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与反盗版角力的反思 -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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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有必要理性地反思“海盗湾”案,

盗版与反盗版角力的反思

。4月17日斯德哥尔摩法庭裁决世界上最大的下载网站“海盗湾”协助他人下载版权违法。无论是发达国家如瑞典,还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两大矛盾:一是人们精神消费需求与文化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大公司巨额利润与原创人廉价劳动之间的矛盾。要处理好这两对矛盾,只有通过网络著作权法的完善才能实现。

    何敏

    世界上最大的BT(即可以共享网络资源进行网络下载)种子下载网站“海盗湾”(ThePirateBay)可谓是网民天下,但其四位所有者在4月17日斯德哥尔摩法庭的最后裁决中败诉,败诉原因是法庭认为该网站因“协助”他人下载版权作品而侵犯了瑞典版权法令,因此,四位侵权人分别被判处1年监禁,同时共被处以360万美元的罚金。法庭事后对媒体称:通过提供一个包含开发完好的搜索功能,简单的上传和存储功能的网站,并为该网站提供服务器,被告的这些行为已是在协助文件共享犯罪。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如果“协助文件共享犯罪”罪名成立,对四位海盗湾的经营者课以刑律应当是情理之中。关键的问题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服务器上并未储存或托管非法文件,仅仅为终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以实现文件共享平台,这一行为是否已构成“协助文件共享犯罪”问题值得深思!如果对这一行为以犯罪论处的话,意味着对所有BT网站来说,只要为各终端提供了可能产生未经许可下载享有版权的作品的链接行为,即使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里没有存储任何版权作品,也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当其访问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涉嫌刑事犯罪。对这一提供网络共享平台下载版权作品行为的侵权定性无疑是对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引擎的非储存链接行为的一记有力的棒喝,这一司法定性以及当网络浏览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以刑事犯罪问题论处的司法态度,无疑将对世界各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产生重大的导向性作用。不过这一判决也将会激起盗版党,甚至网络 们的强烈不满。

    此案的判决已远远超出了对海盗湾这一BT网站进行治罪的意义,而是“海盗湾”等BT服务商所代表的世界性信息共享群体与国际性音像传媒巨头所代表的版权人之间的声势角力,其实,这完全是因为网络的利益纷争使然,最终深刻地涉及到版权法这一解决网络利益冲突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公允性问题。

    说到海盗湾网络信息分享平台,人们不禁会想到与“海盗湾”一脉相承的瑞典的“盗版党(PirateParty)”。“盗版党”的辉煌不仅没有因为“海盗湾”的多次被查禁而受到任何影响,反而其队伍越来越庞大,甚至已在瑞典的政治舞台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且正在试图进军欧盟理事会。该政党旗帜鲜明地提出“分享知识与支持盗版”的口号,他们认为,在版权法的庇护之下,版权代理商向消费者征收的版费太高,大公司垄断了文化消费、攫取了高额利润,并阻碍了知识的原创与传播。甚至网络 也力挺“盗版党”和“海盗湾”的政治主张与分享目标;另一对立方面,环球、华纳兄弟、米高梅电影、百代唱片、二十世纪福克斯、哥伦比亚电影和索尼BMG等国际文化传媒公司正在世界范围内声势浩大地进行着反盗版的维权诉讼活动,起诉“海盗湾”协助并促成其他人侵犯其版权,这一诉讼只是其世界范围内众多诉案当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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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与反盗版角力的反思》(http://meiwen.anslib.com)。很显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工具的普及,这两大阵营的纷争还将不断升级,这也将使得传统版权法变得十分尴尬!

    版权法的创立原本就是基于创作者的利益保障而产生,若失去了对版权人权利的维护,版权法也将黯然失色。事实上,对于任何文化消费者来说,出于对原创人创造性劳动的尊重而支付合理的费用,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通过立法来保障原创人这一利益的实现也在情理之中,因此,版权法本身的存在价值是不容质疑的!只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给版权法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但却十分困难的问题,那就是如何通过立法来恰当平衡作品原创者、音像制作者、网络服务者、文化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作品原创者的创造性劳动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使音像制作者和网络服务者的投资得到恰当的报偿,同时又不给文化消费者沉重的负担。这应当是当今著作权法最为理想的法制目标。

    但客观现实是,至少现在占有相当数量的免费下载人与网络服务商认为,那些以国际音像大公司为代表的音像制作人从中获取了过量的版权利益,破坏了本该存在的合理的平衡机制,因此,网络服务商便利用文化消费者的廉价消费心理建立了大量BT下载网站,以信息共享平台方式供消费者免费下载版权作品,并且产生了各种规避版权法的诸如DHT和Tracker等服务器中并无数据存储的下载技术手段。尽管这些技术或许并非因为规避法律而产生,但它们确实为法律上的侵权判断设置了障碍。

    其实,关闭一个“海盗湾”网站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但是,“海盗湾”网站所代表的一种反版权的国际势力确实是我们所不容忽视的,在这股庞大的势力之中,可能绝大部分人只是反版权法,而并非反版权。这应当是两种不同情况,前者可能只是对版权法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而并不怀疑版权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是对版权的存在价值都是绝然否定的。

    瑞典法院迫于美国等国际社会的压力,通过对“海盗湾”案的判决,向世人表明了一种坚决反对盗版的法律态度,尽管这一法律态度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清除盗版党的政治影响和铲除“海盗湾”的盗版服务的目的,但是,至少这一法律裁判已从刑事意义上否定了“海盗湾”存在的合法性。

    如果我们能理性地来看待“海盗湾”现象,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瑞典、印度,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两大矛盾:一是人们精神消费需求与文化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大公司巨额利润与原创人廉价劳动之间的矛盾。目前,这两对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有的国家这两对矛盾更加突出而已。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这两对矛盾处理不好,网络盗版仍将盛行、更多的海盗湾还会产生,而要处理好这两对矛盾,只有通过网络著作权法的完善才能实现。尽管网络著作权法对于第一对矛盾的解决显然难以企及,但对于第二对矛盾来说,却是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来逐步加以解决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立法来有效平衡网络活动各方的经济利益,使应当获利的能恰当获利、使应当付费的也能负得起费,并建立起科学的付费和获利的制度机制。这才是“海盗湾”案留给我们真正的启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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