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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由其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31号)同时废止。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2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我区业务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汇出资金管理
1、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2、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以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存放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单,根据资金调拨单内容办理。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
1、现金库存管理。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分及时送存联社。
2、(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以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调拨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三、其它管理
1、针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出账和走账,各营业网点经办人要对客户的用途进行认真校验,严格把关。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进行热线验证,获得确认,做好记录。
2、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制度,加强对提取现金异常,长期不动户划入大额资金等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
3、不得办理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非结算账户的.转账结算。单位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每笔超过5万元的,要严格审查付款单位的付款理由是否符合规定。
4、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金汇划,汇出款项需经有权人审查的,必须经有权审查人在支付凭证和“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汇出。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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