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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1
1、目的
通过加强对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代甲方”)的管理,充分发挥代甲方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作用,对代甲方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集团对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张江集团开发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移交和取得合法证照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并包含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
3、集团相关部门职责
由战略计划部、采购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工程预决算部组建的项目班组(以下简称:“项目班组”)负责对代甲方进行日常管理,项目班组依照集团提出的要求对代甲方提出具体的项目管理要求,并在代甲方的服务期内,指导、协调和配合代甲方的管理工作,对代甲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4、管理办法
4.1确定代甲方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该项目的代甲方单位,并由代甲方单位提交项目组的组成情况供项目班组审核,其中包括成员的个人履历、职责分工、专业特长、职称、工作经历等资料。代甲方根据项目班组提出的调整要求,对
代甲方项目组进行调整直至审核通过。
4.2明确代甲方职责
确定代甲方项目组后,由项目班组通过会议形式向代甲方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对代甲方的职责要求,对于代甲方的职责要求详见《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工作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职责要求》文件。
4.3对代甲方提交的管理大纲、项目工作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和检查
项目班组在明确代甲方职责后,要求代甲方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工作总进度计划,项目班组进行审核直至通过;
4.4项目班组对代甲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班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代甲方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代甲方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建设方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责,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定需项目班组同意后方能生效。
4.4.1在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对代甲方办理征询职能部门意见、申办证照、各项配套、对设计和勘察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根据建设方要求配合招投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代甲方日记和相关工作记录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4.4.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代甲方针对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和检查、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各类协调工作、工程配套的申请与施工、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情况和各项过程记录、合同的审核、设备材料的选型、进出场、验货、检验情况、甲供设备材料的验收协调工作、组织提供分项工程招投标工作所需的技术要求、工程过程中档案
收集整理的指导工作、建设方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现场签证、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批(核)价、付款申请的相关会签审批等代甲方职责要求内的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班组要定期检查代甲方工作情况,其中包括代甲方日记、检查记录、相关工作记录和成果,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督促代甲方按照制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4.4.3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班组负责监督、督促代甲方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测验收、组织质量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防雷、水质、城建档案馆归档、档案(包括档案的整理、编码、归档)验收、规划验收、房屋验收、物业移交、办理房产证等工作按要求完成。
4.4.4项目保修期阶段项目班组负责监督和督促代甲方组织对设施设备的检查
和听取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要求代甲方根据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及时组织、督促做好工程的维护和保修工作,直至工程保修期满;及时处理项目使用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意见。
4.4.5项目管理班组对建设过程中和建设结束后代甲方应在各阶段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和抽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检查进行也可单独组织专项检查。管理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代甲方提供的前期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单、许可证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代甲方日记、各项记录、周报、月报、竣工后各环节的专业验收合格报告;竣工后备案资料证书;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合格证;档案部门认可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后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资料等方面的提供情况。
4.4.6项目班组督促代甲方完成审核决算资料和依照浦东新区档案局编制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中的相关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单位的
档案资料、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组织完成项目的所有移交手续;
4.4.7项目班组在代甲方工作的全过程中负责培训、指导、监督、检查代甲方依照建设方的ISO900120xx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开展管理工作。
代甲方在项目前期依照《工程项目前期过程管理程序》进行;在项目施工
过程中依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程序》、《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导书》、《房产项目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管理作业指导书》、《工程施工过程资料与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施工现场图纸发放管理办法》,在工程竣工交付阶段依照《工程项目竣工交付过程管理程序》、《新建房产移交、接管管理作业指导书》,大修工程的《大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工作,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记录。代甲方还须组织现场相关参建单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应审的具体工作。
4.6项目班组在项目结束后组织代甲方进行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合同管理、安全、成本、文明施工、档案管理进行回顾性评估,代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方提交代甲方工作报告。
4.7对代甲方的考核、评估
项目班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对代甲方的阶段性考核,可以结合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复评工作一同进行,在项目结束后对代甲方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上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
1)、对代甲方项目组的工作能力(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效率)和责任心方面进行评估;
2)、对代甲方是否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计划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完成
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
3)、对代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参照《项目管理公司(代甲方)职责要求》的具体内容,对安全生产、施工质量达标、文明施工管理、建设投资成本控制、资料记录的完成与管理、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审核决算资料、依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中的相关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单位的档案资料、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保修期阶段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4)、对代甲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建设方落实ISO管理体系中的各项工作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对代甲方配合建设方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6)、对代甲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代甲方日记、周报、月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估;
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
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
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
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跟踪
(一)收集已纳入国家发改委及各省市政府PPP项目库中的投资项目信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操作模式等信息,进行初步筛选,跟踪、洽谈。
(二)多渠道收集各省市政府准PPP项目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有重点的开展跟踪和洽谈工作。
(三)以区域公司为依托,做好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包括工程规模及概况、投资总额、投资模式、政府财政状况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充分发挥区域公司的有利条件,实现与政府部门的有效对接。
(四)及时取得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掌握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推进投资项目的跟踪和落地。例如:取得拟投资项目前期立项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五)适时开展与第三方(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进行洽谈工作,明确融资方案,保证融资渠道畅通、融资金额达到要求;同时,力求通过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水平,评估政府财政能力,并确立合理融资条件。
(六)建立《投资项目跟踪台帐》,对在跟踪投资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进度情况、存在困难、解决措施及结果,并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核
(一)投资科负责撰写投资项目专项方案汇报材料,收集整理投资项目可行性支持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汇报的基础材料。
(二)投资科牵头,会同市场开发科、经营科、财务科、法律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2、投资财务评价指标是否达到集团指标要求;
3、政府财政能力是否满足项目资金支付要求;
4、项目所在地政府与我公司(及上级公司)是否具有长期良好的政企合作关系;
5、拟融资模式及资金解决渠道的落实情况。
(三)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投资科负责向集团直管部室进行报审;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视项目投资条件情况,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进一步跟踪或放弃。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报审
对于完成公司内部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集团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开展投资项目报审工作。
(一)投资科负责与集团投资部、市场开发部对接,做好投资项目报审工作。包括:投资项目专项方案撰写、支持文件补充、项目评审配合等相关工作。
(二)按集团投资部、市场开发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进行项目继续跟踪或放弃。
(三)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制度做好投资项目下一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上级(集团)分配任务的管理
第十条积极配合完成上级(集团)分配的投资项目开发任务,包括:项目前期跟踪、方案比选、投标文件编制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投资科作为牵头部门,做好上级分配投资项目开发任务的跟踪、协助配合、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根据任务内容、时间及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配合人员,提供资源保障;及时高效完成分配的过程任务;对于重点任务,确立临时组织机构及专项小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定期汇报。
第十三条专项小组工作要求
(一)专项小组成员应临时脱产原工作岗位,以专项小组工作作为第一工作要务。确保其工作的及时性、连续性。
(二)选定的专项小组成员按临时借调方式调入专项小组工作,其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不得因人员临时调离终止其工资关系,且不得降低其薪酬待遇。其专项小组有关薪酬列支、人事关系等相关问题在当次活动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三)专项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总结分析和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集团进行汇报,以供上级决策。
第十二条开发科、技术科、经营科、施工科、财务科及各项目部作为配合部门及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专项小组人员按时到位。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是指按集团要求由公司具体实施的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由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其投资主体资格为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内容包括:签订投资协议、协助组建项目公司、协助主导项目公司融资工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监控、项目资金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开发科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核以及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中含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合同的,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需经公司法律室审核)。公司法律室负责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回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协助进行投资项目的融资和贷款合同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与项目发起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企管科负责协助集团企业规划部组建并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签订项目的特许权协议或签订项目的回购协议,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工作,并负责项目建设与回购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企管科、经营管理科、财务科、施工管理科、物设科、安全监督科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项目公司涉及的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了解项目合同履约、融资计划、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投资科负责投资项目资产管理,监督投资项目的移交(运营)和投资回收工作,促进投资项目的移交(运营)和投资回收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概算最大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若出现超概算10%以上情况,除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行政报批程序外,还须依照集团《关于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总额的通知》要求履行集团的重新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对决定退出的项目,投资科牵头(项目公司协助)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定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并报集团投资部审核、批准并完善相应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回购项目建成前六个月,项目公司应向投资科报送项目回购的相关材料,投资科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回购合同的约定及项目公司报送的资料,制定回购方案,报集团投资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科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在建投资项目投资行为管理台账》,掌握项目进展,分析当前形势,与项目公司一起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投资科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效益进行跟踪和评价,收集和总结项目管理经验,绘制不同项目的管理流程,提供可复制的项目管理模板,提供投资决策参考和实施样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投资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4
第一节项目组织协调的原则与方法
一、项目沟通协调的原则
项目管理小组的沟通协调管理是对项目中存在的所有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沟通协调是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沟通协调管理工作应有系统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强信息管理,不断总结沟通协调技巧。项目管理小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首先应科学设置好沟通协调控制点,以预先设定的方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1.完善工程项目的计划系统
计划是做好沟通协调管理的基本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有工期、投资(或成本)和资源三个方面,计划与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有:各级计划之间的协调;计划上与设计、下与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各种内容计划之间的协调,如资金、材料、人力、设备以及批文的协调等。
2.掌握项目运行的节奏
对于新的专业技术应用,物资采购初期等,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有“试验”的意识,应适度控制有关工程的进度。这是基于系统以及风险认识的考虑。在取得一定数据或根据后上报。
3.重复或多次保险的方法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应在组织、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复或多次保险。如多级审核,对重要参数的多次确认等。如在物资采购、订制中,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采购原材料、正式加工等各阶段前,对要求提供的物资数量、规格进行多次确认生效下,就给偶然的错误及可能的变更留下余地。
4.避免管理中的“责任环”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责任环”,即项目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形成环路的情况。
5.把握沟通协调文件中的“责任尺度”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责任的分权性原则,对各种工作选择合理与适当的文件形式进行协调。除了合同条款外,可将协调文件按责任大小做如下排序:单独设计或者提供参数,以及会议记录的整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共同签署类,如共同设计、会签等,各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知、会议记录的接收方,承担有条件责任:即使根据合同接收文件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可视为认可。
6.避免“跨合同”管理
合同关系是沟通协调的最基本依据。基于对风险的考虑,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自己“跨合同”管理行为。严防因“跨合同”管理而造成“责任环”。
7.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控制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风险应做全面的评估与控制。例如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奖惩条款(包括设备供应商供货期限)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方的违约不致使项目总工期以及项目总体效益受到影响。
8.发挥“信息中心”的职能
项目负责人对信息的输入、输出、处理和存储的管理,应做到程序化、制度化。为使项目参与者在项目起始就清楚应从何处取得信息,清楚组织内由谁负责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清楚谁需要自己提供信息和控制点。
二、组织协调的方法
1.项目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召开会议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正式和非正式会谈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为以后作好记录,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举行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可计划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以解决问题。重要会议应定期举行,并在合同开始后确定。主要会议如下:
1.1.项目启动会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工程部、市场部、安质部、物流部、业务部、外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内容: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编号确认;澄清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
1.2.周例会时间:(每周四下午3点)。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单位:项目干系各部门。
内容:上周项目回款开票情况说明;工程进度说明;采购进度情况说明;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定期进度审查议题和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议题等。
1.3.质量控制和审查会议(不定期)
主要议题是针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根据规范,提出解决的方案;对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1.4.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会(不定期)
承包单位协调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需要承包单位协调的问题。
1.5.定期进度审查(每周)
该会议将着重讨论并解决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施工过程面临的问题,审查承包单位的工作,评估工作进度和计划,协调相关各方的活动。通常这些会议要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1.6.安全会议
主要议题是针对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警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做出改进。
1.7.特殊会议(不定期)
特殊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非正常问题等。视问题的性质确定参加人员,会议形成纪要或报告归档。
1.8.合同收尾会议(不确定时间)
当合同工作完成或其后不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干系部门负责人和承包单位应举行合同收尾会议。此会议的目的是对所有遗留问题,如合同变更、回款开票最终支付数额等达成协议。
1.9.其他会议
可能需要召开的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如与当地政府职能机关举行的协调会议、设计交底会等)(不确定时间)。
通常会议将安排在现场,但是,如需要承包单位应参加在其它地点召开的会议。
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出席各类工程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
1.10.会议纪要
项目负责人将为上述所有会议准备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记录会中所有重要议题并尽快送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后将被正式散发。
2.文档控制的方法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会谈、会议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和易评估性,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用文档作为输出作为控制项目的一种方法。主要以项目推进计划、周报、总结、问题清单等信息资料为媒介,以合理规范推进项目进程。主要文档输出如下:
2.1.项目推进计划:(项目启动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开始及结束时间确定;项目各阶段任务确定;项目合作方式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澄清;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定;项目各阶段各部门输出文件确定。
2.2.项目周报:(每周五下午3点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内容:对上周财务方面(开票回款)、上周物流方面(采购进度)、上周工程方面(工程项目类执行进度/贸易产品项目类进展情况)、上周业务方面(项目承担情况;对上周投标项目、项目承担情况-含本周投标情况、中标情况及未经投标确认由我公司承担的项目汇报)、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等按照标准规格进行输出。(模板见附录)
2.3.项目总结(项目结束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信息说明(项目目标、商业环境信息、历史数据);项目实现情况与目标对比(质量、时间控制、成本支出、客户反馈);工程项目评审情况;项目经验总结;项目建议。
2.4.文档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输出上述所有文档。并由?审评批准通过。
3.技术会签的方法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参数或设计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的方法,此方法是避免部门间扯皮和单位间索赔的很实用的协调方法。
三、项目沟通协调的主要控制点
1.项目预审
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根据历史数据及实际情况评估等的沟通协调。
2.开票回款
对工程项目开票回款情况方面与各单位之间协调和沟通。
3.材料、设备采购
其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到场时间等参数由物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及监理等综合、协调确定。
4.质量事故处理
其性质的判定、处理方案、审批以及处理结果的认定,以设计意见为依据,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应以使用人意见为导向。
5.联合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设备基础、单体调试、单系统联合调试,应组织所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以减少多次重复验收或坐失整改时机。
6.对于变更、变动的管理
项目系统中任何元素的变化,例如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组织、项目目标及行为的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一系列变化。项目管理小组在变更的确立、变更中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要采取系统的方法。第二节项目组织协调、沟通的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XX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XX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6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备案。
二、合同签订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会账户。本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四、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监督检查
本基金会的项目监管小组负责各公益项目的监管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
项目管理办法8
一、目的
为规范总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严格控制生产费用、非生产费用的支出,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有新建、续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工作职责
(一)总公司成本管理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成本控制工作的全面指导与管理。
(二)总公司工程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市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分别负责工程形象进度、分项工程质量和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及工程前期投标报价费用。
(三)公司为成本管理的责任中心,成本计划编制与控制均由责任中心负责,项目经理为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土、水电核算员、材料员、库管员、财务会计为责任落实人。
四、工作程序
(一)成本测算
对于中标的工程,总公司成本管理部根据投标报价,确定工程的成本预算。初步测算项目的成本投入。公司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将以此为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预算加签证的项目,总公司以预算直接费扣减超高、垂直运输费用,另加价差作为项目的成本费用标准,对于清单报价和总价一次承包的项目总公司按照清单工程量、市场材料价格、以及总公司的间接管理费用标准计算成本作为公司成本费用标准,签证项目总公司另行确定管理费用。工程利润为成本外所有盈余部分和成本降低率的总和,根据工程情况,预留给项目一定的利润用于成本内部调整和员工奖金。
(二)总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
1、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
各公司根据所有的投标文件编制总成本计划,详细测算项目的成本投入。公司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数将以此为主要参考依据。
公司总成本计划由项目经理主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核算员、会计、水电技术员(核算员)参加。以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投标文件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量,优化投标时的施工方案,降低成本。项目成本计划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真实体现工程的工程量及各类价格。
2、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
(1)分期发放图纸的工程,分期做成本费用计划,各节点成本以补充形式进入总成本费用计划内;图纸发放齐全的工程和续建工程,在工程开工前要做出总成本费用计划和剩余成本计划。
(2)成本计划编制按节点和项目进行编制,根据工程情况,每个工程编制成本计划前由总公司成本部、财务部、工程部共同确定节点和项目划分并下发通知,节点和项目划分本着跨越时间合理、节点内的各项费用分劈清晰、现场材料及进度容易区分的原则。在后期成本分析时也遵照此通知。
(3)成本费用计划组成: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
①直接费:包括人工费、分包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A、人工费:劳务单价按照结构形式、施工期及同等条件的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量按图纸计算,确定的劳务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人工费。成本计划中只给租赁的周转材料进场前装车费用,不再体现其它零工成本。成本计划中的主体工程承包方式只体现五项分包(内容见分包标准)。
B、分包费:根据工程情况包工包料的分项工程采取分包形式,按照分包项目的难易程度、材料品质和施工计划期确定价格,以图纸工程量确定数量,列计划成本;
C、材料费:成本费用中所有材料单价应为当期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成本计划在非施工期编制则材料价格按预算价格或清单价格执行,后期施工再调整。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为预算输入量,其它材料为预算消耗量,材料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材料费,消耗性的周转材料按新投入计算并按正常摊销,如果周转材料利旧所发生的到运费应含在此项总费用中,成本计划中不再列项,其它利旧材料同上。
D、施工机械使用费: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数量、使用时间,按照总公司和市场上的租赁费用价格标准确定以上费用,总公司没有的机械设备公司可以申请外部租赁。
②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临设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临设费用根据施工方案计算数量,按内部分项材料确定材料价格,计算出总费用,按施工期合理摊销。
③间接费:劳动保护费、物料消耗(项目部交通工具、油料消耗)、管理人员工资、后勤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实验费、工程保修费,修理费等。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工资,根据优化的施工方案确定人数及工期,按公司制
定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计算费用。所有间接费用能够细化的必须按项详细列明单价与数量,计入计划成本,如果不能详细计算的项目,按财务部确定的比率计算列成本。间接费中还应计入四险一金费用、融资费用,四险一金核算依据综合管理部相关文件。总公司对项目融资费用计入总融资费用中,公司融资费用按完成产值的5%计算,融资区间为4个月,融资费用执行财务融资标准。
3、总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核时间:
项目中标,公司收到图纸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施工总成本费用计划,此计划作为与总公司核实管理费的依据。核算员根据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将工程量详细部位的计算式复印件与成本费用计划及完整的工程图纸一同送交总公司成本管理部,并配合成本部人员进行量价审核。对于阶段出成本计划的工程和跨年工程的成本计划由总公司以报告形式确定标准和上交日期。总公司审核每个成本计划不许超过3天,除特殊情况外。
4、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因设计变更和签证导致总成本费用变化的,公司要及时调整成本费用,并将调整后的成本费用及手续齐全的`设计变更资料于一周内报到总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并备份。
5、成本计划表中要体现计划工程量、计划单价、预算单价,计划总额、预算总额、计划与预算差额。将预算产值按成本项目进行分解。
(三)成本费用的控制
成本费用归口控制:
成本费用计划即为各公司费用的控制标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进行管理与监督,公司把成本费用计划确定的费用指标和降低成本费用目标进行分解。各个成本中涉及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
人工费:劳务队伍由公司和总公司工程部在劳务库中共同提名,采取先公示后招标的方式共同确定,劳务单价由公司、总公司工程部、成本部通过招标合理低价确定。劳务合同通用条款由总公司出统一版本,合同专用条款各公司遵照总公司的劳务控制管理方式编写。现场内的零工全部含在分包内容内,成本计划中只给租赁的周转材料进场前装车费用,除特殊情况不许有零工计价。
分包费:总公司根据成本计划内容确定分包项目,在成本计划审核后总公司成本部针对此工程下发允许分包项目通知,待具备分包条件时由公司、总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共同履行和劳务分包一样的程序确定分包队伍和分包价格。材料比较普及并单独通过劳务分包的不允许分包
材料费:部分材料总公司实行统购分采的方式,实行招标采购,数量按提报的采购计划
在合理时间内进场,价格由物资主管部门确定,此价格由公司、总公司成本部共同监督。其它材料由项目自采,数量按成本计划数量和临时采购计划数量采购,公司能采取招标采购的必须招标采购,其它按议标采购,议标采购的材料价格按中档质量确定,总公司对自采材料价格实行不定期抽检和横向对比,结果在总公司内部网上公示。
其他直接费:由总公司成本部和工程部共同控制,工程部控制方案的可行性,成本部控制费用的准确性。严格按方案数量、时间控制。
间接费:总公司财务部控制间接费(不包括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工资),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控制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工资。根据地域不同、合同差异、工程体量确定间接费额度,对于政策性收费超出成本计划给予补充,对于企业规定性费用按成本控制,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
各公司应成立成本控制中心,人员组成为: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土建核算员、会计、水电技术负责人(核算员)、材料员、保管员。
(四)成本费用核算
各公司按照成本控制的内容每日前将具备进成本条件的项目及时履行手续提报给财务。各个节点和项目的实际成本编制时工程量及单价要准确。直接费中,人工费应以实际完成的合格节点中分部分项工程量为计算依据,材料用量应以节点和项目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所进场材料的使用量为准,机械费按节点机械使用天数计算。间接费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确定再分劈到节点成本中。实际成本科目编制要依据财务划分的四级科目中的详细内容编制。
(五)成本费用分析
核算报表完成后,各公司要针对该项目各个节点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总公司统一绘制成本分析表格,在成本计划表格中增加实际成本数量、实际价格列,各公司如实按表填写,总公司各部门按划分节点审核,确定节点内节超项目,并报总公司领导。通过分析掌握项目成本费用的变动情况及节超原因,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可能性及潜力,制订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
(六)成本费用考核
由总公司各部门制定成本费用考核标准,标准出台后并入绩效考核范畴内。
注:
1、总公司、各公司均按此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9
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项目
(3)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本建设项目
(4)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路桥、园林绿化、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供电工程等。
第四条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项目预算审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预算办的工作职责:
(1)建立社会中介审核单位数据库,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预算审核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审核报告。自建设单位工程预算资料送达之日起: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200—5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一1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一3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并上报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3)参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签证、隐蔽工程计量的相关工作
(4)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参与工程预算审核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价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定额的套用与换算是否准确、合理
(4)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5)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第七条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预算资料并提出申请,预算办正式受理工程预算审核;
(2)指定方案:根据受理预算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采取竞争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审核;
(3)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初步审核;
(4)建设单位对预算审核初稿进行核对并书面反馈意见;
(5)根据预算审核初稿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并确定审核结论书;
(6)预算办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交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由预算办、社会中介审核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三方在审核后的预算审核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相关意见后,提交县工程预算小组会议审定;
(7)预算办根据县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确定工程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
(8)下达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
(2)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及费用定额
(3)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4)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接受预算办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要求完整的向预算办提供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相关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预算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应积极配合预算办开展工作,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干涉预算审核工作的,预算办暂停办理预算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资料应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已设计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及电子文档
(2)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
(3)工程量计算书
(4)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在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也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审核一经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须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并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预算办在开展预算审核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客观、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项目管理办法1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工程费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改项目包括生产企业(不含试产、达标达产期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节能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实施高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其中控股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技改方案和预算,按授权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技改项目的技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技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立项,拟定方案,组织考察,方案论证,编制预算,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实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集团备案审查。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因素,编制年度技改规划,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政策。
第二章技改项目方案
第八条
企业应拟定技改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标、实施条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度安排等。
简单的设备更新项目,方案应包括当前设备技术性能现状、技改必要性、更新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
技改项目方案的`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节能政策。
政策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
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政策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项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获得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向集团提交技改项目的请示,应附有技改项目方案、企业论证意见(含参与论证人员的签字)、董事会批准意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技改项目请示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三章技改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技改项目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人员组织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进度安排,设备及材料计划,安全措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工资料管理等。
第十四条
企业技改资金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有关制度严格管理。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须设立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技改项目,应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技改项目质量监督验收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技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和报表。
集团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技改项目投入运行前,企业应对照设计文件、技改工程实施计划、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有关记录。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整改措施到位、施工队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有主管领导,技术和监督管理职能人员,企业二级单位领导和使用、维护人员参加,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运行情况、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决算资料等。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项目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核准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按照备案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用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材料,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材料后,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申报文件;
(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附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权限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7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的条件为:
(一)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备案管理项目、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以及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3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
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
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已报未审"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整理,对结算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分析。
2。对各类结算进度状态下的结算任务进行分类管理,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接,提供节日支付额度建议并对支付风险提出评估意见。科学评估其结算款超支付风险,建立结算款支付风险预警机制。
序号分类定义内涵超付风险
1二审完成项目甲乙双方往来帐目已明确,财务可直接支付O级
2一审完成项目一审与二审的误差应在可控范围,超支付风险小B级
3已报未审项目、正在一审项目A级
3—1总价包干造价的不确定少,超支付风险小,但应注意工程类结算项目A1级
3—2清单计价工程类结算工程量审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风险A2级
3—3定额计价造价的不确定性大,误差可控性差,应重点盘点评估A3级
项目管理办法14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附件一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
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乙级及乙级(预备)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电力(含核电)、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通讯(含邮政)、有色金属(含稀土)行业国内投资限额以上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招标时,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委托招标采购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招标委托时,应向项目单位出具资质证书,声明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文件和委托招标内容。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参照《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填写附件二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招标采购清单、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备案附表及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软盘送达招标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投标声明完整唱标。开标记录及投标文件软盘应当场封存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及时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编制附件三列举的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方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将合同副本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或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当出示招标管理部门签署附件四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并有权参加指定监督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等主要过程,有权查看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资料,并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担任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监督员对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内容与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对署名投诉,经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不定期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审。资质年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经贸委并将视情节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进行整顿和降级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的,由招标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 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文件,无需招标管理部门核准自动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项目管理办法15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日常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进展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包括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声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中的非电子文件在归档的同时,原则上可以转换成电子文件的需备份电子版,在内容、相关说明和描述上保持一致。
(五)项目组成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个人或项目经理整理后报文档管理人员存档。所有人员都有承担按时提交文档的义务和职责。
(六)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各类的收集范围见附表。
(七)建立档案索引目录,便于文件拷贝和查看。
二、文件收集
(一)收集范围:
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影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文件。
(二)收集要求:
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参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电子文件的转换工作。
2、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3、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4、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三、文件归档
(一)归档时间:
项目管理文件和商务文件一周归档一次。技术文件两周归档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归档时间。
(二)归档要求:
1、有效性和完整性鉴定。归档前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查看文件是否破损、内容是否完整。
2、文件分类。归档前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有必要时对文件重新命名,参考附表归纳到所属类别。
3、纸质文件按照类别归档,以标签形式注明类别,及时锁入安全柜中。
4、文件分类后按照档案索引目录存入相应的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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