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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报废证明
机器报废证明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要求,对气瓶本体上没有永久性制造标志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气瓶,到期后不予检验必须报废处理。
金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螺丝钢瓶报废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与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进行商讨,拟定报废工作的要求、目标及具体步骤,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部署各项相关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市民从思想上理解,行动上支持螺丝钢瓶报废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初见成效。截止目前全市共报废“螺丝瓶”104026只,占全市应报废40万只“螺蛳瓶”的26%。
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文件精神,海宁市财农两局制定出台了《海宁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实行财政专项补助。
一、补偿对象
凡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市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达到报废年限,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镇(街道)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
二、补偿标准
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由盛市财政按40%、60%的比例承担。
三、审核程序
1、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办理补偿资金申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2、审核公示。市农业经济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
四、资金结算。经审核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后,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农机户。
根据财政资金的安排,今年优先对纯农田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实行报废补偿,报废拖拉机必须到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实行回收解体后才能申请补偿资金,具体事项可到所在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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