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

时间:2023-04-29 02:43:55 会计职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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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

“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它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该项业务从形式上看涉及先“售”后“购”两笔独立业务,那么,在会计上是否要作“售”、“购”两笔业务处理呢?有关的流转税及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拟就这两个问题,作一初步的分析。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

1、“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中的“售”在会计上是否应确认收入呢?《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这四个条件,我们可作如下分析: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2、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所以“售后回购”中的“售”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形式上是销售,实质却为融资。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也正是会计核算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映。那么,该项业务在会计上究竟应怎样核算呢?我们试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举的一个例子:

例1:某房地产企业A于1997年1月1日将一幢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900万元。该房产成本600万元。2年后A企业重新购回该房产,回购价1000万元。该企业每年分摊利息50万元。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

2、1997年12月31日及1998年12月31日预计利息

借:财务费用 50

贷: 应付账款—B企业 50

3、1999年1月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 —B企业 1,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是以前教材中所采用的。它虽然没把“售后回购” 业务中的“售”作销售处理,却把该业务等同于质押借款,没有反映出“售后回购”的对象在该业务中的流转情况。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销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应交的增值税,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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