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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表封面至第一页的填写:
⑴ “工作单位”:按实际填定,如应届毕业生填写所在院校至二级学院或系(如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无工作单位填“无”。
⑵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填“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中的一类。
⑶ “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按毕业证书填写;
⑺“现从事职业”和专业技术职务:按实际填写或填“无”
⑻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具体见附件2。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可选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可选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
注:每份申请表贴好小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2.申请表第二页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至第四栏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⑴“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的鉴定结果,简明扼要,据实填写,如“合格”;
⑵“身体和健康状况”:依据体检结果如实填写,如“合格”;
⑶“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填写“成绩合格”;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已补修本科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填写“已修并合格”;
⑷“普通话水平测试”:填写通过的普通话测试等级(如“二级乙等,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填写“免测”;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填写
(1)表中“1—3栏”由申请人填定,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如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由档案存放地负责填写第“7—8栏”,其鉴定表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档案存放单位(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3)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思想鉴定由所在院系负责填写“4—11栏”加盖公章并签字。
(4)鉴定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单位)填定人和填写日期均不得空缺。
注:凡不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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