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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央企监事会主席
2013年,以中石油窝案为代表,央企公司治理、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丑闻屡屡发生。这让实施15周年的央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多少有些尴尬。
完善国企监督是世界性公司治理难题。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2000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发布,稽察特派员制度演变为外派监事会制度。客观地说,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成效。
外派监事会主席在央企监督体系中占据关键位置: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具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等职权。监事会主席为副部长级(级别不低于央企主要负责人),以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而专职监事为局级、处级,级别低于、远低于主席。据悉现在大部分外派监事会主要还是依靠监事会主席的个人经验与领导技能进行监督。
央企监事会主席还有一个相当大的权力:对央企主要负责人任免的建议权,而这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没有、地方国企外派监事会主席大都没有的。如,依据年度监督检查总体情况,监事会主席有权对华润集团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行使建议权,在央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中,有15分的权重(满分为100分)。
这些制度安排意味着,监事会主席有着很高的独立性、权威性、职权,而且事实上在监事会中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在今年5月,审计署发布的国电集团、中国移动等10家央企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河北移动等24家单位,2005到2011年间,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3.96亿元;2009至2011年,中移动集团总部、中国移动研究院在福利费中为职工购买不记名多用途健身卡2400多万元。国家核电下属的5家单位,2009至2011年列支3399.59万元,用于买购物卡给职工。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未报发改委立项审批,就开工建设总部大厦,总投资13.45亿元。中国国电集团在未获核准情况下,开工建设21个项目,完成投资299.62亿元。中国华能集团决策的黄登水电站等16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建设,涉及324.63亿元。而近年来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中国移动党组书记张春江以及中国石油部分高管身上等出现的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为什么国企监督机制频频被抄了“后路”?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官员对《董事会》记者指出,央企外派监事会总体是好的,制度有效的前提是需要对监事会问责,现在缺一套良好的问责制度。如果说央企董事长是负责经营的产权代表,外派监事会主席则是负责监督的产权代表。而问责央企监事会,首当其冲的,是完善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机制。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对监事会的行政化责任管理体系,是央企屡屡出现高管落马和重大资产损失事件,外派监事会鲜有发挥监督防范功能的最主要的制度原因。
事实上,目前对外派监事会有问责制度,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即“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即“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然而现实中,一些监事会失职,如没有发现、上报央企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却并没受到严格的追责,未见监事会主席被降薪、降级、撤职。
在业内人士看来,身为副部级公务员,央企监事会主席从事的是企业监督工作,而考核、问责采用的是公务员办法,这造成一定的错位,需平衡公务员考核和企业考核,促进考核的科学性。问责方面,除去针对公务员身份的考核标准外,还应结合监事会主席从事企业监督工作的事实,加入企业化的考核指标,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监事会主席是否干预公司经营、公司高管违法违规失察的情况,甚至可以一票否决(如所派驻的企业出现特别严重的财务造假而监事会失察,其当年的考核可以直接评为不及格)。从长远来看,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去行政化理应是必选项。
激励亦不可或缺。业内人士认为,对那些年度、任期履职良好的监事会主席,可以适当突破行政级别的限制,给予经济等奖励,这有利于破除“大锅饭”,提高履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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