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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摘要】民间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频率极高,影响很广,负面消息不断,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而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还处于严厉的行政监管状态下。对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商区分
民间借贷在中国语境下是指在金融机构缺位情况下,社会主体间的借贷行为,本文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民间借贷”一词,国内研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根据深圳市银监局发布的首期中小企业运营即金融服务指数显示,约13%的企业融资难度很大,57%的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融资难题。[1]另据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仅有大约10%来自银行,而国际的这一平均值是20%。[2]民间借贷事实上的大量存在与我国整体的行政管控,特别是金融领域严厉的行政监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一、民间借贷困境的法律原由
民间借贷其实是个中性的概念,不能笼统的谈合法与非法,如私人间的友情互助性的借贷为合法,地下钱庄的高利贷则非法,关键是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划一条分界线。但是在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面纱之下,根源于民间借贷“非法化”的现实存在。
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主体区分模式作为规制的基本方法论已经深入司法与实践运作。从主体上分,我国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被否定,而个人之间的借贷被肯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由简单来说是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化”现实,这种非法化现实与“合法化”现实需要的矛盾是此问题成为法律热点的根源。
二、规制方法
(一)主观规制与客观规制
在探求我国企业借贷法律困境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为了达到“非法化”企业借贷的目标,采取的是主体区分模式,此模式是为了否定民间借贷这个目的的有效方法,并且主体区分法正是在方法论上导致现状的根源。然而,从反对这种人为“非法化”并且提倡合法化的角度考虑,主体区分法不足以作为评价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标准。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而针对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间借贷,若所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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