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偷面积”的规定

时间:2023-04-30 05:25:44 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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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偷面积”的规定

090302/0305:贯标办温馨提醒

深圳项目的同事:深圳市规划局针对当前“偷面积”现象的发生,出台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的指导意见》,已于一月八日通知各分局执行,现将该内部文件的内容摘录如下,请严格参照执行。

一、特殊空间控制

1、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户型内独立面积使用时,其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其深度不超过3.5米,坡地住宅地下室利用时,吊脚架空高度不超过4.2米。

2、住宅建筑阳台(含有顶盖的露台、高度超过2层及2层以上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每户总建筑面积的18%,其中高度超过2层及以上的阳台面积不超过阳台总面积的50%。其他类型建筑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3、住宅建筑空间为复式时,层数按自然层计算,单套住宅透空部分建筑面积与该户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

4、商业、办公建筑楼层的透空比率,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15%。

二、建筑层高控制

1、单一层高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米,最大不超过3.3米。

2、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一般为3.9米,最大不超过4.5米。

3、商务公寓参照住宅建筑层高控制。

4、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6米(门厅除外),其他楼层层高一般为4.2米,最大不超过5.1米;住宅首层临街商铺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5.1米。

5、研发类工业建筑参照办公建筑层高控制,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相应的工艺设计决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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