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时间:2023-04-29 12:33:35 资料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遗嘱和遗赠的规定】相关文章: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02-27

继承法意见03-08

抽象继承法的历史命运04-27

房产继承遗嘱03-08

房屋继承遗嘱03-16

酒店英语:禁止规定和征询意见05-04

【精华】房产继承遗嘱03-09

遗赠协议04-30

遗嘱中英文范本05-04

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通用12篇)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