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问题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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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届毕业生。临近毕业的时候签了一家软件外包公司。08年7月份上班,一个月之后,也就是8月份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被裁了。

9月底找到了另一份工作,08为年10月8月开始正式上班,签的是3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到了12月份的时候,公司开始裁员,但是裁员名单里没有我。

09年元旦放假完之后,1月4号的时候,主管拿出一份合同变更书来要我签。内容是“经双方自愿情况下,试用期由原来约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主管告诉我说10月份进公司的员工,都要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是公司政策。但是我之前也没有受到公司关于这方面政策的通知。

本来我是09年1月8号过试用期,正式转正。但是这样一来,我的试用期直接被延长到09年4月份。主管说他帮我争取了下,工资从1月份之后由原来的试用期工资提到转正后的工资。但是我还是属于试用期员工。

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因为觉得工资上去了倒还无所谓,加上事情比较多,没来得及细想,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名。

可是等我回过头来想,却又觉得不对。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明年在4月份之前裁员而我又在裁员之列的话,我属于试用期员工,根本就没有补偿金。要我走就得走。我突然觉得很委屈。回家之后,跑去网上查了查,翻了下08年元旦之后出的劳动法,结果发现劳动法的第21条规定,公司与劳动者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换句话来说,公司这种做法根本就是违法的了。但是,我知道法律这种事情,基本上大公司都很会钻空子。

希望指点一下。。

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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