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店买到假货诉四倍赔偿 因非生活消费不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07-08 17:35:18 资料 我要投稿

天猫网店买到假货诉四倍赔偿 因非生活消费不获法院支持

天猫商家为证明出售的商品货真价实,打出“假一赔四”的承诺。然而,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能否获得4倍赔偿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天猫买到假货,要求商家退款及按照《正品保障服务规范》赔偿4倍货款,并要求天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天猫商城上买到假货 消费者诉4倍赔偿2016年6月30日,淘宝会员名 “长老够酷”(其注册人为蒋女士)向天猫网店 “某专卖店” (其经营者为深圳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购买了187套舞蹈服装,每套单价68.6元,总金额12828.2元。该舞蹈服装当时在网页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材质一栏标注为蚕丝。7月17日,蒋女士收到卖家交付的涉案商品(当时快递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为萧某),并于当天寄样品到东莞市冠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所送检样品的成分为聚酯纤维和氨纶。7月22日,蒋女士向贸易公司发起退货退款申请。7月23日,贸易公司拒绝蒋女士的申请,理由是该商品属于订做,不可退换。同日,蒋女士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处理,后天猫客服以蒋女士所购买的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类为由,不支持蒋女士根据《天猫正品保障服务规范》所主张的四倍赔偿,但同意蒋女士的退货退款申请。后因蒋女士一直未将货物退回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亦未退款给蒋女士。蒋女士认为商家“某专卖店”的行为属假冒材质成分的欺诈行为,为此,蒋女士将贸易公司及天猫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贸易公司退回价款12828.2元以及四倍赔偿其损失51312.8元,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蒋女士自认曾经营个体生意,其购买涉案商品是将来与朋友打算开办健身馆所用。商家:不支持4倍赔付 同意消费者退货被告贸易公司认为,1、蒋女士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与被告贸易公司交易的是萧某;2、原告不是消费者,涉案订单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生成的订单,根据《正品保障服务规范》不能支持四倍赔付;3、对原告所购买商品材质的标注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被告贸易公司并没有欺骗原告的故意;4、本次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原告要求退货,被告贸易公司也同意,但原告至今拒绝退货;5、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天猫:其不是侵权人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猫网络公司认为,1、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作为一个提供消费者和卖家的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并不是实际侵权人;2、被告贸易公司在入驻天猫平台时,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已经尽到审核身份信息的义务,在本案发生后,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也积极接受原告的投诉及诉请,及时与“某专卖店”联系,并根据《天猫正品保障服务规范》作出了处理;3、原告在本次交易中购买的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类,故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不支持原告的四倍赔付,由原告与商家进行沟通,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也无权划扣商家的保证金。综上,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在该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正品规则》:非生活消费 不支持4倍赔偿根据天猫规则中“正品保障服务规范”第一项定义规定,“正品保障”服务是指天猫商家承诺消费者在天猫平台购买商品,在收到货后若确认该商品非“正品”,则除交易退款外,还需向消费者增加赔偿。第二项服务保障规定,商家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的,需按以下标准向消费者进行赔偿:1、商家需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2、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四倍作为赔偿……。第四项特殊说明规定,正品保障服务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天猫将依靠有限的技术手段和普通人的认知作出判断。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下述情形天猫不支持消费者的四倍赔付申请并无权强制划扣商家保证金,由消费者与商家自行沟通处理,具体如下:……3、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生成的订单。……法院:消费者退货商家退款 天猫无需担责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虽然涉案快递单是以“萧某”作为收货人,但淘宝会员名“长老够酷”的注册人系原告蒋女士,且原告也解释“萧某”是其为保护自身隐私而使用的假名,据此, 法院确认蒋女士为本案适格原告。关于被告贸易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且根据天猫规则中“正品保障服务规范” 第四项特殊说明的规定,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生成的订单,天猫不支持消费者的四倍赔付申请并无权强制划扣商家保证金,由消费者与商家自行沟通处理。本案中,原告蒋女士购买187套舞蹈服装是为了将来与朋友开办健身馆所用,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故原告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天猫规则中“正品保障服务规范”要求被告贸易公司进行数倍赔偿。但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蒋女士与被告贸易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贸易公司提供的商品材质与其在网页上显示的材质不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贸易公司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据此,原告蒋女士要求被告贸易公司退还货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要求被告贸易公司退款之前,其必须把涉案商品退回给被告贸易公司。关于天猫网络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所涉“正品保障服务规范”系商家作出的承诺,并非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作出,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并非实际侵权人,且原告与被告天猫网络公司之间也并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蒋女士向被告贸易公司退还所购商品(187套舞蹈服装),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蒋女士退还货款12828.2元。【法官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所保护的主体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是以生产经营或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则不受该法的保护。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是否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可根据其购买商品的性质、用途及数量等日常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消费者如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行为的合理性,则不应认定其受消法保护,以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亦不应予以支持。但商品确有瑕疵或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基于其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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