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21-07-08 12:25:01 资料 我要投稿

重磅!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布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昌吉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州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发生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适用本规定。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必须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基础,结合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惩前毖后,防患未然的问责机制。2第二章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方式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约谈;(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四)年度内“一票否决”。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3第三章 属地监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及时落实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2.在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领导每季度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少于1次的;督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少于1次的;3.督促检查主管或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4.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督办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5.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连续2次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被连续2次州级以上媒体曝光的;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同意施工和生产的;7.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2起(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8.其他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向州党委、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1.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督办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者被州级以上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3.年内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未经安全生产许可(备案)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且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4.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5.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市(园区)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同意施工和生产的,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3.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4.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贻误救援时机或处置措施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5.年内辖区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6.年内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未经安全生产许可(备案)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7.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市(园区)施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年内发生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自治州下达给各县市(园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2.对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3.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被国务院(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4.未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5.年内辖区发生1起工矿商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6.其他情形。4第四章 行业监管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及时落实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2.在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领导每季度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少于1次的;督查检查各县市(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少于1次的;3.督促检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4.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督办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5.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连续2次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被连续2次州级以上媒体曝光的;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同意施工和生产的;7.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1.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督办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2.年内发现职责范围内存在未经安全生产许可(备案)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且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3.监管行业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者被州级以上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4.本部门或监管行业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自治区、国家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5.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同意施工和生产,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本部门或监管行业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3.本部门或监管行业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自治区、国家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4.年内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未经安全生产许可(备案)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贻误救援时机或处置措施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6.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监管行业年内发生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自治州下达给各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本部门或监管行业年内被国务院(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3.年度内监管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超过自治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4.其他情形。5第五章 行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不及时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2.督促检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3.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季度少于1次的;督查检查各县市(园区)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少于1次的;4.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督办的、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5.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连续2次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被连续2次州级以上媒体曝光的;6.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1.对检查发现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督办的、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年内被州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者被州级以上媒体曝光3次以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3.本部门或管理行业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自治区、国家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4.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管理部门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因安全生产问题,本部门或管理行业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2.本部门或管理行业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或者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且影响自治州被评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地州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贻误救援时机或处置措施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4.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业管理部门施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年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因安全生产问题,本部门或管理行业年内被国务院(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被国家级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3.其他情形。6第六章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七条 领导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依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按照以下4种程序追究责任:(一)约谈程序: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州直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确定被约谈人,由州人民政府确定约谈人进行约谈。(二)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程序: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州直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确定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人员,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州安全生产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程序: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州直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确定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单位和人员,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年度内“一票否决”程序:各县市(园区)分别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确定被“一票否决”单位,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7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印发推荐阅读发声亮剑显声威 铮铮誓言聚民心【昌吉农村党建】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致全疆农牧区共产党员的一封信本期来源:掌上昌吉手机客户端本期编辑: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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