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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俱乐部是指有社会兴办的开展体育活动的基层组织。他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以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俱乐部。他又以参加训练者的不同性质和任务分为:拥有职业(或半职业)运动队,以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主要任务的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业余参加 训练,以组织群众健身为目的或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为主的体育俱乐部两类。
2、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开展体育活动为手段的商业性俱乐部。
第三条 体育俱乐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基层体育组织,也是促进体育社会化的最佳组织形式。国家保护体育俱乐部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开办体育俱乐部 ,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我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俱乐部进行宏观管理。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单项协会负责对口体育俱乐部日常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体育俱乐部 的竞赛、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成立职业(或半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通过自治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向对口项目国家体育协会申请注册登记;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商业体育俱乐部,必须经过本地区对口项目的体育协会批准,向同级体育总会注册登记。
第七条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俱乐部章程和训练、比赛等有关管理制度;
2、有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练员,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达到自治区级以上水平的职业或半职业(专业)运动员队伍;
4、有青少年后备运动员队伍;
5、有必要资金和经费来源;
6、有训练、比赛场地;
7、有办公用房、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8、有俱乐部徽章、会旗和比赛服装。
在申请是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俱乐部资金、经费来源、场地、器材、办公用房等证明书;
3、职业队、青少年后备队状况登记、注册名单;
4、俱乐部章程、办事机构地址、负责人的简况、工作人员数额等情况说明书与证明书;
5、运动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
第八条 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2、必要的资金和经费来源;
3、有训练场地、器材及其他必要设施;
4、有与规模相当的会员;
5、有会员管理制度。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有关俱乐部的资金数额、经费来源、可使用训练场地、挂靠单位等证明材料;
3、负责人简况、办公地点等证明书;
4、俱乐部章程及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商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充足的启动经费与稳定的经费来源;
2、 有专用的办公用房;
3、 有专用的场地及其他设施;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及相应的机构设置;
5、俱乐部的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由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有关场地设施、办公地点、资金情况、管理人员与教练员情况、机构设置情况证明材料;
3、俱乐部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条 体育俱乐部章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
5、组织管理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7、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10、其他需要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成立体育俱乐部,在取得《体育俱乐部注册证》后,商业性体育俱乐部需持证及批文到体育行政部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非商业性俱乐部(包括职业、业余体育俱乐部)需到民政部门登记。在准予登记并取得有关证件和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三十日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答复。
已核准注册的体育俱乐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
行帐户。俱乐部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注册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体育俱乐部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对口协会审查,体育总会同意后向远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自行解散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通过原注册部门申请注销,待批准后方可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俱乐部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批准其成立的体育总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体育俱乐部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如在合理期限不成立清算组织,上级主管机关可直接组成清算组织,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成立清算组织。
第十六条 体育俱乐部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批准其成立体育总会的审查和清算报告书。
第十七条 体育俱乐部的注销,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俱乐部由批准成立的对口协会或体育总会实施监督管理,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体育俱乐部更换主要负责人前,应告知批准其成立的体育总会与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 体育俱乐部应当向批准成立的协会或体育总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体育俱乐部有违法、违规、违反其章程的行为,批准其成立的体育总会可在职权范围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停业整顿、予以取缔等处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俱乐部的权利:
1、体育俱乐部被批准成立后,自然成为对口项目协会的团体会员,其法人代表自然成为该项目协会的成员,并有权对协会工作实行监督。
2、体育俱乐部有参加对口项目协会举办的有关比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权利;有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援助和信息的权利;对口项目协会单位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职业体育俱乐部可按有关规定从比赛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
体育俱乐部的义务:
1、普及体育活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人才;
2、遵守有关法规与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3、服从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组建代表队参加重大比赛表演和其他任务;
4、维护技术人员、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5、举办非俱乐部内部比赛及其他活动,事先向对口项目协会申报;
6、参加或承办全国比赛,通过对口项目协会向内蒙古体育总会申报。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1、董事会由俱乐部的投资开办者组成。董事会产生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2、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俱乐部设专职主任负责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聘任若干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在俱乐部主任领导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含开发公司),分管各项具体工作;
4、每个运动队设专职领队一人。专职主教练一人(单项按训练组设),医务人员一人,副教练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三条 业余体育俱乐部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会员大会。
1、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3、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设俱乐部主任一人,负责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工作;
4、在主任的领导下,根据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分管各项具体工作;
5、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业余体育俱乐部按一定比例设专职或兼职教练若干名;
6、健身俱乐部可根据参加锻炼者的人数,及需要设兼职教练员或社会指导员。
第七章 会 员
第二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可从社会吸纳会员,俱乐部必须根据自己章程的宗旨,制定会员的入会、训练、比赛、奖罚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以参加竞技体育为职业,与俱乐部签合同者为职业运动员。这类运动员必须遵守俱乐部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训练和竞赛任务,按俱乐部的经费情况和本人贡献大小享受不同的工资、奖金(含出场费)及营养补贴、服装等。职业运动员应参加业余文化学习。
职业运动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运动水平达到国家一级水平;
2、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余运动员为学生、职工等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训练、比赛,不以竞技体育为职业的运动员。业余运动员无工资,但可接受津贴、奖金和伙食补贴、运动服装等。对于青少年运动员,体育俱乐部要采取措施,鼓励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文化学习与训练的关系。体育俱乐部可向业余运动员收取一定的入会费(培训费)。业余运动员必须在不妨碍学业、职业的前提下,承担业余训练和竞赛任务,并接受俱乐部领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业余运动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体育基础;
2、具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以健身为目的而参加业余体育俱乐部体育锻炼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入会。这类会员要按规定交纳会费,并遵守俱乐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章 教练员、指导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职业俱乐部要聘请必要的能胜任本岗位任务的专职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并与他们签定合同书。专职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俱乐部按经费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和发放。职业俱乐部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些兼职教练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职业俱乐部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一、主教练
1、有高级教练员职称;
2、有高级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
3、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二、副教练
1、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
2、有中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
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当教练员与俱乐部合同尚未解除,或在受处罚停止工作期间,不得应聘。
第三十条 外国教练员应聘的基本条件:
1、持有所在国允许其到国外执教的证明;
2、所在国执教的高级职称证明,或曾任职业队教练员的证明;
3、有健康检查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业余俱乐部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业余俱乐部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一、主教练:
1、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2、有中级以上教练员或体育教师职称;
3、有中级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副教练:
1、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2、有初级以上教练员或体育教师职称;
3、有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业余体育俱乐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
1、热爱体育运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有社会指导员或初级以上体育教师职称证书。
2、第三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体育运动,作风正派;
2、有一定的管理和办事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章 运动员转会
第三十五条 职业运动员与其所在俱乐部的合同期已满或合同已解除,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转会。接受俱乐部要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其数额有双方商定。
职业运动员在合同期间转会须征得所属俱乐部同意,并支付转会费。
职业队吸收非职业运动员时,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并支付一定的培养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会:
1、处罚期间的运动员。
2、合同期未满或在原培养单位或俱乐部职业队服役未满四年,而原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3、未注册的运动员;
4、租借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运动员在得到所在俱乐部的同意,并经同级地方和国家项目体育协会批准,获得转会证明后可转入国外体育俱乐部。
凡效力于国外俱乐部的运动员,均须与对方协商收取转会费。转会费百分之七十归原俱乐部所有,百分之三十归自治区体育总会和对口体育协会。
第三十八条 允许国外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转入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训练和比赛,但必须持有所在国体育协会的转会证明,并与接受的俱乐部签定协议或合同,转会费由接收俱乐部支付。参加国内外比赛的外籍运动员名额由有关项目协会或单位确定。
第十章 比赛收入的分成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 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运动队参加比赛,可与国家和地方对口项目体育协会及比赛场馆对广告、赞助、门票、彩票等收入进行分成。
第四十条 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解决俱乐部在训练、比赛、场地器材、及运动员、教练员报酬等方面的费用,促进体育活动的普及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体育俱乐部可开展经营活动。体育俱乐部主要通过入会费、转会费、广告、门票、赞助、彩票、纪念品等方式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并可享受免税待遇(商业性俱乐部除外)。俱乐部也可进行体育之外的经营活动,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创收的利润必须用于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内蒙古体育总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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