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措施

时间:2021-11-05 19:11:39 资料 我要投稿

危险废物处置措施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是《固体法》确定的一项法定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2.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制度

《危险废物名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有各种危险废物类别、废物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分或危险废物名称和危险特性的文书。1998.7月实施,2008重新修订,8.1起执行。名录中列举的危险废物共49大类。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应当做危险特性鉴别(如环境监测站、科研院所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是指转移危险废物或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按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依法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实施)。

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指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的要求经营单位

是禁止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禁止经营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活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经营许可证的种类: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实施)。

5.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

指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6.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7.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制度

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应急预案

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

8.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是指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见后图。

9.危险废物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

是指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10.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是指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2003年, 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并配套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对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

1.生产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预测

3.企业内部危险废物防治设施情况

4.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5.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6.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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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情况

主要产品及产量计划主要原材料及消耗计划生产工艺重大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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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预测

2.1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

废物名称、类别、产生量(吨/年)、产生工序、形态、特性、含主要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

2.2危险废物减量化目标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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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内部危险废物防治设施情况

3.1贮存

贮存计划、贮存设施整改计划

3.2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计划、综合利用设施整改计划

3.3处置

处置计划、处置设施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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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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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380号)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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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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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暂行)

对于固废的管理与监督包括:

1)检查使用的原材料;

2)检测危险废弃物发生设施;

3)调查危险废弃物发生种类、排放量、排放频率;

4)检查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形状并记录;

5)操作检测并维护处理危险废弃物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6)检查并维护检测仪器;

7)设定并记录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编制转移联单;

8)确认并现场检查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方的处理方法(包括收集运输、再生利用的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置);

9)突发危险废弃物污染时采取的必要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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