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经济法大纲
2005经济法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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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经济法大纲2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50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金
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2005经济法大纲3
第一章:总论
【大纲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
(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
(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八)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
(七)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八)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内容
(九)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十二)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
(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
(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紀律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規定
(三)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六)熟悉消费税征收管理
(七)熟悉营业税税收优惠I、征收管理
(八)了解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
(九)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規定
(十)了解消费税纳税人、税率
(十一)了解营业税纳税人、税率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税目、计税依据
(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六)熟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
(八)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率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税目)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大纲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
(三)掌握纳税申报
(四)掌握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五)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
(六)熟悉税收法律关系
(七)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
2005经济法大纲4
【大纲】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20xx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20xx。
熟悉并能够运用: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通则的选用 20xx年通则对20xx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xx》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BF、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保留与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种类,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司法解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UCP600号。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20xx司法考试。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人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制度(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类型)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国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2005经济法大纲5
一、课程的性质
《CPA经济法》是我校会计学专业和卓越人才班必修的一门专业方向课。本课程作为一门法经济学科,注重学生对法理的学习,研究法律制度,熟知国家对行为能力主体的相应行为所指定的管理规范,在对法律条文、法规理解的基础上,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结合起来学习,注重对学生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具体问题能力的培养。本课程也是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六门科目之一。
二、适用专业
本课程适用于我校会计卓越人才班。
三、教学任务
本课程根据会计卓越人才班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通过课堂理论的学习,结合大量法条和案例,使学生将在大学所学的会计、税法等多门课程的知识点系统整合起来考虑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时的法律问题,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掌握法律关系理论,理解其对法律分析的重要意义,注重对法理的学习,关键是在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并应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解答当中,为学生以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四、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正确认识CPA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任务和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体系,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掌握法律关系理论,理 解其对法律分析的重要意义;
2.掌握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有关具体制 度间的联系与区别,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3.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 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4.掌握证券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5.掌握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及其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能 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6.掌握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 题;
7.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 题;
8.掌握反垄断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9.掌握涉外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法律制度,能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 中的具体问题;
10.建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有效避免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五、教学时间安排
本课程总学时为56学时,其中,理论学时为48,实践学时为8,计划在第一学期开设。各章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六、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
本课程需要以《经济法基础》、《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税法》等作为基础,也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课程知识相衔接。
七、主要教学方法
1.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挥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优势,强调各种媒体之间的优化组合。
2.以课堂传授、作学生的顾问和向导为前提,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领会和掌握学科内容,使学生的业余自学置于更为主动和完善的教学环境之中,增强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
3.采用讲授法、演示法、案例教学法、作业设计教学法等多种方法,仿真企业的经济业务,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注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注重构建适合师生、学生之间交互、讨论的教学环境。
八、考核方式
1.过程性考核。(占40%)平时将对学生在以下项目中的表现作记录:①上课认真与投入程度。②师生互动或发言中的积极表现。③小组讨论发言。④书面作业完成情况。⑤课堂考勤。⑥课堂笔记。
2.期末考核。(占60%)
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范围覆盖教学主要内容,考试时间100分钟,满分100分。
九、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1.使用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2.参考书目
[1]孔令秋,李印,经济法基础,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9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3]袁放建,袁小毅.经济法[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xx.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6
[5]何清华,外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8
十、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法(办)发(1988)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xx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xx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教学主要内容纲要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一、基本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包括法律的特征、规范、渊源和体系;熟悉法律关系的构成和变动原因;掌握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法律渊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教学难点:法律渊源(制定主体及效力级次);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会区分事件、人的行为)
三、教学主要内容
1.法律的一般知识
2.法律关系
3.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为主,案例分析,多媒体教学。
五、作业、习题、案例或思考讨论题
1.简述法律的特征、规范、渊源及体系;
2.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
4.简述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2005经济法大纲6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
2005经济法大纲7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
(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
(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八)了解经济糾纷的解决途径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 1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2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3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4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 民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我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确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2005经济法大纲8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五)熟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熟悉消费税征收管理
(七)了解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
(八)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
(九)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十)了解消费税纳税人、税率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6.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増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的具体范围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3.零税率。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
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
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6)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7)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
(8)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005经济法大纲9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1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调整。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2章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6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及生育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xx]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30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3章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4章
(1)根据20xx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xx]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5章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6章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xx]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54号),对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43号),新增契税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xx年第14号),新增“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4)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xx]104号),新增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5)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xx年第53号),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xx〕84号),新增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7)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39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30号),新增了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9)删除了供热企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xx]76号),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变化:第7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xx]53号),对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减了诸多过时内容;
(2)新增“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3)删除《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有关内容。
2005经济法大纲10
一、20xx年考试大纲概况
章节 | 考试地位 | 变动程度 | |
第1章 | 总论 | ★ | ★ |
第2章 |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 | ★ |
第3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 | ★★ |
第4章 |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 ★★★ | ★★★ |
第5章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 | ★ |
第6章 |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 | ★★ |
第7章 |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 | ★ |
二、20xx年考试大纲的具体变化
第1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调整。
第2章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6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及生育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xx]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xx]130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3章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4章
(1)根据20xx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xx]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第5章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6章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xx]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54号),对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43号),新增契税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xx年第14号),新增“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4)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xx]104号),新增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5)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xx年第53号),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xx〕84号),新增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7)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39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30号),新增了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9)删除了供热企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xx]76号),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第7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xx]53号),对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减了诸多过时内容;
(2)新增“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3)删除《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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