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6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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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这本书的亮点在第一部分,尤其是其中个体主义的知识论部分的技术分析,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有力武器。但其关于法律法治的观点,却很缺少内容,这可能是因自哈耶克对法学的不擅长。而且他在此书中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的过度追求,正如他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对市场秩序的过度推崇一样,在摆脱了旧有的唯理传统后又给“自由”套上了新的枷锁。他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几十年前研究得出的并在此书中多次重复的结论:市场、法律、语言和国家都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对原则思考的产物。

哈耶克及其个体主义知识论

自由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其重要性已经被反复阐述过千万次,尽管诸论者的支撑点、论述路径各有不同。对于自由主义的思想史,哈耶克的基本观点是旨在建立一种乌托邦的欧陆自由主义思辨传统“相当唯理、像是有理、似合逻辑”,混淆并取代了 “真正的”、基于有限理性的自由主义,这使得人们无法真正理解自生自发发展的自由真谛。

这一分析自然有其道理,但是思想史毕竟不是历史的全部;不分析社会历史条件的演变,而仅仅分析观念或学说的演变,很难令人信服。人们之所以会选择“遗忘”“真正的”自由传统,恰恰是因为对自由的追求并不是人类的唯一本能或最高本能;对平等的要求,对生命的热爱,甚至对自由的逃避,同样都是人类的诸多重要心理结果之一。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意义之所以实现了对唯理的传统自由理论的批判,其实不在自由传统的思想史部分,而在于其个体主义的知识论部分的技术分析。

所谓“个体主义的知识论”,是指人类社会的知识分散在每个个体,并不存在无所不知的人;自由使为每个个体留下了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空前的实验和创造的可能性空间,而这种对对自己有用的知识的积累同时也是对对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的积累,他人和人类社会可能以此来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危险。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用今天的话说,这种充满了多元化和可能性的包容和竞争大大消除了人类和人类掌握的知识的系统性风险。朱苏力曾评述道:“自由在哈耶克那里,不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绝对价值出现的,而是从其对于人类的生存价值上分析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存的backup, 是一种战略储备。”而我还要进一步说,这种backup并不是自由本身,而是自由所导致的结果,但对于这种结果而言,自由这一条件未必是充分的却必然是必要的。

这一方面是一种对自由思想传统的重述,一方面又不仅仅如此。所谓“对自由思想传统的重述”,如他在导论中所说,是无法避免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的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的依旧是我们在当下所面临的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送其往昔的信念;其论辩的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且它们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亦几乎无力做出直接的回答。”哈耶克根据二十世纪的实际情况重构了自由思想的语境,定义自由为免于被强制,亦即“许多事情虽为我们所不喜欢,他人仍可以为之”,这对解决一些时代问题是不无裨益的,传统的政治哲学无力应付更复杂的新局面。

另一方面,哈耶克走上了一条超越他的老师米塞斯的截然不同的道路,这条道路不仅仅是非唯理的,同时也是反唯理的。他选择从个体主义的知识论这一技术角度分析自由的意义,使许多人认为他没有将个人自由的价值置于一个足够高的地位,而只是将支持自由的论证作为一种权宜之策。而他本人则指出:“若我们想使那些尚未赞同我们的道德假定的人信服,我们自己就首先不能视这些假定为当然。”在他的这本书中,自由并非一种先验的、不容置辩的伦理预设。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尽管逃避自由亦然——而这并不会因为学者们的论争聚焦在形而上的领域而加强,也不会因为技术分析过多而削弱。技术分析不是为了背叛对自由的信仰,而是列示切实的支撑路径,为了将信仰与盲信区分开来。自由是不可少的并不意味着自由是完美的,自由的完全实现(如果可能)必然意味着解决了自由问题而不必然意味着解决了任何其它问题——尽管自由问题的解决对其他问题的解决并非毫无助益,但自由只是为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开辟了道路。实际上我们完全可能在某一个时刻或时段自由着然而同时无力且悲苦着。

自由的创造力与进步的可能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如果有他这么一位老人家的话)。不论这种说法对人或人类的尊严造成了何等的羞辱,我们都不得不承认文明的发展和维系往往不取决于人类智慧的设计,而更多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与偶然之事象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无论尽如人意的偶然之事是否适时发生(其实很少会“适时”发生),然而我们必须对它们的发生有所准备。

倘若全知全能的人存在,这当然就是不必要的,然而可惜的是人类仍是一群分散的、各自拥有各自知识的臭皮匠。随着所谓社会的发达和文明的进步,众人的分工也日益深化,许多人常常完全无法理解另一些人在做什么或者为何如此。尽管如此,我们每个人依然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我不仅仅能从自由中获得自由本身这一益处,还获得了相当多的因其他人使用自由而产生的益处,而他人这种使用自由的方式一般是我们所无法使用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术业有专攻)。文明社会分工及其体系的好处并非哈耶克自己首先发现,其实亚当·斯密早已《国富论》中就已经详尽阐释;而将之用于自由的支撑论述,从密尔到米塞斯也都做过相近的工作,但实际论述的高度都不如哈耶克,反而从斯密的有限理性道路上偏离开来。在哈耶克这里,自由不仅仅是已有的这些益处的原因,还是未来无尽可能性的活动的源泉。倘若将自由禁锢为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或者意识形态,那会给自由过多的荣誉,也会给自由过多的侮辱。未来的不可知、不可测造就了无尽的可能性,在这样一种浩瀚面前,任何人为创设的至高无上都是渺小而可笑的,人类需要的自由是向它走过去并且意识到自己在向它走,尽管最后走上的道路可能只是无数多条道路中的一个。这样的结论是很难由唯理主义做出的,因为其核心在于通过预设一种普遍性的原则而非对各种实际问题做出切实反应。

不过,自由只是为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开辟了道路,绝不是所有问题的答案。但是,即使自由的演化不一定意味着进步,进步也一定离不开自由(且不论是何种程度上的)。将来的将来未必好过将来的过去,但是更好的状态如果存在也必然在将来的演变中出现而不是在对历史的重复中。人们从来无法证明文明“已然、正在、且将会朝着某一可欲的方向演进”,而只是在无限的可能中不断调适和学习,走上了一条是我们今日看来作为结果和既成事实的道路,因此所谓“进步”,依其性质,是不可能被计划的。

当然,所谓进步也不一定就是一个褒义的词语。我们看到的结果只有一个,已走过的道路使我们人类成为今日这人类,但新的状态未必就一定比旧的状态好。如何评述过去的过去和过去的将来孰高孰低?哈耶克说道,“假使我们停滞于当前的发展阶段,难道我们就真的比百年前或者千年前拥有更多的幸福吗?这一问题很可能是无从回答的。”所有那些田园乡村的、反对“工业主义”乃至“文化快餐时代”的论点,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抗拒,如哈耶克所说,我们眼下的新的生活方式乃是“人类在经历了五十多万年狩猎生活以后在不久前才接受的方式”,这“导致了种种人类迄今尚无力解决的问题”。

如果放弃自由,人类也就不用再做什么努力,不必去探索和认识我们未知的事物,更不要说从努力奋斗的过程中获得乐趣。自由至少给了我们一些选择,尽管选择意味着责任,而人类除了追求自由的本能之外还有逃避责任的本能。有的选择为何一定好过没的选择?哈耶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答,只是简单地说“进步乃是一种为运动而运动的过程”、人们正是在这其中“享受着人类智能的馈赠”。这一问题未必是我们现在能够解答的。从深海中的单细胞藻类一直发展到今日的智慧人类,我们可以看到生物进化史上曾有极多的可能性被试探过,除了我们之外绝大多数都走上了进化的死路。可过去的这一切并不必然预示着未来的进路,历史的经验难免有一天被尚还未知的未来的某些境况所否定。此外,也许有意识的智慧文明本能的会选择自由和自由身后的可能性,不然就会出现自由意志的悖谬,因而“理性”有所不及。

知识的传播与进步中的不平等

一个人的成功只有在进步迅速的社会中才能充分展现出其正的外部性,即其成果为大众所分享。在一个静止没有增量的社会无论多少成功多少失败都只是零和游戏。而一切新知识及其裨益都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不可能由社会成员通过刻意安排和理性设计而为众人分享,因为重大的发现多半只是展开了新的广阔前景,必须长期的进一步努力,例如调适、选择、组合及改进,才能使其得到普遍推广和充分使用。这就意味着,始终有人在他人尚未获益于新成就之前就已经从中获益了。

没有这种不平等,迅速的发展和进步便无法实现。只要新知识不会因为垄断而稀缺,便会造就普遍受益的可能,亦即先行者的成就促进了后继者的发展。以今天的话来说,是因为知识因为具有正的外部性。哪怕很多不自由的国家的进步,及其所谓的后发优势,也得益自先发国家的自由的收益造就的正外部性。不过,哈耶克的这种功利主义的辩护和反复强调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自由只不过意味着进步的可能而非进步的必然,倘若自由是因着进步的实现而变得合理和公平起来的,那么:其一,如果进步或者飞速的进步不再可能,那这种不平等的自由是否还有任何其他的支撑?其二,即便进步可以快速的持续,自由与“进步”是否真的能实现对不平等的补偿?

人类社会近四百年来的繁荣与发展并不是接下来的四百年繁荣与发展的充分条件。人类的进步不断地解决着旧有的问题同时又不断地造成新的问题,人们从不曾给出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动态的演化和循环是良性的,无论这里所说的是良性的可能性,还有良性的必然性。内生的结构问题和外生冲击都是非全知的我们所无法全然预知的,前者可能长期存在但直到某一时刻才为人们所知,或者人们长期知道但轻视了它的严重性,抑或人类无法彻底了解自身因此直至灭亡都不知道究竟什么是真实的原因。后者则可能完全意外地出现,再准备也来不及。这并不意味着束手无策,因为无尽的存在于未来的可能性中是否存在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虽不能证实,但也无法否证;这尽管不够科学,却未必不是真理。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尽管哈耶克是从个体主义的知识论出发分析自由与进步的助益的,但他的结论却是一个整体主义的辩护。他没有讨论平等的损失为何是可偿的,也没有讨论这种可偿为何一定能通过自由与进步来实现,更何况知识传播的时滞性导致平等的损失是现时的,该损失造成的自由与进步的助益却是延后的,无法既时对应。他只是说“这种不平等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被视为合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可行的判准尺度”,“长远来看,一些群体先于其他人而发展的现象,显而易见,实有利于后者”,却不说在他前面论述中贡献了各自知识的一一个体此时无法从自由与进步中获得即时的一一对应的对不平等的补偿。即便这种补偿或者所谓“助益”能够实现且合意(或者从某一方面而言不合意但总体来说仍是最优解),他也没有讨论这是如何完成的;这意味着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这里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

这种整体主义辩护的无力为相反的观点留下了生长的空间,它使得自由展现了自己的先进而非普适。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哪怕很多不自由的国家的进步,及其所谓的后发优势,也得益自先发国家的自由的收益造就的正外部性。但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倘若能够选择,为何不能选择一个更平等而缺乏自发进步的政治体系和制度,通过仰赖先发的自由的国家的正外部性而实现被动的模仿和进步?我如此问并不意味着我一定支持这种政治选择,但我至少无法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中找到足够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来批驳这种不够“自由”的价值观念——即便我真心想要做这种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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