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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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标准

2014.4-2015.5 年四川省宜宾市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223×6=19338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 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2013 年: 26955 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其他:30%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 孤寡老人、孤儿:在以上标准上增加 10%总和不能超出死亡职工本人 月工资 六级 以上项目由工保基金支付 16 个月本人工资 以上由工保基金支 付 60%本人月工资 以上由用人单位支 付 五级 18 个月本人工资 70%本人月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 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 60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3223 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48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基金支付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26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共 36 个 月职工平均工资 八级 11 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 18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共 26 个月 职工平均工资 九级 9 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 10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共 16 个月 职工平均工资 十级 7 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就业:6 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共 10 个月 职工平均工资 20 倍 为 539100 元 三级 四级 23 个月本人工资 21 个月本人工资 80%本人月工资 75%本人月工资 伤残等 级 一级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 27 个月本人工资 25 个月本人工资 付) 90%本人月工资 85%本人月工资 注:2014 年川人发 14 号文,1-4 级人员 每月增加 280 元,月伤残津贴不足 1675 元,增加到 1675 元 5-6 级人员由社保机 构发放的,每月增加 220 元,企业支付 津贴的,参照执行。 1-4 级无

因工伤残

伤残津贴(按月支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 9 号)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 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七级

13 个月本人工资

非法用工残疾赔偿金=赔偿基数×赔偿倍数

以上由工保基金支付,本人工 资为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赔偿倍速 16 14 12 10 8

伤残等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赔偿倍速 6 4 3 2 1

未参保农民工: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

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 鉴定为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 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 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 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 3.3 个月;二级伤残,每满 一年发给 3 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 2.7 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 2.4 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 准不得低于 100 个月、90 个月、80 个月、70 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满一年增发 0.3 个月(职业病人员加 发 0.2 个月) ,不得低于 6 个月(职业病人员 10 个月) ;需要生活护理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 0.7、0.5、0.3 个月生活 护理费,不得低于 14、10、6 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二)符合条件的因 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方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 18 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 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 20 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最低不少于 5 年。 (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待遇。 (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实时提 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 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3 年宜宾为 38674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人员的月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1611.5 元/月

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1289.2 元/月

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966.9 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原临时工工伤人员的伤残补助费

每月增加 120 元,工亡配偶不足 800 元

的,增加到 800 元,其他亲属不足 760 元的,增加到 760 元 参照《临时工因公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 ,增加2014年四川省工伤标准到 1585 元。

本表依据:2012 版工伤保险条例,川劳社办(2004)76 号,劳社部发(2004)18 号,川人社发(2014)14 号。2013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 元,四川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74.75 岁,2013 年宜宾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 38674 元,3223 元/月。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 丧葬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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