较大,节约、有效地使用收购资金可以节约利息开支等。企业应根据收购形势科学预测粮食收购资金需要量,制定收购资金预算,及时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协调,积极筹措收购资金。

  2、费用预算。对于商品流通费用,应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益为原则,编制预算,并分解落实,以便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以保证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规,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工作要求

  第二条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抵制一切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各类资金不受损失。

  (二)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全面、正确、及时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三)经常开展资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确、及时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成本,促进单位在各环节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五)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财会人员及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思想,努力发挥单位资金效益,为单位经济发展理好财、用好财。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预算),并严格执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结算工作。

  (四)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严格遵守、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止一切违规违纪行为。

  (七)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科室、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有权参与编制本单位计划、预算,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与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要求有关科室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计划和预算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规违纪的经济活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和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会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核算,形成符合标准的会计信息,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三)会计对单位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条凭证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二)原始凭证填制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顺序使用。原始凭证填制的附加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的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五)会计凭证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合。

  (六)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的传递应以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为主要依据,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会计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字或盖章。

  (七)记账凭证采用通用式记账凭证进行核算。

  第六条账簿管理的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从单位的业务需要出发进行会计账簿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账簿登记应做到:准确完整,注明记账符号,书写留空,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顺序连续登记,结出余额,过次承前。

  (三)总账登记可以直接根据各种记账凭证汇总表或科目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日记账的登记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按顺序逐笔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结。

  (五)填制会计凭证或登记账簿发生的错误,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错误的主要方法有划线更正法和红字更正法两种。

  (六)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七)结账就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结账的程序及方法是: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七条其他:

  (一)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会计科目。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六)会计报表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报表格式。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知识和业务技术。

  (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依法把关守口,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敢于抵制歪风邪气。

  (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

  (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情况,努力为单位生产和经营服好务。

  (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会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计划管理

  (一)管理处各项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年初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计划财务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各项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处审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包干计划,严禁超计划支出。

  (三)各项业务支出计划由科室提出,经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各项支出坚持集体决策。计划财务科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无计划、超计划及其他特殊开支须经处长审批。站(队、所)、公司开支经负责人审核后报账。

  (五)基层单位应制定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划财务科按各单位开支计划按月核拨经费,不得超支超报。

  (六)各单位购买超过500元的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必须报送购置计划,经处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收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除保留银行核定的限额数外,收入全部存入银行,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支付,除了各类表彰奖励、现金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外,其他一切采购、劳务供应等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三)出纳员收入现金,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支出现金,必须凭审核无误的合法原始单据;收付现金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日入账,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账。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五)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凭证,交会计人员整理,填制记账凭证。

  (六)各单位库存现金如有长款或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提取或交存大额现金时,需由两人以上陪同办理,必要时派专车接送,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将单位银行账户外借他人、外单位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往来款项管理

  (一)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二)往来账应以每一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往来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三)建立往来款项责任制,实行催收制,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每月终了列出分户清单并进行核对,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责任人催收或及时报账清算,防止产生坏账。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经批准后的坏账,计划财务科要建立备查登记簿,并以户设置档案,将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公证文件、催款处理往来书信、发生业务的单据和会计结算凭据、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以及坏账申报批准书等各项资料归档保管。

  (六)暂付款项须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时清理结算,不能长期挂账。

  (七)职工个人因公出差、购买办公用品或材料等进行公务活动时,不予借款,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任何人不准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编入本年决算;年终不能及时清理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

  (一)管理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水费发票、收据。

  (二)票据使用范围

  1.银行票据主要为支票和电汇凭证,主要用于银行结算资金。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单位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向灌区用水户收取水费。

  4.普通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单位内部转账、非经营性收费使用。

  5.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票据使用管理

  1.计划财务科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事项,设置专门的票据管理台账,按票据种类和使用单位如实记载领购、发出、使用、结存及核销等具体工作。

  2.票据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应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3.各类票据在启用前仔细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领购部门报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错的票据,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4.必须按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仔细、完整填开票据。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票据填开人员与印章保管人员应分设。

  5.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核销,如不按规定核销,由使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6.对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偷盗、伪造、自行销毁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7.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8.各类票据使用、销毁,都必须遵守银行、财政、税务部门颁布的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银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9.银行票据管理应严格遵守银行关于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银行预留印鉴要分管;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归档;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10.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xx〕418号),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水费发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开票收费时应加盖管理处发票专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据不得对外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水费收缴管理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水利厅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取水费必须坚持“收款开票、凭票供水”的原则,同时开具盖有管理处发票专用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严禁未收款开票或收款后不开票的做法。水费发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费,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项。

  (三)管理处开设水费收缴集中账户,用水户缴纳水费须缴入水费集中户,单位不准以现金形式收取水费。

  (四)用水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到供水单位开具供水发票。

  (五)水费票据报账时须由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字。

  (六)用水户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类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费手续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费全部缴入水费集中户,严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费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红寺堡扬水管理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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