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海南省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12:04:29 资料 我要投稿

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旅发〔2018〕134号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为引导和规范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我委将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现将《海南省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联系人:蒋秀芳,电话:65331723。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和《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集聚区。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第四条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凡在海南省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1年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第七条 设立国家级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和环境,区内无被污染的水体、空气或土壤,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二)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三)具备至少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四)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3夜以上或2/3平均停留2夜以上;(五)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重不低于1/3;(六)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少于1000间;(七)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八)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八条 设立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环境质量优良,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GB3838,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应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GB3097;空气质量常年应达到GB3095一级水平;保持自然宁静,住宿接待设施的噪声应达到GB30961类标准,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二)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m2;(三)具备至少2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和省级标准住宿设施;(四)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过夜游客中应有至少1/3平均停留2夜以上;(五)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重不低于1/3;(六)住宿接待设施总客房数应不少于500间;(七)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纯住宅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消费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八)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所有公共区域及消费场所应设置至少2种以上语言的标识标牌,4星级以上酒店、4A级以上景区都要设置3-5种语言的标识标牌;(九)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所有旅游厕所达到国家A级标准;(十)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九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由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海南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评审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评、推荐工作,并及时将省级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结果报“全国旅资委”备案,授权并督导各市县旅游委(局)开展初评和推荐工作。各市县旅游委(局)应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第三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资委”在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优秀省级旅游度假区中推荐,由“全国旅资委”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评定。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检与申报—初评与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社会公示—公告与授牌”的程序进行。(一)自检与申报。申报省级的旅游度假区由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向所在市县旅游委(局)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材料。(二)初评与推荐。各市县旅游委(局)对申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向“省旅资委”推荐。(三)资料审核。“省旅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度假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度假区相关情况等。(四)基础评价。“省旅资委”组织成立专家组,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旅游度假区强制性指标、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综合评价进行基础评价。(五)现场检查。“省旅资委”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游客意见调查。评审组由专家3人或5人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中星级饭店专家1人,旅游景区专家1人以及熟悉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专家1-2人。现场检查达标的.旅游度假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六)社会公示。“省旅资委”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度假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由“省旅资委”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七)公告与授牌。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度假区,由“省旅资委”发布公告,并报“全国旅资委”备案,颁发证书和标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四条 省旅游委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第十五条 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向“全国旅资委”报告,由“全国旅资委”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告。(二)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资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报“全国旅资委”备案,并对外公告。(三)“全国旅资委”有权对各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第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旅资委”。第十七条 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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