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3 22:09:53 晓丽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精选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项目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司施工项目意见》,加强项目信息化工作水平,为项目经理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xx);《公司施工项目意见》。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事业部。

  第四条施工项目信息管理的范围: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从项目策划到项目峻工验收为止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和音像资料等。他们的存储形式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具体内容是:

  一、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信息:

  1、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

  2、市场信息;

  3、自然条件信息;

  二、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工程概况信息:

  1、工程实体概况;

  2、场地与环境概况;

  3、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4、施工合同;

  5、工程造价计算书;

  三、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施工信息:

  1、施工记录信息;

  2、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四、项目经理部应收集并整理下列项目管理信息:

  1、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信息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2、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3、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4、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5、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6、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7、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8、项目材料管理、购配件管理和工、器具管理信息;

  9、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10、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11、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12、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13、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14、项目峻工验收信息;

  15、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集团信息化工作管理条列,对集团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提出统一的要求,以保证集团从上至下信息传输的畅通;

  二、指导事业部选择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并根据集团管理模式的要求,与软件公司一起进行二次开发,然后在各事业部推广应用;

  三、及时收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集团项目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项目管理软件提出修改和充实的意见,要求软件公司,不断提高和改进项目管理软件的功能;

  第六条事业部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制定在项目部加强信息化工作,推广应用项目管理软件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对项目部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三、负责对项目部领导班子,特别是项目经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识、信息化技术的操作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审核项目部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和有关信息化工作的制度。指导项目部的具体实施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在集团信息管理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事业部项目管理模式的项目管理软件,并根据自己实际需求提出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对软件公司进行的开发进行验收,并在本事业部各项目部推广应用;

  六、负责项目部初期建立计算机网络所需设备的配置,施工过程中增加和报废信息化设备的审批以及项目部解散时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回收;

  七、对项目部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和权限

  一、应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管理责任制,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二、应及时收集信息,并将信息准确、完整地传递给使用单位和人员。

  三、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四、项目信息收集应随工程的进展进行,保证真实、准确,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为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项目部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使用电子计算机并建立计算机局域网。

  六、为加快信息采集、处理和传递的速度,保证项目部管理人员协同工作,项目部应使用项目管理软件。

  七、应配备一名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的信息化工作。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编制项目信息化管理方案

  一、方案的内容:

  1、项目部信息化管理的组织机构:主管副经理名单、主管信息化的部门、专职信息员名单等;

  2、项目部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

  (1)服务器放置地点

  (2)计算机放置地点

  (3)计算机到服务器的布线图

  (4)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的型号和台数

  (5)局域网与国际互联网的接口方式和通讯线路的选择;

  (6)局域网操作系统、网络杀病毒软件的选型

  3、项目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方案:

  (1)信息化管理目标

  (2)实施项目管理软件的步骤和方法

  (3)应用软件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

  (4)需要建立的各项制度

  (5)所需经费计划

  二、编制时间:施工项目前期策划阶段

  三、主责单位和人员:事业部的企业策划部门、项目经理和主管信息工作的项目部副经理

  四、工作流程:由事业部的企业策划部门、项目经理和主管信息工作的项目部副经理共同起草,然后报事业部主管项目管理的经理批准。其中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由企业策划部门主笔,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方案由主管信息工作的项目部副经理主笔。

  五、成果:编制《项目部信息化管理方案》

  第九条建设项目部计算机局域网

  一、工作内容

  1、与电信局联系安装ADSL;

  2、找施工队按布线图做综合布线;

  3、与事业部联系领用网络设备(或是购买网络设备)和计算机

  4、安装网络操作系统、网络杀毒软件,联调计算机网络系统,设置用户权限,特别是保证通过ADSL与互联网的连通;

  5、安装项目管理软件,进行软件的初始化工作;

  二、工作时间: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三、主责单位和人员:项目部的信息员。项目经理、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和事业部的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和支持该项工作;

  四、成果:项目部计算机局域网建成,项目部每个管理干部(至少每个管理部门)都有计算机,都可以上互联网和相互间共享信息;

  第十条、建立项目部信息责任制:

  一、责任制内容:

  1、项目管理所需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的提供任务分解到每个项目部管理人员。确认每种信息提供的方式(文字、报表、图片、音像资料)、提供的频度(每天、每周、每月、每季、每年)和信息提供的对象。

  2、经理是项目部信息化工作的最高领导,应该高度重视项目部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工作中他应该做到:

  (1)主持制定以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为目的的项目部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目标;

  (2)建立稳定的项目部信息化管理体系,决定项目部信息化组织机构的设置、信息职能的分配和信息员的配置;

  (3)不断丰富现代化管理的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管理思想和技术,学习并掌握计算机的应用,不断提高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能力;

  (4)认真听取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经理的工作汇报,保证实施目标所需的各种资源,大力宣传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保证项目部信息化工作规划和目标的'落实;

  3、每个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的信息化工作,他的职责是:

  (1)负责项目部信息化推进工作,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人员和资源的配备;

  (2)负责项目部信息管理工作,处理信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信息的准确;

  (3)将信息化工作目标展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4)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部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改进项目部的信息工作;

  4、每个项目部应设立专职信息员,他的职责是:

  (1)对项目部信息化规划和目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项目部信息化工作责任制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

  (2)积极落实项目部信息化规划和目标,监督项目部信息化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副经理汇报;

  (3)具体实施项目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使用制度,及时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止黑客侵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4)负责项目部有关施工过程中所有纸质的和电子的文件、报表、文档和资料的归档保存,做到编目规范,查询快捷;

  (5)负责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使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的培训工作,解决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6)保证项目部与事业部、甲方、监理公司、合格分供商的信息联络畅通;

  二、工作时间:项目开工准备阶段

  三、主责部门和人员:项目经理主持,主管信息的副经理主笔

  四、工作流程:由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经理主笔起草责任制方案,通过项目经理主持的项目部各部门领导人会议确认,由项目经理签发,并报事业部备案。该文件向全体项目部管理人员宣读。

  五、工作成果:编制《项目部信息化责任制》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软件的推广和应用

  一、工作内容:

  1、制定应用计划

  (1)培训计划

  (2)数据初始化

  (3)业务数据的正常使用

  2、培训

  (1)项目管理软件的管理思想

  (2)项目管理软件中的业务流程

  (3)项目管理软件的操作方法

  3、日常保证

  (1)及时解决软件运行中出现的硬件和软件问题

  (2)及时记录软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属于软件本身功能的错误,即时通知软件公司修改并报事业部备案;属于软件要增加的功能,报事业部备案,等积累到一定时间统一由事业部向软件公司提出改版;

  二、工作时间:制定计划和培训在项目准备阶段完成,日常保证贯穿项目的全过程;

  三、主责部门和人员:信息管理员

  四、成果:

  1、项目部每个管理人员都将自己所管辖的信息及时、准确输入计算机;

  2、项目部每个管理人员都及时处理需要自己处理的信息;

  3、所有纸质的文件、报表、检验单、图片等归档完整、存放整齐、查询快捷;

  4、项目经理每天都能及时了解项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特别是出现的异常情况,能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信息的归集

  一、工作内容

  1、将所有的电子文档刻光盘,以便保存;

  2、其中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方案、特殊技术措施等重要资料如果没有电子版,则必须补充录入(最少是扫描录入),形成电子版;

  3、将工程结算资料和工程投标资料上报事业部,不断充实事业部的企业资料库;

  二、工作时间:项目部结算工作完成一周内

  三、主责部门和人员:信息管理员

  四、成果:全套资料光盘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检查项目部按照各业务系统的要求,所有纸质文档是否齐全,编码及分类是否合理,存放是否整齐,查询是否方便,借阅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四条检查项目部是否建立计算机局域网,保证项目部各业务系统可以共享信息,并且实现项目部与事业部、甲方、监理公司、设计院之间的信息传递;

  第十五条检查项目部是否使用项目管理软件,项目部全体管

  理人员实现协同工作、流程控制、信息共享,项目经理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处理项目运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化工作列入项目经理考核指标,实现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得该项指标值的1%~50%,在此基础上又实现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得该项指标值的51%~70%,在此基础上又实现第十六条的可得该项指标值的71%~100%。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信息化工作应服从企业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应为企业信息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软件的选用应与事业部管理平台相适应,相兼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 3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为做好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2.项目执行期间,区科委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验收对象

  列入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并得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验收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的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需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如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考核;

  2.项目实施目标考核;

  3.《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考核;

  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

  5.其他内容考核。

  五、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

  3.《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5.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6.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六、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清理财务账目,认真如实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2.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书》、《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区科委。

  3.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七、验收方式

  1.会议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组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2.实地考察验收:由区科委或区科委授权的有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全面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项目验收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3.书面验收: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确认书。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朝阳区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 4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xx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xx市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xx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xx公司统一发放,xx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代理费,财务代理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4、项目会计应对项目资金实行监控,防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5、项目会计要加强工程后期资金监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因项目会计监管不力而给公司留下后遗症,将追究项目会计责任(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如建设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以上办法自2xx*年*月*日起实施。

  项目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x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 6

  一、适用范围

  项目拓展费指因业务需要,业务部门在拓展项目时为跟踪潜在的项目、开发的新项目、签订的新合同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是尚未签约合同前期发生的费用,暂入到此科目下。在该科目项下,其费用在项目拓展成功后签约、立项后才计入此项目的成本,然后在年底,若项目还是没有签约成功,此费用就被计入到该部门的费用项下。其具体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接团费等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费用。

  二、管理方法

  1、预算制定

  年初时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自行制定开拓费费用预算,制定后进行预算上报,经公司核准后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预算数最高为当年签约额的千分之三。

  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短期的规划,并结合短期发展的目标,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再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分别编制本部门的财务预算。

  综合平衡原则。为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级会对各部门的预算综合平衡,各部门应服从上级的综合平衡。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部门应该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实施积极稳健的`财务政策,以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成本费用完全化原则。各部门应将其经营范围内所有成本费用纳入其预算管理中,并对完全成本负责。

  重点支出项目重点控制原则。为保证经营项目的品质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对一些重点预算项目进行重点控制,不能随意变更和替代。

  预算管理的内容。营业收入的预算,收入预算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售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核算方法

  项目拓展中所涉及到的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的管理,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

  每年的年末时,各个部门将自己在一年当中已签订的合同和费用的执行情况上报给计财部,经计财部审核无误后,计入该合同的项下。

  如果在一年当中,并没有签订其余的合同,因其产生的费用,计入该部门的费用项下。

  项目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外围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162号同时废止。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项目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市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切实激励和扶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特设立"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以下简称"激励金")。

  第二条 激励金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第三条 激励金对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进行直接资助。对于创业成功者,鼓励其以捐赠方式将激励金等额回报;对于创业失败者,不再回收激励金。

  第二章 激励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激励金设立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领导和高校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激励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激励金由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管。

  第六条 每年定期召开激励金评审会和表彰会。

  第七条 对受到激励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进行为期两年的追踪,动态掌握项目发展的后续情况,及时发现成功典型。

  第八条 受到激励金资助的创业企业在受助后两年内,应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监管小组进行报告。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九条 评选范围

  申报人为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学生。

  第十条 奖励标准

  每年评选特等奖10个,分别给予3万元激励金支持;优秀奖20个,分别给予1万元激励金支持。原则上鼓励获奖项目进入天津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园,享受基地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项目具体条件

  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创新性较强,成长性较好;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依托申报项目合法注册企业,或项目具备注册企业的条件。

  对于科技类、创意类、农林类和社会服务类的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项目申报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在校生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是已创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申报人具备创办公司或合伙创办企业的条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学校初审并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2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激励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激励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评选须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书。每个创业项目须要提交一份完整、具体、深入,可行性和操作性俱佳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格式:页面为A4纸,正文字体为四号宋体字。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摘要、产品或服务、市场与竞争分析、营销策略、产品或服务运作计划、人员及组织结构、财务情况、计划进度。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已注册)。

  (四)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五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杰出创业项目成长激励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和团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激励金并创业成功者,有义务参与和协助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创业典型宣传和经验介绍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起实行,20xx年11月结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 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

  项目管理办法 10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 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一)对项目各项建设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质量及标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影响建设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x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x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x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x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x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x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未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委托管理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 12

  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调动各方面的综合资源,对项目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其他方面的目标进行全面控制、管理。

  目的:使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明确自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法。

  一、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在合同实施前与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如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

  2、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备忘录、招标通知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做到心中有数(工程开工前,综合计划部应向项目组提供该工程的各项合同文件,如各项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等)。

  3、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在合同面前,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当承包商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有充分估计。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2、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3、审查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4、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越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发布指令或接受承包商的意见,项目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

  5、通过现场抽查、资料及信息处理等手段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定期(按月、季)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为合同结算提供基础资料。

  6、对因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7、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补充、完善《考核办法》,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质量控制

  1、审查开工条件

  (1、负责收集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交综合计划部,配合综合计划部督促承包商完成压证施工、民工保障金等开工前手续办理。

  (2、审查确认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的现场管理机构设置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行之有效。

  (3、完成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4、确认拆迁工作进度可满足承包商进场要求。

  (5、中标通知书已签发或合同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及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项目组方可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

  2、施工过程控制

  (1、根据监理合同、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2、参与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质量控制点及分布分项工程的验收。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4、竣工验收

  (1、督促监理及承包单位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

  (2、在工程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

  (3、督促监理、承包单位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及复查。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办理保修手续。

  5、在保修期内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督促监理单位、承包商做好缺陷修复工作。

  四、投资控制

  项目组对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是处理变更和索赔,审核工程计量,批准拨付合同范围内的进度款。

  1、工程变更管理

  (1、参与设计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实施阶段业主方的工程变更。

  (2、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控制额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针对此类变更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交综合计划部进行合同结算。

  (3、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变更控制流程及时完善工程变更手续,在手续完善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

  2、索赔管理

  (1、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加强对现场签证的审核。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明确费用发生的承担方,如果该签证事项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或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应予注明。并要规范现场签证,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减少工程结算时的扯皮。

  (2、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商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发包方。愈期申报时,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配合财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工程款的按期支付,避免由于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索赔事件发生。

  (4、严格开工前的审查工作,避免由于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

  3、计量管理

  (1、工程计量的条件

  (1)、计量必须符合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规定的计算方法、范围、内容和计量单位。

  (2)、计量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验交手续齐全。

  (3)、变更工程项目计量时,无论工程量的增减与否均应通知业主代表和计量监理工程师,并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五、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一旦发现有偏差出现,应在偏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1、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督促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审查确认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承包商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进度控制的工作制度以及进度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并督促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努力落实。

  3、主持会议研究各方面提出来的与合同实施有关的问题,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有关协调研究会议,对涉及到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必要时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施工组织直至合同工期进行调整。

  4、及时审签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加快工程进展。

  六、安全管理

  项目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承包商整改。

  七、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八、信息管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报告和文件。对合同范围内的本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对本项目管理以外的内容,与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了的上报上级部门。所有报告和文件均应妥善保管或备份,以备查用。

  1、提供周、月、季、年计划给有关部门进行汇总。

  2、建立工程台帐、统计台帐、变更台帐。

  3、召开或参加各种协调会议和其他会议,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

  九、其他目标的管理

  1、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监理、设计、业主内部各有关部门、地方村镇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2、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整个实施过程(开工前、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的图片收集工作。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并完善手续。

  4、工程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对工程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③工作成效;

  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⑤经验、教训及建议。

  项目管理办法 13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日常管理流程,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进展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包括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声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中的非电子文件在归档的'同时,原则上可以转换成电子文件的需备份电子版,在内容、相关说明和描述上保持一致。

  (五)项目组成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个人或项目经理整理后报文档管理人员存档。所有人员都有承担按时提交文档的义务和职责。

  (六)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各类的收集范围见附表。

  (七)建立档案索引目录,便于文件拷贝和查看。

  二、文件收集

  (一)收集范围:

  非电子文件、文本文件、影音文件、图形文件、多媒体文件等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文件。

  (二)收集要求:

  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参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电子文件的转换工作。

  2、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3、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4、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三、文件归档

  (一)归档时间:

  项目管理文件和商务文件一周归档一次。技术文件两周归档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归档时间。

  (二)归档要求:

  1、有效性和完整性鉴定。归档前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查看文件是否破损、内容是否完整。

  2、文件分类。归档前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有必要时对文件重新命名,参考附表归纳到所属类别。

  3、纸质文件按照类别归档,以标签形式注明类别,及时锁入安全柜中。

  4、文件分类后按照档案索引目录存入相应的文件夹。

  项目管理办法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xx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对于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者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二十条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省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办法 15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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