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河北立法规范“汉字使用标准”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已经通过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通用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汉字使用标准”,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河北的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及公共服务行业用字等,都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同时,河北规定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等,以及地名、公共设施名称用字,如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应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而在本省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河北立法规范“汉字使用标准”】相关文章:
论立法时机的判断标准05-02
河北立法: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04-30
浅谈汉字笔顺的规范作文04-29
规范汉字的倡议书12-14
汉字不便使用的领域管见05-01
规范汉字的倡议书范文09-08
规范汉字书写培训心得12-03
谈煤炭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05-02
使用规范化作业文档04-29
汉字书写规范宣传活动方案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